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

《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分六章共十四條內容,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省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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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湘政發〔2008〕35號
關於印發《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省生豬屠宰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範圍內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範圍內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  設定規劃
第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必須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促進生產、方便民眾”的原則,充分考慮人口數量、生豬資源、交通條件、環境保護等多方面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數量、選址和規模。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既要適當集中、方便監督管理,又要防止壟斷、有利公平競爭,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控制設定數量:
(一)城區常住人口超過50萬(含50萬)的城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不超過3個;
(二)城區常住人口少於50萬的城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不超過2個;
(三)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數量控制在2個以內。
(四)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的設定,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規劃:
1、對於交通便利的鄉鎮,提倡鼓勵周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利用現代流通網路,提高配送能力,設定定點屠宰肉品銷售專櫃,擴大對鄉鎮配送服務半徑,保障鄉鎮地區放心肉的供應。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放心肉供應的鄉鎮,可以不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2、遠離城區、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客觀需要,可聯合或單獨設定1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3、遠離城區、人口較少、交通不便的鄉(鎮)、農村和邊遠山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生豬定點屠宰場點;
4、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所屠宰的生豬產品原則上僅限當地市場供應,其具體供應銷售區域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劃定。
第六條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湖南省生豬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要求,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關於行政決策和行政聽證程式的規定,分別組織制定縣以上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定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設定條件
第七條  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所在區域範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二)選址應當距離生活飲用水的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醫院、學校等公共場所及居民住宅區200米以外,並不得妨礙或者影響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五)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七)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四章  設定程式
第八條  新建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遵循如下程式:
(一)在設區的市、自治州城區申請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向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在縣(市)城區申請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縣(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在鄉(鎮)設定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資料。有關資料應包括: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畜牧獸醫部門出具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意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批覆;出資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申請20個工作日內,會同畜牧獸醫、環保部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分三類情況呈報審批:
1、在設區市、自治州城區設定定點屠宰廠(場)的,由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徵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2、在縣(市)城區設定定點屠宰廠(場)的,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報所在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初步審查,書面徵求省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在鄉(鎮)設定定點屠宰場點的,由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徵求市州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新建廠(場)建築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還需向當地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四)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設完成後,由所在市州或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書面驗收申請,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州或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定點屠宰證書和定點屠宰標誌牌,並向社會公告和報省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申請單位或個人憑定點屠宰證書分別到工商、衛生、稅務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後,方可正式營業。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原址改擴建,應及時報生豬定點屠宰批准單位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各級商務、畜牧獸醫、環保以及衛生防疫、工商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對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凡符合規定條件和本辦法的,重新確認定點屠宰資格,由市州或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許可權,換髮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凡不符合規定條件和本辦法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換髮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整改期限自下達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縣以上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標準及認定,依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其他畜禽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定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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