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污染嚴重的項目、行業和區域,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並達到治理目標的規定的總稱。限期治理包括污染嚴重的排放源(設施、單位) 的限期治理、行業性污染的限期治理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的限期治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限期治理制度
  • 對象: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
  • 特點: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 範圍:區域性治理行業性限期治理等
限期治理制度是對現已存在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關做出決定,強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任務並達到規定要求的制度。
1、限期治理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其中,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於小型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決定權做出了變通規定,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2、限期治理的範圍可分為:
(1)區域性治理。是指對污染嚴重的某一區域、某個水域的限期治理。如:國家重點治理的三河(淮河、海河、遼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兩區(酸雨、二氧化硫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是限期治理的重點區域。
(2)行業性限期治理。是針對某個行業某項污染物的行業性限期治理。
(3)企業限期治理。是針對某個企業的排污超標情況進行限期治理。
3、限期治理的期限法律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般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構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等因素來確定。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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