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治理環境

停產治理環境是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針對某些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規定其停止生產以治理環境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和執行機關,環境法制中的停產治理,有兩種類型: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而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新建、擴建、改建及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

嚴重污染環境,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事業單位,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或關閉,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應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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