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3號)所設立,為陝西省政府組成部門。

現任廳長、黨組書記馮力軍。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總部地點:陝西省
  • 經營範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 公司性質:省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機構設定,辦公室,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規劃財務處,就業促進處,人力資源市場處,軍官轉業安置處,職業能力建設處,技術人員管理處,人事管理處,農民工工作處,勞動關係處,工資福利處,養老保險處,失業保險處,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社保基金監督處,調解仲裁管理處,勞動監察局,主要領導,下屬單位,工作指南,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廳長翟四虎深入基層調研黨建和人社工作廳長翟四虎深入基層調研黨建和人社工作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本省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能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和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四)增加的職責。
國家外專局交給地方政府的“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外的企業、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省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引進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的職責,提高引進外國專家的層次。
8.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量控制,最佳化出國(境)培訓結構,提高出國(境)培訓質量。
(一)貫徹實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三)負責全省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全省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巨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陝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管理來陝工作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留學人員來陝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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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負責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1個內設機構和省外國專家局(內設2個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檔案的起草、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檔案、車輛、保衛、值班及接待等工作;負責廳機關作風建設;負責本廳信訪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市、縣、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廳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考核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等工作;組織協調目標責任的實施、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備案工作;負責省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的政策擬訂和省農村基層人才振興辦公室日常工作。

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指導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省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全省各類院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擬訂全省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陝就業管理政策,負責辦理外國人來陝就業行政許可業務。

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全省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部屬駐西安地區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外地調配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除外)工作。

軍官轉業安置處

(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協調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工作安置;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省人社廳深入高校調研大學生就業工作省人社廳深入高校調研大學生就業工作

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

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貫徹國家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貫徹國家博士後政策,承擔省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負責國(境)外機構在省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

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備案事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辦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和農村基層人才隊伍振興計畫高校畢業生的公開招聘工作。

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本省勞動標準制訂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承辦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

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負責省政府直管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備案工作;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按照國家標準鑑定工傷傷殘等級;擬訂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省管行業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和工傷等級評定工作;承擔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社保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勞動監察局

依法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省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
省外國專家局(副廳級) 
承擔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管理來陝的外國專家;歸口管理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
1.交流與合作處。
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引智計畫,管理引智專項經費;指導各市(區)和省級有關部門開展國外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負責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管理。
2.專家管理處。
負責來陝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全省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協調指導全省留學人員創業園工作;管理省留學人員聯誼會;負責來陝外國專家的統計和表彰工作;負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外事接待工作。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機關黨委按照黨章有關規定設定,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廳及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176名(不含紀檢監察編制)。其

主要領導

廳長、黨組書記 張光進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組長 王鵬民
黨組成員、副廳長雷耀堂
黨組成員、副廳長劉會民
黨組成員、副廳長 史新喜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曉馳
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虎成
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軍
黨組成員、公務員局局長 魯鋒
陝西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屈小鵬
中國西安人才市場管委會辦公室主任 劉鵬程
副巡視員 余洪生、楚瑞秦
社會保障局局長 徐立
外國專家局局長 蘭壯麗

下屬單位

(一)管理省公務員局。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原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中國西安人才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陝西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離退休費審核中心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管理辦公室
陝西省人事爭議仲裁中心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宣傳中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所)
陝西省再就業服務中心
陝西省勞務交流指導中心(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陝西省勞務派遣服務中心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屬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心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

工作指南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務公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編制本指南。
堅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不斷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廳領導做客省政府入口網站“線上訪談”廳領導做客省政府入口網站“線上訪談”
二、公開內容
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主動公開的範圍參見《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試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三、公開主體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統稱本機關。
四、公開形式
(一)主動公開
1.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
2.報紙、刊物、廣播、電視和專業網站等媒體;
3.新聞發布會;
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鑑、統計年鑑、統計公報。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填寫《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以通過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下載)。
申請人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非當場申請的可用複印件、傳真件或電子圖像檔案)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提出申請,具體申請辦法根據網站相關欄目發布的說明辦理。
(2)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提交申請表,當場提出申請。
為提高效率,申請人對申請信息的內容描述要詳盡、明確,儘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受理
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受理地址:西安市新城廣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受理時間:除節假日外,每日為 8:30—11:30 ,14:30—17:30 ,其中7-8 月份每日為8:30-11:30、15:30-17:30。
通信地址:西安市新城廣場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郵政編碼:71006
3.答覆
依申請公開的事項,不能當場做書面或口頭答覆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覆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恢復計算。如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流程見附屬檔案3)。
對下列情形,本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答覆:
(1)符合依申請公開有關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答覆。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的,原則上通過網際網路和電子方式進行答覆。
(2)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途徑;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5)對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經廳政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不予提供;經保密審查程式認定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不予答覆。
(6)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其中含有不宜公開內容的,只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並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7)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本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待明確後再予回復。
(8)申請人身份不清楚、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或補充相關材料。
(9)申請人以電話方式提出申請的,由本機關接話人進行電話記錄後,告之獲取方式。
(10)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本機關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4.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依照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經本人申請並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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