人格利益

公民、法人固有的與其不可分離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種。人格,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獨立的資格。它是一個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譽、姓名、肖像等要素構成。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備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格利益
  • 外文名:Personality interests
  • 特點:公民、法人固有的
  • 屬性:人身利益的一種
特徵,參見,

特徵

人格利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非物質性。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質外形,因此它不同於財產利益。(2)無差別性。每個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職業、職務、文化程度、財產狀況、種族、性別、年齡等因素的限制。(3)專屬性。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為其所專有,不得轉讓、繼承,通常不得剝奪。(4)與人身或法人實體的不可分離性。人格利益的存在與公民、法人和存在相始終。(5)法定性。公民、法人能夠享有哪些人格利益,通常由法律明文規定,由法律直接賦予,無需藉助法律事實。

參見

〔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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