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意見

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意見是1986年9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的檔案。內容包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基本要求,分地區、有步驟地實施義務教育,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學制年限、入學年齡及學習期限,免收學費和實行助學金制度,學校的設定、布局和辦學標準,教育經費和基建投資,師資,管理體制,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考核與監督,有關法律責任等 12 部分,共 40 條。

檔案規定:普及國小教育的檢查驗收工作,按規定的入學率、鞏固率、畢業率、普及率等要求執行。普及初級中等教育,要保證國小畢業生升入初級中等學校,並受完九年義務教育,17 歲~18 歲年齡段的青少年,大多數達到初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普及初等或初級中等教育應做到:辦學條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教師能勝任或基本勝任,多數具備合格學歷,其餘取得所任學科專業合格證書,數量足夠,專業結構合理,教育思想端正;認真貫徹教育方針,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為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諸方面的全面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實施義務教育的步驟和普及程度,因地制宜。全國大致可分為經濟、文化比較發達地區,中等發展程度地區和不發達地區三類,都要堅持從實際出發。九年制義務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初級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國中教育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九年義務教育實行國小 6 年、國中 3 年的“六三”制,或國小 5 年、國中 4 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貫制。國小 5 年、國中 3 年為過渡學制。義務教育起始年齡為 6 周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仍可實行 7 周歲入學;特別困難的地區,可適當推遲入學年齡。學校設定、布局要合理,採取多種形式辦學。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負責籌措義務教育經費,保證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經費逐步增長。各地按有關規定在城鄉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於義務教育。杜會各界和個人捐資助學,應當予以鼓勵。用 15 年或更長一些時間,優先發展和加強師範教育,建立一支有足夠數量、專業結構合理、德才兼備的師資隊伍,建立教師考核制度,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切實解決中國小教師醫療問題,改善民辦教師待遇,建立獎勵制度。教師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素質,做到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要重視盲聾啞、弱智等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有計畫、有步驟地解決其入學問題。其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教學要求應區別對待。逐步建立基礎教育督學(視導)制度、考核與獎懲制度。檔案還對無正當理由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招用童工等問題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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