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場(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9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情形,以及無害化處理的程式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申領程式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2008年7月9日
  • 公布部門:商務部、財政部
簡介,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責要求,第三章 工作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施行通知,解讀,

簡介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場(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人民民眾吃上“放心肉”,2008年7月9日,商務部、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辦法》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1、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2、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3、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辦法》還詳細規定了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程式和財政補貼資金的申領程式。《辦法》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和補貼資金髮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辦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將於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第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對象和標準,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中央監管平台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和信息報送工作;建立並維護本行政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管平台;配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預撥、審核、清算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編制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向財政部提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如實上報相關處理情況和信息。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八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
第九條 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十條 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頭數、處理方式,並在記錄表上籤字確認。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籤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在記錄表上籤字、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 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產品(部位)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並在記錄上籤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籤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籤字、蓋章確認。
第十二條 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並在記錄上籤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後,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籤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籤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並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信息。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第十四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籤字確認;通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信息和處理過程時,應按照系統要求在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 每月5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附表4)的要求,填寫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頭數、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及折合頭數、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並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將《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商務部,同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每月10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應填寫《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5),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每月15日前,負責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6),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後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確認情況及時審核撥付補貼資金,同時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受理並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 對病害豬檢出率連續3個月超過0.5%或低於0.2%的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地區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商務部和財政部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地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指定專門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並經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相關信息,妥善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表。記錄表至少應保存5年。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檢疫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略)
2.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略)
3.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略)
4.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略)
5.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略)
6.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略)

施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2008年 第9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7日商務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財政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部長  陳德銘
財政部部長  謝旭人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解讀

定點企業違規處罰上限提高到10萬元
與原來相比,新條例對違法案件處罰力度加大了,對定點企業違規的處罰金額上限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對未經定點的企業和個人屠宰生豬的,處罰金額提高到違法經營額3倍以上,並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例還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縣級政府不再有對定點廠的審批許可權
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責。市定點辦主要是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強對非法屠宰生豬的企業和個人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從事生豬產品的銷售、加工和餐飲等單位,由工商、衛生、質監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監管。
新條例規定,定點廠由設區市政府審批,取消了由縣級政府對定點廠的審批許可權。新條例還嚴格生豬定點屠宰設定管理。明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規劃,具體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等相關部門審查後報省商務主管部門確定,統一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並向社會公布。
農村市場的生豬也納入監管範圍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今後除農民自宰自食的生豬不受限制外,所有進入市場的生豬均將被納入監管範圍。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這意味著從2008年8月開始,即便在農村地區,也必須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這樣的規定會不會影響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人民的消費需求?市定點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里制定。自此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髮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並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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