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品

高新技術產品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符合國家和省高新技術重點範圍、技術領域和產品參考目錄的全新型產品。或省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或屬創新產品等;具較高的技術含量、良好的經濟效益(利稅率應高於20%)和廣闊的市場前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新技術產品
  • 領域:高新技術
  • 特點:高技術含量
  • 條件:擁用專利權、軟著權
特點,產品分類,認定辦法,

特點

一、技術含量高。尤其是核心技術,它關係到企業發展、利潤。
二、高新技術產業的前期研發投入的錢多、時間較長,推廣的難度大。
三、新產品一旦研發發成功,具有高於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在短期內不會被替代或超越。

產品分類

第一類:計算機與通信技術電子技術
第二類:生命科學技術
第三類:計算機集成製造技術;
第四類:航天航空技術;
第五類:光電技術
第六類:生物技術
第七類:材料技術;其他技術等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國家和省頒布的《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
(2)產品的技術水平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3)產品生產技術是成熟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視為技術成熟:已通過鑑定的;擁有專利或軟著/積體電路權的;經法定部門檢測合格的;已得到用戶認可的;有正式技術引進契約的)。
(4)產品生產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
(5)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
(6)必須通過法定部門批准方可生產的產品,須獲得法定部門的正式批准。

認定辦法

(陝西省)
第一條 為了支持企事業單位、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如根據《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陝發1995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事業單位和民營科技企業,是指關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帶(以下簡稱開發帶)內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的企事業單位和全省範圍內經縣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科委科技局)認定並取得科技企業證書的民營科技企業。
第三條 陝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屬於國家制定的《火炬計畫重點支持支柱領域指南》或《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內的產品,或符合我省新興產業發展方向,屬於《陝西省“1851”科技經濟一體化計畫》中重點發展領域內的產品。
2、 產品為國內或省內從未生產過的創新產品,或省內首次生產的升級換代產品,國內首次生產的改進性能產品或創新型專利技術產品等,在技術、工藝、質量、性能等方面達到(或接近)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
3、 產品生產技術、工藝是成熟的。
自行研製開發的產品,應正式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鑑定;
引進國內技術生產的產品除有產品鑑定檔案外,應有正式技術轉讓契約;
引進國外技術生產的產品應有正式契約或生產許可證;
專利技術產品應有樣品(或樣機),並有法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
4、 產品市場廣闊,經濟效益顯著,利稅率達到20%以上。
5、 產品原料及技術裝備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內能投入批量生產,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
6、 產品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生產定型鑑定時間離申報認定時間在兩年以內。
第五條 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程式:
1、 企事業單位和民營科技企業申報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時,要向所在地、市、縣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也可直接向省科委提出申請)。民營科技企業向原辦理科技企業認定的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請。
2、 凡向地(市)、(縣)區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請的高新技術產品,由地市科委(科技局)初審,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報省科委審核。
3、 經審核後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由省科委頒發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第六條 凡列入國家級或省級科技攻關計畫、重點新產品試製鑑定計畫、重點新產品試產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科技扶貧計畫項目產品,可優先進行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第七條 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有效期五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七年。
第八條 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在有效期內,按照陝財稅[(1996)021號]檔案規定,享受自認定年度起連續三年返還所得稅的優惠。
第九條 凡已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在有效期內,每年覆核一次。年度覆核工作在省科委的指導監督下由地市科委(科技局)負責具體組織。地市科委(科技局)對在各自覆核範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提出覆核意見,報省科委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將取消其高新技術產品名稱和資格並通報有關部門,不再予以返稅。
第十條 對財政列支返還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所得稅,各單位應專項用於科技開發,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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