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基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中央的重要決策。必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扶持的作用,更加關注民營、無主管部門中小企業的發展,更加關注科技型、創新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的培育,更加關注初創、小型微利企業的生存,更加關注中小企業在新興領域、新型業態中的成長,更好地促進本市中小企業健康、持續和創新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 地點:上海市
  • 類型:實施意見
  • 內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
滬府發[2010]1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此,現結合實際,就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營造公平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
推動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市經濟信息化委)
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政策環境。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支持中小企業公平享受各項企業扶持政策,公平獲取各類社會資源,公平參與各類重大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務委)
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規範執收行為,繼續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完善價格違法投訴舉報制度,市、區縣政府設立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市物價局、市監察局、各區縣政府)
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國企開放性、市場化重組。聚焦裝備、汽車、電子信息、醫藥、紡織、化工等產業領域,按照公平原則,圍繞做強做大企業和發展產業的目標,支持中小企業以參股或控股方式,進行跨區域、跨所有制的市場重組。(市國資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二)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完善中小企業財政扶持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力度。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鼓勵中小企業發展與創新、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扶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服務平台建設等。其中用於小企業的專項資金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現有支持企業發展的相關專項資金要適當向中小企業傾斜,原則上不低於三分之一。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各區縣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相應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
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契約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市地稅局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3個月內延期繳納。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徵稅或者攤派稅款。(市地稅局、市財政局)
(三)最佳化小企業創業環境。
繼續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本市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09]1號),進一步最佳化政府服務,簡化註冊程式,擴大出資方式,提供創業場地便利;增加創業扶持的資金投入,加大小額貸款擔保、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等融資支持的力度;支持發展各類創業園區,充分發揮創業孵化作用;普及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加強創業培訓與能力提升;大力培育創業主體,拓展創業空間,完善創業服務,弘揚創業精神,營造有利於創業的社會氛圍。完善鼓勵科技創業的相關政策,加強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支持科研人員、高校畢業生等創辦企業,強化科技創業。支持初創企業的發展。(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財政局、市教委)
二、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四個中心”建設
(四)鼓勵中小企業參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金融租賃、消費金融等金融行業;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擔保、典當、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性服務機構;鼓勵中小企業開展為金融業服務的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金融諮詢、金融外包服務等業務。(市金融辦)
(五)鼓勵中小企業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航運產業發展,開展遊輪(艇)經濟、貨物運輸、船舶租賃、拖船作業等業務;參與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開展航運融資、海損理算、航運交易、航運諮詢、公證公估、航運保險經紀等業務;參與航運輔助服務業發展,開展碼頭服務、倉儲服務、船舶代理、貨運代理、報關服務、內陸運輸服務、船舶供應服務、船員勞務中介等業務。(市建設交通委、市金融辦、市口岸辦)
(六)鼓勵中小企業參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商品貨物流通相關產業發展,開展商品流通、批發、交易、口岸貿易等業務;參與商業購物相關產業發展,開展連鎖經營、商務樓宇、商業零售等業務;參與貿易服務相關產業發展,開展商檢、報關、理賠、會計、物流、會展服務、旅遊經濟、電子商務、採購中心及展貿平台建設等業務。(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對符合條件、具有鑑證職能、從事代理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規定在扣除支付給協作方的相關費用後計征營業稅。對專業從事廣告代理、貨運代理、保險代理、報關代理的中介服務機構,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在扣除支付給有關單位的費用後計征營業稅。對舉辦或承辦會展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其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規定在扣除支付給第三方的有關費用後計征營業稅。降低對廣告發布業務徵收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費率,合理確定徵收範圍。(市地稅局、市財政局)
(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發揮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強、運營機制靈活的優勢,鼓勵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聚焦重點項目,形成產業化基地;加強專業對接,鼓勵中小企業在新能源、民用航空製造業、先進重大裝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製造業、新能源汽車、海洋工程裝備、新材料、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等領域加快發展。(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
(八)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新興產業。
重點發展節能環保、現代農業、高端製造等列入國家和上海新興產業目錄的產業。支持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催生的新型業態。重點發展下一代網際網路技術、寬頻移動無線技術、電子商務、網路信息服務、網路遊戲、數字出版等網際網路產業;重點發展智慧型變電站、新能源接入系統等電力電子、電力儲能系統、智慧型電錶及家域網、高溫超導、特高壓輸變電設備、IC和IT通信及軟體等智慧型電網產業;重點發展晶片、感測器、識讀設備、中間件、傳輸網路、套用服務等物聯網產業;聚焦發展製造業專業服務、融資租賃、節能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聚焦發展嵌入式軟體、工業軟體等軟體業和電信、廣電等信息服務業;聚焦發展工業設計、時尚設計、軟體動漫設計等時尚創意產業;聚焦發展世博科技在世博會後相關產業的套用。經認定的符合條件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政策;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可按規定範圍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地稅局、市財政局)
(九)支持中小企業提高創新能力。
支持中小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加強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中小企業成為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依託研發公共服務平台等載體,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各類研發資源向中小企業開放。幫助中小企業提高創新能力,支持中小企業承接科研成果項目,推動科技創新與技術標準研發的良性互動,促進中小企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技術改造、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加強中小企業標準體系建設,鼓勵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培育標準化示範企業,鼓勵並資助中小企業承擔制定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的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質量技監局、市教委、市知識產權局、市地稅局)
(十)鼓勵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
繼續推進中小企業百千萬成長工程,支持中小企業為支柱產業專業化配套。到2012年,科技小巨人企業達到200家左右;細分行業領先,具有“專、精、特、新”特點的成長型中小企業達到1000家左右;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達到2500家左右。對經認定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型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地稅局、市財政局)
三、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十一)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深化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工程,健全市、區縣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機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區縣對中小企業改制上市相關費用給予資助。按國家統一部署,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培育和規範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探索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推動張江高科技園區企業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到2012年,重點推進200家中小企業改制,力爭在各類資本市場上市的中小企業達到100家左右。(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金融辦、市地稅局)
大力發展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等各類投資機構,鼓勵向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投資。發揮市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的作用,通過政府支持,鼓勵創業投資機構自願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化解創業投資風險。引導社會資金聚焦於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現代服務業領域的中小企業,加大對中早期創業型、創新型和成長型企業的投資力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推進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開展中小企業信託融資試點,並對相關費用給予資助。(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十二)改善中小企業間接融資服務。
鼓勵各銀行按銀監會要求,儘快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進小企業信貸網路服務平台建設,鼓勵開展中小企業併購貸款業務,逐步推廣股權質押融資、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單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和貿易融資等方式,逐步提高小企業中長期貸款及信用貸款的規模和比例。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深化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試點工作,鼓勵向初創期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利息補貼。(市金融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鼓勵融資租賃、典當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積極作用。(市金融辦、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十三)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
鼓勵各區縣財政出資,與開發區、產業基地和企業聯合組建區域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自願建立互保聯保融資機制,規範發展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全市融資擔保業務的受益面。(各區縣政府、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
增強政策性擔保機構資本實力,完善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資金補充機制。綜合運用資本注入、再擔保風險分擔、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各類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
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辦、市工商局)
充分發揮信用產品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服務平台試點,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比對、評價和共享機制,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金融辦)
四、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十四)支持中小企業拓展境內外市場。
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開展各類體系產品認證和能力評定認可,鼓勵運用電子商務開展經營活動,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中小外貿企業融資擔保專項資金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提高中小企業市場開拓能力,增加市場交易機會。(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質量技監局)
加大對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支持力度,完善本市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支持辦法,鼓勵中小企業申報市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業績突破項目認定,支持中小企業首次訂購或使用經認定的首台(套)業績突破項目。(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科委)
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組織中小企業雙向對接,鼓勵中小企業加強與境內外企業的聯合與協作。(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市經濟信息化委)
(十五)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
加大對中小企業品牌的培育力度,增強中小企業品牌意識,鼓勵中小企業爭創國際知名品牌、國家馳名商標和名牌產品、市著名商標和名牌產品。(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
(十六)加大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
落實《上海市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暫行辦法》(滬財庫[2009]51號),加大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項目的中標比例。(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五、推動中小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十七)加強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
開展綜合素質提升培訓,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創新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市經濟信息化委)
(十八)引導中小企業誠信經營。
加強中小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支持企業誠實守信經營,提高運營透明度,履行社會責任,逐步提升企業信用等級。(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地稅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質量技監局)
(十九)加快推進中小企業管理信息化。
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套用推廣工程,支持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設,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套用第三方電子信息平台開展產供銷管理和交易活動,培育中小企業信息化套用示範企業。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市經濟信息化委)
(二十)引導中小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在“上海市質量金獎”中,專設“中小企業”組別,鼓勵中小企業追求卓越,不斷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加強對中小企業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培訓,提高企業經營質量。(市質量技監局)
六、完善中小企業工作和服務體系
(二十一)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指導、協調,推動政策落地。
成立由分管市領導牽頭、相關委辦局負責人參加的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市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由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辦公室負責具體落實領導小組的部署,加強與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繫和業務對接,加強對全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制定、宣傳、解讀和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各區縣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二十二)建立全覆蓋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建立市、區縣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市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歸口市經濟信息化委,區縣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歸口區縣經委(經濟信息化委),提供“一站式”服務,重點開展政策諮詢、信息發布、情況反饋、政策建議、權益保障等服務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各區縣政府)
進一步發揮各類社會中介組織和公共服務平台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作用,支持中介組織壯大發展,多方聯動,提高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效率。(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質量技監局、市社團管理局)
(二十三)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運行監測和分析發布制度。對規模及限額以上中小企業,開展經營運行情況跟蹤監測。(市統計局)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儘快制定實施本意見的細則或措施,並切實抓好落實。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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