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環保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為保證環保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更好地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便於民眾監督,提高權力運行和服務活動的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現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職責及內容予以公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其職責是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環保部門根據我國有關的環保法律法規和地方環保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之規定,以及《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以下九種權力。
1、審批權
“環境保護法”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必須依照規定程式報環保部門批准。環保部門履行的是第一審批權。
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章也須報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否則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施工執照。
2、許可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切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要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環保部門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必須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放。
3、驗收權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制度,防治污染的設施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同時限期治理項目的驗收權也由環保部門具體行使。
4、收費權
收費權是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同時“水污染防治法”也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單位還應繳納排污費。目前,國家又規定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要繳納二氧化硫排污費。環保部門據此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行使收費權。
5、限期治理權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作出。但環保部門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決定權。只要同級政府授權,環保部門就以自己的名義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
6、檢查權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環保部門有權對管轄範圍內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污染源、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運行、操作、管理情況,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制度情況,限期治理情況,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情況,其他情況。環保部門的檢查具有強制性、隨機性,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而且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二提供必要的資料,不能弄虛作假。同時環保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業務技術秘密。
7、調查權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有權進行調查。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製作筆錄並交被詢問人核對姓名。在收集證據時,可採取抽樣取證的辦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調查必須全面、客觀、公正。
8、處罰權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保部門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現場檢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單位,違反規定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廢棄物的單位,違反危險廢物特別規定的單位以及發生污染事故的單位,視不同情節,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責令停產停工、停止使用等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履行亮證、先知、送達、出具罰款收據等法定程式。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前還應履行聽證程式,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環保部門應舉行聽證。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9、調解權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保部門或者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堅持自願的原則,被申請人負責舉證。環境保護部門的調解屬居中協調解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這種公訴是民事訴訟,是就原污染賠償糾紛提起的,環保部門不是被告。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不經環保部門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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