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公開的含義

公開的本意是不加隱蔽。行政程式中的公開,其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式應當依法公布,允許相對人依法查閱、複製;有關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應允許新聞媒介依法採訪、報導和評論。公開的主要要求包括兩點:一是法規、政策公開。第一,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活動應當公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之前應廣泛徵求和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第三,允許新聞媒介對有關政策法規予以公開發布。二是行政行為公開。包括:第一,行政行為的標準、條件要公開,在辦公地點張貼或以其他形式公開,讓公眾知曉。第二,行政行為的程式、手續要公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其程式、手續,如申請、審批、鑑定、提交材料的目錄和樣式等均應通過公開檔案發布或在辦公場所張貼等,使相對人了解。第三,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採取公開形式進行,允許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導。

公開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公開的要求
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設定過程要公開,也就是在設定過程中,對設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設定行政許可的成本等,要廣泛徵求意見,採取多種形式,讓公眾參與行政許可的設定。二是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要公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等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三是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第三人的,應當告知第三人。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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