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業

責令停業是指人民政府對於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依法作出決定,命令其停止營業或生產。是一種較重的行政處罰,適用於那些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並且經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

責令市、縣或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停業,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其中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停產,還須報國務院批准。被責令停業的污染單位,經過治理或採取其他措施,達到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的要求的,經原責令停業的政府批准後,可以恢復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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