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1988年9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 通過時間:1988年9月15日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內容相關:教育方面
實施辦法全文,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實施辦法全文

(1988年9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自治區義務教育以初等教育五年、初級中等教育四年為基本學制。初級中等教育實行三年制的,在條件允許時要實行四年制。改變現行學制的,必須經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方向。改革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相適應的教育思想、教育內容和方法,切實加強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關心各族兒童、少年的健康成長。
第五條 凡年滿七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可以六周歲入學,不具備條件的要創造條件,逐步做到六周歲入學。牧區和山老區,可以推遲到八周歲入學。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殘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免予就學或者中途退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在城市由旗縣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地區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凡允許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作為學員的文藝、體育等單位,必須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七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國語。
招收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應當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用蒙古語言文字授課的學校(班)要推廣蒙古語標準音。
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自治旗、市轄區,蘇木、鄉、鎮分級負責管理的體制。
自治區人民政府要制定義務教育事業分級管理的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九條 義務教育事業應當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制定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按地區、分階段、有步驟地實施義務教育。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學校。
城鎮要合理設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牧區、農村要以蘇木、鄉中心國小為骨幹,實行多種形式辦學,方便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初級中等學校布點要適當集中。
在牧區要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國小、民族初級中等學校;在貧困和居住分散的山老區要積極創造條件辦寄宿制的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辦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為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舉辦工讀學校。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義務教育的基本要求和標準,對義務教育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指導、評價。
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學校經費、編制、校舍、教學設備等標準,並嚴格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 自治區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自治區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首先是幫助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就學。在寄宿制的民族學校可以同時實行獎學金制度。
第十四條 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各級人民政府籌措,予以保證。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的財政撥款的比例,要逐步增長。
各級財政每年都要撥出一定數額的義務教育補助專款。國家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少數民族補助費要劃出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設施,必須列入城鎮、牧區、農村建設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的城鄉教育事業費附加,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鼓勵學校勤工儉學,並按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義務教育經費使用的審計和監督,保證義務教育經費的合理使用。
嚴格禁止社會各方面向學校濫攤派;學校不得向單位、學生亂收費。
第十七條 自治區要根據義務教育發展規劃發展師範教育,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工作,建立一支數量足夠、質量合格、學科配套而又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
義務教育師資的培養、培訓,要納入自治區人才發展規劃,統籌安排。
根據義務教育的實際需要,通過多種渠道,提高教師的文化水平和業務能力,逐步達到國小教師具有中師畢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初級中等學校教師具有高等師範專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新錄用的教師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學歷。
自治區實行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對未取得資格證書的教師,要限期達到規定要求。
第十八條 自治區對發展師範教育要設專項撥款,在師資、招生和設備等方面優先予以保證。
師範院校要堅持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服務的方向,畢業生必須從事教育工作,其他部門不得截留。
師範院校對部分旗縣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第十九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民辦教師隊伍的管理,發揮民辦教師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積極作用。
民辦教師的工資應逐步達到同級公辦教師的工資水平。民辦教師的工資除國家補助部分外,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保證及時兌現。
旗、縣(市)、自治旗、市轄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改善民辦教師的福利待遇,逐步實行退休金制度。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考核合格、教學成績突出的民辦教師逐步轉為公辦教師。教育系統自然減員的指標主要用於將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
要保證民辦教師的教學時間,不得向民辦教師攤派義務工。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要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城鎮教師到農村、牧區和邊遠地區學校任教;鼓勵黨政機關和其他部門適合當教師的幹部到學校任教;鼓勵非師範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到學校任教。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教師的錄用、調整和管理由旗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抽調合格教師改做其他工作,特殊情況必須抽調的,要徵得旗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思想、文化、業務水平,為人師表,忠於職責,愛護學生,教書育人。
學生要遵守學生守則。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教育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尊重師長,遵紀守法。
第二十四條 民族教育是自治區教育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經費、編制、師資、校舍、設備、教材等方面,保證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義務教育事業的優先發展。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盟、市,旗、縣(市)、自治旗、市轄區要逐步建立義務教育督學制度,設定督學機構或者督學人員,對本地區義務教育的實施進行全面的視察、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對熱心義務教育事業,捐資助學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對長期從事教育事業,忠於職責,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自治區設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獎勵優秀教師。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並強令將兒童、少年送回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八條 凡挪用、剋扣、侵占義務教育經費的,由當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並責令退還全部款項。
凡侵占、損壞學校校舍、設備、場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退還、賠償損失或者恢復原狀。
凡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活動的,傳播封建迷信或者利用淫穢物品毒害兒童、少年的,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破壞學校環境的,侮辱、毆打教師和學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凡強迫學生退學的,侮辱和體罰學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對違反本條各款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政府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1986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並於當年7月1日起實施。從此,在全國開始了依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宏偉事業。
1986年的《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反映了當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教育發展實際。當時,我國教育基礎薄弱,絕大部分省、區、市剛剛普及初等教育;國力不足,沒有能力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師資隊伍整體素質較低,且數量嚴重不足。因此,當年的《義務教育法》只將義務教育的指導思想、經費投入、教育管理體制、課程教材、辦學條件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等最主要原則確定下來,其主旨是以法律規範來保障義務教育的普及。
為適應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需要,我區人大常委會於1988年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明確了義務教育實行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三級辦學、旗縣和蘇木(鄉鎮)兩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動員民眾參與,建立以政府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體制;採取多項措施提高教師的素質和待遇。這些都與我區當時的區情相吻合,有力地保障了義務教育的普及和“兩基”達標的順利實現。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項建設事業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和廣大人民民眾對優質教育的需求日益提高,義務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義務教育的普及已經不是主要矛盾,關鍵在提高水平、提高質量。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和統一性;明確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實施免費義務教育;明確了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明確了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主要措施;明確了實施素質教育是提高教育質量的根本途徑;明確了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的主要措施。其主旨是用法律來保障義務教育從普及向提高的轉變。
我區也和全國一樣,自《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經過20年艱苦卓絕的努力,義務教育的覆蓋率從1988年的不到20%,提高到2006年的100%,並於2007年順利通過了“兩基”國檢,標誌著我區義務教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但是,和全國一樣,我區的義務教育仍然面臨很多困難和問題,比如,我區的“兩基”達標是低水平的,義務教育的各項主要指標都剛剛達到或接近90年代初的國家標準;義務教育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際之間的差距明顯,發展不均衡問題比較突出;素質教育難以推進,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學生課業負擔較重等等。這些困難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和整個教育事業的協調發展。因此,跟隨全國步伐,修訂《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以地方性法規保障《義務教育法》有效實施,推動我區義務教育從普及向提高轉變非常必要,也十分緊迫。
二、修訂《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修訂《實施辦法》,依法實施義務教育,對推動我區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提高公民素質、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培養高素質人才的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為此,我們確定了以下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是:
以全國和全區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為主旨,以“三提高、一優先”(即: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質量,優先發展民族教育)為主線,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和任務,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和需要,規範各級政府的管理行為、學校的教育教學行為和社會各界與實施義務教育有關的行為,以地方性法規保障義務教育的有效實施。
基本原則是:
1.注重前瞻性。法的基本特徵是長期有效性,要在今後一個時期起作用。既要立足現實,從經濟社會特別是教育發展的現狀出發,又要著眼長遠,以2020年實現教育現代化為背景和參照,解決好義務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方向性問題,解決好體制和機制問題。
2.注重科學性。法是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既要超前謀劃,又不能超越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符合教育發展規律是法的靈魂所在,不能作可望不可及的界定和規定。
3.注重特殊性。內蒙古是少數民族自治區,民族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點,也應該成為亮點。把落實“優先”發展民族教育作為法律規範和保障的主要內容是民族地區立法的意義和價值所在。
4.注重針對性。根據經濟社會特別是教育發展的需要,以解決自治區義務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為出發點,不列口號性的條款,把實踐中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5.注重實用性。以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為主要意圖,把法的精神、法的要求細化、具體化為法條,給出明確的界定和規定,以便於操作,便於執行。
三、修訂《實施辦法》的主要過程
教育廳黨組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把它當作一項工程來組織實施,主要領導親自主持廳長辦公會議聽取有關情況匯報,親自出面與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協調,並對修訂好《實施辦法》多次提出明確意見和具體要求。
分管廳長直接領導,具體參與,在修訂《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主要環節設計、深入實際調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等方面起著領導和示範作用,為修訂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證。
有關處室密切配合,按照廳黨組的要求,在以下幾個環節上下了功夫:
1.起草《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初稿。在深入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對已修訂頒布實施的15個省區市的《實施辦法》(或實施條例)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區義務教育實際,擬定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初稿。
2.深入調研,充分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委託盟市調研、專題調研組實地調研、網路調研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教育系統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共收集各類意見、建議12000多條,形成調研報告13份。
3.到區外學習,汲取先進地區的經驗。在對兄弟省區市修訂的《實施辦法》(或實施條例)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選擇先進性明顯、與我區義務教育發展狀況相近的河南、寧夏、湖南、湖北等省區,就我們關心和準備在我區的《實施辦法》中明確的事項進行專題調研,學習他們的先進經驗。
4.反覆討論修改,逐步完善修訂草案。在區內調研和區外學習的基礎上,我們先在廳內召集各有關處室負責人討論修改,又邀請自治區人大和政府法制辦有關領導一起討論,逐條斟酌,反覆修改。目前提交會議審議的已是第九稿。
5.在充分協調、協商中聽取意見和建議。六月中旬,我們分別召開了有關廳局的有關負責人研討會、盟市政策法規科長和基礎教育科長研討會和呼和浩特地區中國小校長研討會,就有關內容深入研究討論,進一步聽取各方面意見。
四、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圍繞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質量和優先發展民族教育四個方面展開。
(一)提高保障水平方面
1.根據法律規定,明確了“三個增長”: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按照在校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義務教育階段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2.根據法律規定,針對中央和自治區加大經費投入後旗縣級財政的“擠出”現象,強調了旗縣級政府應當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責任:在上級政府撥付的公用經費補助基礎上,根據“三個增長”的要求和實際需要,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上級政府撥付的取暖費補助基礎上,全額承擔學校取暖費用;市轄區人民政府全額承擔義務教育學校公用經費,其標準不低於旗縣(市)同類、同規模學校的公用經費。
3.根據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了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課本費和寄宿生的住宿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4.進一步強調了城鎮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應當足額徵收,納入財政預算。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比例提取教育資金。
5.根據法律規定,明確了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落實和完善教師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政策,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
(二)提高管理水平方面
1.根據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管理體制,旗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長和教師的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2.針對學校及周邊環境治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規定了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和警、校經常性聯繫制度,組織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文化、交通、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並落實學校配備安全保衛人員的規定,保障學校、學生、教師安全。
3.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明確了學校應當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按照章程管理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家長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及任期目標責任制。
4.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課程評估機制,保障課程計畫的有效實施。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要求學校開設地方課程和專題教育課程。學校應當按照自治區課程計畫開設校本課程。
5.針對學生課業負擔較重的實際,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監測學生課業負擔,每學期公告一次。
6.針對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對學校的檢查評比過多、過濫的現象,規定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任何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得對學校進行檢查、評比。
(三)提高教育質量方面
1.強調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以及適應變化、把握機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是實施素質教育的前提和基礎。
2.強調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以實施標準化學校建設工程為主要措施,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安排教育經費,促進辦學條件的均衡;建立校長和教師交流制度,合理配備教師資源,促進師資水平的均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規定所有學校不得用考試等手段跨招生範圍招生,促進生源的均衡。對隨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流浪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都作出相應的規定。這是全面提高教育質量,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均等義務教育的根本保證。
3.規定了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具體措施,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建設,完善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實施好教師全員培訓。完善並嚴格實施教師準入制度,建立教師資格證書定期登記制度。實行教師績效考核制度。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解聘或者安排其轉崗。這是有效實施素質教育的核心和關鍵。
4.體現了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思想。學校應當通過學科課程、集中教育活動和社會實踐等多種途徑,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深入推進課程改革,尊重學生的學習機會、學習能力和首創精神。鼓勵和引導教師採用啟發式、探究式、討論式、參與式等教育教學方法,按照學生認知規律和學科本身規律設計教育教學活動,培養學生髮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這是實施素質的根本途徑。
5.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進一步明確學校應當按照課程計畫開設音樂、體育、美術課程,保證學生每天鍛鍊1小時以上;開展好每學年一周的社區服務與社會實踐活動;安排好每學年一周的勞動與技術教育,這是學生全面發展的重要保證。
6.把考試評價制度改革成果上升到法規層面,限定了學校考試次數、組織考試的形式,特別是考試結果的使用。規定不得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不得以學科考試成績為學生排隊。強調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規定了評價學校、教師和學生的主要內容和方式。這是實施素質教育的根本保證。
(四)優先發展民族教育方面
1.在不收學費、雜費、教科書費和寄宿生住宿費基礎上,對在民族學校寄宿的少數民族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
2.實施標準化學校建設優先保障民族學校。
3.少數民族學校(班)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同類、同規模普通學校。
4.在把教師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中,對民族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傾斜。
5.明確了自治區重視並支持少數民族文字各類教材和教輔資料的編譯出版、教學課件及音像資料的開發和使用。
另外,對社會各界普遍關心的其他問題,比如,學生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問題、“小飯桌”問題、親職教育問題、學校衛生室設定問題等等,都在反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1年9月27日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該辦法(修訂草案)內容豐富、規定細緻、可操作性較強。按照國家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儘快修訂該辦法,有利於推動我區義務教育健康發展。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修訂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組成調研組赴區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教育廳等部門進行了研究,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2012年5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與教育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第四條第三項“嚴格控制學生輟學”的提法不妥,建議修改為“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並增加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督促職責,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旗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採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
二、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學校行為無過錯”的提法不明確。如何鑑別學校的行為是無過錯的,沒有明確的標準,容易激化學生家長與校方的矛盾,建議對無過錯的標準作出規範。法制委員會認為,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處理程式等,有關司法解釋和教育部規章都有明確的規定。辦法(修訂草案)的無責任規定較為單一、片面,無助於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該款內容。
三、辦法(修訂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學校校門面向公路或者城市主要道路的,應當修建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組成人員提出,自治區目前還不具備實施該規定的條件,應結合具體情況,做出規定。結合調研、論證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保護學生通行安全,在特定地段修建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很有必要,但因其投入大,成本高,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建議將其修改為:“學校校門面向公路或者城市主要道路、車流量較大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路段修建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四、辦法(修訂草案)第七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足額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規定比例提取教育資金,但未明確規定要將其納入財政預算。根據國家財稅管理的基本精神和改革方向,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七十四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並按規定比例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教育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教育事業”。〔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十四條〕
五、教科文衛委員會建議第八十四條增加對學校違反規定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的處罰。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規定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的”。同時,將原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內容移到第八十三條,作為第(二)項,並將其修改為:“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學生輟學的”。〔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六、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法律責任部分第八十五條和教師一章中第四十九條都分項規定了在職教師不得具有的行為,內容重複。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法律責任部分第八十五條分項表述的內容,將其修改為:“在職教師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同時,刪去法律責任部分第八十二條第四項“未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處罰內容,因為在辦法(修訂草案)中並未規定相應的行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
七、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中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鄉鎮以下學校任教的鼓勵措施應當明確具體。法制委員會認為,高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鄉鎮以下學校任教有畢業分配、支教和參加國家教師特崗計畫等多種性質,且享受國家和自治區不同的優惠政策。考慮到優惠政策的階段性和針對性,還是由國家和自治區政府規定比較好。因此,法制委員會未對該規定做細化修改。
八、還有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應當增加限制班容量的規定,增加有關促進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條款,明確學校醫務室應具備的資質和許可權等。考慮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對此類問題均有專項規定,在執行當中有法可依,法制委員會對相關條款未做修改。
此外,還對辦法(修訂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77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5月28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進行了研究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本次常委會前書面徵求部分自治區人大代表的意見、通過網路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區內外調研的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5月29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情況和各方面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自治區教育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組成人員提出,在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增加逐步實現教育均衡發展,讓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能受到普惠教育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結合上位法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確保義務教育有效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四條〕
二、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學校以接受捐贈等名義,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擇校費、贊助費”。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該規定不準確,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擇校費不能涵蓋其他的亂收費項目。根據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禁止學校收取擇校費或者以接受捐贈、贊助等名義變相收取擇校費及其他費用”。〔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放寬對校長任期屆數的限制,以利於校長安心工作,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為了最佳化、平衡教育資源,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有關精神,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校長每屆聘期為4至5年,在同一所學校聘任兩屆一般應當交流”。〔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四、根據調研意見,結合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用於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校車運營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還有組成人員提出,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應當增加對民辦學校從事義務教育的鼓勵和支持政策。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自治區實施辦法已有相關規定,本辦法不再重複。
此外,還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
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78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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