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是科學技術部在2011年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 文號:國發[2009]36號
  • 單位:科學技術部
  • 時間: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通知,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通知

國科發政〔2011〕178號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增強創新能力,促進創新發展,發揮其在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內容

第一章

充分認識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意義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一支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和服務的企業群體,是我國技術創新的主要載體和經濟成長的重要推動力量,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以創新帶動就業、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各部門、各地方採取多種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促進先進適用技術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仍然面臨著融資渠道不暢,創新人才缺乏,支撐創新的公共服務不足,政策環境有待完善以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因此,需要進一步集中各方力量,匯聚創新資源,最佳化創新環境,激發創新活力,拓展發展空間,培育壯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帶動廣大中小企業走創新發展道路,為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供重要支撐。

第二章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強產學研合作,套用高新技術及先進適用技術
(一)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共建研發機構、聯合開發項目、共同培養人才。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中根據產業鏈需要,大力吸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繼續開展科技人員服務企業行動。通過科技特派員創業導師等方式組織科技人員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解決技術難題。
(二)推進科技中介機構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繼續實施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產業集群、服務基層科技專項行動。加快建設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驛站和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繼續推進技術轉移等專業化聯盟建設。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專門的成果轉化機構。推進各類技術轉移機構專業化、社會化和網路化發展,鼓勵科技中介機構開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服務。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套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各類財政性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結合創新人才推進計畫,鼓勵擁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自主創業,領辦創辦科技型中小企業。圍繞節能減排、低碳發展等重大任務,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方式,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吸納和套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實現技術升級。在十城萬盞、十城千輛、金太陽等試點示範工程中充分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作用,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生產節能減排和綠色產品。

第三章

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
(四)發揮科技園區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以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及大學科技園、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火炬計畫特色產業基地、火炬計畫軟體產業基地等為載體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在國家高新區開展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試點工作,通過火炬計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項目實施,吸引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專業特色、產業鏈關係向國家高新區集聚。培育集群品牌,形成龍頭企業。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網路化建設。
(五)圍繞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根據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引導各級政府的專項資金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傾斜。構建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創新服務平台,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集群發展提供服務。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結合區域優勢、產業基礎等條件形成支撐與服務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企業集群。

第四章

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公共服務
(六)加強技術創新服務平台建設。通過政策引導和試點帶動,整合資源,以用為本,推進技術創新服務平台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開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專題服務行動,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設計、信息、研發、試驗、檢測、新技術推廣、技術培訓等服務。
(七)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開放科技資源。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礎設施和設備、自然科技資源、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支持社會公益類科研院所為企業提供檢測、標準等服務。引導和支持各類基礎條件平台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推動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進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研究實驗條件。
(八)加強智慧財產權與標準服務。強化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專題培訓,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和管理能力,幫助科技型中小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培養專業人才。在智慧財產權信息查詢與分析、專利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糾紛處理等方面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諮詢服務。吸納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工作,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根據產業發展需要聯合制訂技術標準。
(九)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化專業機構的作用。促進從事管理諮詢、註冊諮詢、會計事務、審計事務、法律援助、人才培訓、國際技術轉移等專業服務的社會化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支持建立匯集各類專業機構的信息服務平台,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各類服務需求提供網路支撐。鼓勵專業化機構通過培訓、示範等多種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業中推廣套用創新方法。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各類專業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國際化發展。充分發揮駐外使領館科技處組、各類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信息與中介服務作用,在項目推薦、人才引進、信息收集等方面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多種形式服務。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到境外拓展業務,開發市場,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五章

拓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十一)深入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會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組織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通過創新投入方式和金融產品,改進服務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務平台,加強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國家高新區、創新型試點城市和部分省市開展的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開展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工作,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
(十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對納入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科技計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信貸原則,鼓勵商業銀行積極提供信貸支持。積極探索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性融資方式。利用智慧財產權和股權質押貸款、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推進科技專家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評審。組織開展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十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鼓勵各級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設立多層次、專業化的科技擔保公司和再擔保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通過風險補償和獎勵等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或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化項目貸款提供擔保服務。進一步深化科技保險試點,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
(十四)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股權投資體系建設。鼓勵地方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大力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為種子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進一步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實施力度,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給予稅收優惠。倡導私募股權基金和各類社會投資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有效擴大科技型中小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供給量。
(十五)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充分發揮中小板市場創業板市場、股權代辦系統等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和促進作用。擴大股權代辦轉讓系統試點範圍,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高新區內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系統,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業板及其它板塊上市融資。大力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改制上市進程。探索利用債券工具和信託工具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形式和途徑。

第六章

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
(十六)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已有政策落實力度,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研發活動。對於研發投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探索多種形式的鼓勵、補貼機制。
(十七)進一步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引導作用。力爭逐年穩定增加中央財政預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規模。創新支持方式,擴大資助範圍,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地方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規模,帶動社會資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十八)充分利用科技計畫資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大國家火炬計畫、重點新產品計畫、星火計畫、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擴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參與國家863計畫、科技支撐計畫項目的比例。

第七章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環境
(十九)完善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法規。進一步梳理和評估已經出台的政策法規,針對突出問題補充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各地方結合本地情況,制訂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配套政策。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新型試點城市和部分省市開展的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工作,開展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相關政策的先行先試。
(二十)實施有利於科技型中小企業吸引人才的政策。結合創新人才推進計畫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青年英才開發計畫和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等各項國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實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吸引和凝聚創新創業人才。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人才需求,提供信息諮詢、專業培訓等服務。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與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建立定向、訂單式的人才培養機制。探索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聘用人才給予適當補助支持。
(二十一)加大政策落實力度。加強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技術轉讓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軟體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群體中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及時分析問題、採取措施,保證各項政策的有效落實。繼續實施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減免政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既是一項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的長期戰略任務,也是當前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迫切需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各地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制定相應落實辦法,切實抓好本意見的落實。
科學技術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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