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科技成果轉化
  • 外文名: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 轉化途徑:直接和間接
  • 概念類別:廣義和狹義兩種
  • 作用機構: 政府 企業 高校及科研機構
  • 目的:為提高生產力水平
概念,轉化途徑,直接轉化,間接轉化,主體作用,政策展望,

概念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的概念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包括各類成果的套用,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技能的加強,效率的增加等等。因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而生產力包括人、生產工具和勞動對象。因此科學技術這種潛在的生產力要轉化為直接的生產力,最終是通過提高人的素質、改善生產工具和勞動對象來實現的。從這種意義上講,廣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將科技成果從創造地轉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勞動者的素質、技能或知識得到增加,勞動工具得到改善,勞動效率得到提高,經濟得到發展。狹義的科技成果轉化實際上僅指技術成果的轉化,即將具有創新性的技術成果從科研單位轉移到生產部門,使新產品增加,工藝改進,效益提高,最終經濟得到進步。我們通常所說的科技成果轉化大多指這種類型的轉化,所講的科技成果轉化率就是指技術成果的套用數與技術成果總數的比。
科技成果轉化

轉化途徑

科技是經濟成長的發動機,是提高綜合國力的主要驅動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科技成果轉化的途徑,主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轉化方式,並且這兩種方式也並非涇渭分明,經常是相互包含的。
2016年1月,媒體報導,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不足30%,先進國家這一指標為60%至70%。
全國政協委員、長江學者創新團隊帶頭人祝連慶表示:“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需要政府、高校和研發機構,以及企業三方同時發力,唯有如此才能研發出更適合實體經濟發展的高科技成果,並進一步轉化成高附加值的產品。”

直接轉化

1.科技人員自己創辦企業
2.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合作或契約研究
3.高校、研究機構與企業開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溝通交流的網路平台

間接轉化

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主要是通過各類中介機構來開展的。機構類型和活動方式多種多樣。在體制上,有官辦的、民辦的,也有官民合辦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機構(如既充當科技中介機構,又從事具體項目的開發等),也有小型單一功能的組織。
1.通過專門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2.通過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實施轉化
3.通過科技諮詢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主體作用

(一)政府
科技成果轉化是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同時也是一項風險性事業。沒有政府作後盾,沒有政府資助,單個個人或企業很難做到。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政府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科技成果轉化,首先是政府要引導,要制定相應的政策。
政府應當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過程中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我國科技體制的一個很大的弊端,就是大量的科研機構獨立於企業之外,長期形成了科技與經濟相分離的局面,所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對於我國這種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過程中的特殊階段出現的特殊問題,各級政府應積極引導,大力支持企業建立自己的科研機構,儘快承擔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重任,搞好科技成果的轉化。政府有關部門應儘快制訂有效的產業政策和相應的產業技術政策產業結構政策,促使企業組織集團化,從而集中資金、人力和物力,發揮整體優勢,提高技術開發,形成規模能力。
(二)企業
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過程中的重要主體。企業可以自行發布信息或者委託技術交易中介機構徵集其單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尋科技成果的合作者,也可以獨立或者與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還可以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相結合,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長期以來,我國絕大部分企業仍然通過資金、人力投入來實現量的擴張,通過上規模來增加企業的效益。而以科技進步為主的內涵式擴大再生產,還沒有成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主流。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本質上取決於企業的技術創新、吸納科技成果能力和經營能力,而不是僅靠資金、人力的投入上規模來實現量的擴張及效益的提高。要不斷提高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認識,勇挑重擔,使企業寓科技成果於產品開發和發展生產之中,真正成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
(三)高校及科研機構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是科技成果的供給主體。在“科教興國”戰略指導下,隨著“211工程”、“教育振興行動計畫”的實施,我國高等教育取得了歷史性的發展,高校科技創新工作取得了極大的進展。高校正逐漸發展成為基礎研究的主力軍,套用研究的重要方面軍,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生力軍,高校科技工作已經成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高校及科研機構承擔建設了一大批科技創新基地或平台,積極承擔了國家科技攻關計畫、“863”計畫、“973”計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及國防軍工等一系列科研任務,使高校總體科技實力、自主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競爭力大大增強,知識貢獻與社會服務能力大大增強,正在成為我國科技自主創新的強大力量。
(四)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囊括了科研技術服務、產業技術服務、以及後期工商管理,法律顧問等技術上的服務。在高端科學領域,科研成果的轉化往往從立題已經開始了,在高精尖技術領域,一個團隊要能夠做到盡善盡美是苦難的,由此而誕生的第三方技術服務平台能夠為廣大科研工作者提供一個良好的技術支持服務平台,確保特別是研發階段的順利進行。
(五)中介機構
自技術市場開放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大量湧現。它們存在於技術市場化的全過程的各階段,溝通了技術供給方與需求方的聯繫,是技術與經濟結合的切入點,是技術進入市場的重要渠道,對於技術市場化的進程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科技中介主要有科技部和各地科委成果推廣機構、技術成果交易會、技術商城、技術開發公司、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等形式。

政策展望

隨著科技體制改革的持續發力,尤其是資源配置、計畫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局面的興起,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速度在加快。2015年,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增至453家,技術(產權)交易機構30家。技術交易總額達到9835億元,同比增加約14.7%。
國務院2016年2月印發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提出了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強調要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規定》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4月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提出,對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作出部署。“十三五”期間,推動一批短中期見效、有力帶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套用,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能力顯著提高,市場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科技型創新創業蓬勃發展,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發展壯大,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投入渠道日益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制度環境更加最佳化,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全面建成。“十三五”期間主要指標:建設100個示範性國家技術轉移機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10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在重點行業領域布局建設一批支撐實體經濟發展的眾創空間,建成若干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培養1萬名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全國技術契約交易額力爭達到2萬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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