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

自主擇業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 [2007]8號】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未規定的事項,按照中發【2001】3號檔案及其配套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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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擇業是指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

或者是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畫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畫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主擇業
  • 檔案號:中發 [2007]8號
  • 意思:勞動者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
  • 調整時間:2009年7月1日
條件,待遇,退役金,補充說明,

條件

擔任師級、團級或者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畫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現有的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資格條件的內容,一般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部分。
(一)積極條件
所謂積極條件,是指從正面對幹部選擇自主擇業所需要的條件加以規定。在自主擇業制度實施之初,曾經規定,擔任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二)消極條件
所謂消極條件,是指從反面對自主擇業不應有的條件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自主擇業資格條件不適用範圍,與幹部轉業條件不適用範圍基本上是一致的。不符合轉業條件的,同樣不符合自主擇業條件。自主擇業資格條件不適用範圍有下列幾種情況:1.超齡;2.傷殘和患病;3.犯有錯誤;4.其他。

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標準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準增發。
按各項規定標準合併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自主擇業幹部工資調整隨部隊工資作相應調整,其調整幅度參照軍隊同級別退休人員調整幅度。
自2009年7月1日起,參照軍隊現身軍官工資結構,調整規範的津貼補貼項目有:
將現行退役金計發基數中的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福利補助、一伙食補貼、生活補助、生活性補貼等六個項目,調整歸併為軍人職業津貼和自主擇業生活補貼2個項目。調整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計發基數中的津貼補貼項目共4項,包括:軍人職業津貼、自主擇業生活補貼、房租補貼和地區津貼。
津貼補貼標準(一)軍人職業津貼仍按現行標準執行。(二)自主擇業生活補貼按本人轉業時的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確定標準。(三)、房租補貼按本人轉業時的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確定標準。(四)、地區津貼仍按原有標準執行。

退役金

基礎工資=在職時的基礎工資⑴×100%(2006年以後轉業無此項)
職務工資=在職時的職務工資⑵×80%
軍銜工資=在職時的軍銜工資⑶×80%
軍齡工資=在職時的軍齡工資⑷×100%
職業津貼=在職時的職業津貼⑸×80%
生活補貼=在職時的生活補貼⑹×80%
一伙食補貼=在職時的一伙食補貼⑺×80%
福利補助=在職時的福利補助⑻×80%
生活補助={500(五大節日過節費)÷12}⑼×80%
房租補貼=在職時的房租補貼⑽×80%
地區津貼⑾:大連市長海縣外,無地區津貼。
生活性補貼=在職時的生活性補貼×100%
軍齡增發={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軍齡增發比例
立功受獎={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立功受獎增發比例
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增發比例
超標核減={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軍齡增發比例+立功受獎增發比例+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增發比例-20)
歷年增資=年定期增資之和(不含當年增資)
取暖費=標準面積×70%×23÷12 5
醫療保險=(應發合計-生活性補貼-取暖費)×2%

補充說明

1、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轉幹部的退役金計發基礎比例為80%;軍齡不滿20年的營職幹部,軍齡每少一年,計發比例減少一個百分點。
2、軍齡增發比例:軍齡(周年,不滿一周年的月份按一年算)-20。
3、立功受獎增發比例:三等功5%,二等功10%,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15%。
4、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增發比例:滿10年5%,滿15年10%,滿20年以上15%。
5、取暖費面積標準:正師級、副師(正局、副局,技術6級及高職技術7級),140平方米;正團、副團(正處、副處,中職技術7級及技術8級、9級),105平方米;正營、副營(正科、副科,技術10級、11級),8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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