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是指中國法律確定的,對污染嚴重、危害較大、民眾反映強烈的污染源,由法定的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下達指令,限定在一定期間內對污染進行治理,並達到規定的治理要求的強制性措施。目前已被廢除。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廢除了“限期治理”,而改為由“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代替。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7)也都對其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限期治理,是指對污染嚴重的污染源,由法定國家機關依法限定責任人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完成治理任務,達到治理目標的行政行為。
限期治理的對象包括兩大類:
1.嚴重污染環境的污染源;
2.位於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的超標準排污的污染源,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由於土壤污染問題的隱蔽性和滯後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環境有關的法律中,有關“限期治理”的法律僅剩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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