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2004年7月29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4〕35號印發《陝西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該《規劃》分指導思想、編制原則和數量控制目標;規劃編制的期限和依據;規劃的實施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4〕35號
  • 印發時間:2004年7月29日
通知,規劃,

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的通知
陝政發〔2004〕3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9日

規劃

陝西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
我省是全國生豬主產省之一,豬肉年產量80多萬噸,占肉類總產量的75%,豬肉消費占據城鄉居民肉類消費的主體。近幾年來,我省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違法行為,不斷強化屠宰檢疫和市場準入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施條件得到改造提高,上市肉品質量趨於好轉,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不斷得到發展。但是,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地方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偏多,選址不當,布局不夠合理,不少定點屠宰廠(場)未能達到國家《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標準《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等規定的設施設備條件,亟需進行規範和調整。為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政府對生豬屠宰的管理,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合理布局和改造提高,規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切實保障人民民眾食用肉品安全,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劃。
第一章 指導思想、編制原則和數量控制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實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意見,加快我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清理整頓和改造提高,規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指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合理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生豬屠宰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健康發展,切實保證肉品質量,滿足消費者需求。
二、規劃編制原則
全面正確貫徹“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民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
綜合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人口密度、區域布局、交通條件、產銷特點等因素和趨勢的原則。
技術進步、適當超前的原則。
分類布局的原則。
三、數量控制目標
到2004年底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壓縮為500個(各設區市設定規劃數量見附屬檔案),實現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達標生產,其中設區市市區生豬屠宰廠(場)實現機械化屠宰。到2010年,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控制在300個以內,縣城以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實現機械化屠宰,冷鏈配送運銷。
第二章 規劃編制的期限和依據
一、規劃編制的期限
設定規劃基準年為2004年,遠期為2010年。
二、規劃編制依據及主要參考資料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2《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GB50317—2000)
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
4《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
5《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GB/T17237—1998)
6《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GB12694—90)
7《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8《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
第三章 規劃的實施
一、設定意見的編制
1設定意見的編報程式。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陝西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編制本市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向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設區市設定意見確定的設定原則和設定數量不得突破省級規劃的相關規定。
2設定意見的數量控制原則。各市、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的數量控制原則為:各設區市市區只能設立一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西安市不超過兩個。遠離市區、物流較集中、供應相對獨立、具備一定的區域物流輻射功能的重點鎮可設立1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但應從嚴掌握。縣(市)政府所在鎮行政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鎮按經濟區域進行規劃,只在人口較多、具有一定區域物資集散功能的重點鎮設立一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3設定意見的主要內容。各設區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1)市、縣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2)市、縣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重點鎮的名單。(3)本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意見的編制說明。
二、建設條件和標準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條件。現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新建、擴建、改建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GB50317—2000)及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鎮(不含縣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施設備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規定的四級屠宰車間設施設備條件。縣(市)政府所在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施設備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規定的四級屠宰車間設施設備條件,其中檢驗室按國家規定的三級屠宰車間的相關要求設定。設區市市區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施設備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規定的三級以上屠宰車間設施設備條件。
三、設立程式
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資料,經市、縣(不含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設定意見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建設。建設完成後由市、縣(不含區)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規、標準,按照各自職責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並分別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衛生許可證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發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標誌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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