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

鐵路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是2013年7月24日國務院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在2013年8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公布的檔案。該《條例》分總則、鐵路建設質量安全、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108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予以廢止。2014年1月2日,《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實施後,瀋陽對冒用他人身份證買票乘火車首開罰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安全條例
  • 外文名:Railway safety regulations
  •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頒布時間:2013年8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月1日
簡介,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第三章 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第四章 鐵路線路安全,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第六章 社會公眾義務,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相關說明,

簡介

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鐵路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7月18日前,提出意見。

正文

鐵路安全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所屬的鐵路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質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
第五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相關技術標準、作業規範及安全管理要求,保證所採購的物資設備等符合安全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在鐵路建設、運輸、設備製造維修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其質量和安全性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鐵路相關技術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單位應當將有關檢驗檢測報告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所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運輸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應當組織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並組織應急演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鐵路建設、運輸秩序,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及鐵路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及鐵路用地的義務,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報告,或者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接到檢舉、報告的部門或者接到通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第九條 鐵路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建設物資設備採購招標。
第十條 新建、改建鐵路的,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勘察設計階段考慮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定,並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評價。對於危及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鐵路建設單位和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單位協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進行清理、拆除。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後的初步設計檔案組織編制施工圖,並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條 鐵路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作程式和鐵路勘察、設計技術規程開展勘察、設計工作,保證鐵路勘察、設計質量達到規定的鐵路勘察、設計深度。
高速鐵路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分別具有鐵路甲級勘察資質、鐵路甲級設計資質。
高速鐵路以及其他地質構造複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制度。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鐵路甲級勘察資質的單位對勘察工作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圖和建設規程、規範施工,對於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應當立即通知設計、監理和建設單位,不得自行修改設計或者繼續施工。
高速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施工特級資質。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建設物資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採購的物資設備質量負責。
工程主體結構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得轉包和分包。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簽訂建設工程項目承包契約時明確各自的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指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審查合格的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監理規範和監理契約,對鐵路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建設資金使用、工程進度等情況進行監理。
對於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和施工單位違規操作行為,監理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並及時通知設計、建設單位。
高速鐵路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鐵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第十六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定期到施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製作檢查記錄留存備查。
鐵路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在既有鐵路上和鄰近既有鐵路從事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制定施工安全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影響鐵路運營安全。
第十八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需要與公用鐵路網接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鐵路建設、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鐵路建設項目建成後,鐵路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工程初步驗收,並經安全評價合格後,方可交付初期運營。鐵路初期運營期滿後,由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道路與時速120公里以上或者開行旅客列車的鐵路相互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
既有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道路與鐵路交叉的平交道口,應當逐步改造為立體交叉。
高速鐵路與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等其他設施交叉的,應當優先選擇高速鐵路上跨方案。未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在已建成的高速鐵路上方跨越修建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人行天橋等設施。
設定鐵路立體交叉和平交道口及其他相關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處設定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新建、改建鐵路與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鐵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道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道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道路部門承擔;
(二)新建、改建道路與既有鐵路交叉的,由道路部門承擔建設費用;鐵路部門提出超過既有的鐵路線路建設標準建設而增加的費用,由鐵路部門承擔;
(三)現有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改造為立體交叉的,由鐵路部門和道路部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建設費用。
第二十二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處設定人行天橋、道路、管線等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設施功能分別交由鐵路運輸企業、道路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二十三條 鐵路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章 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第二十四條 設計、製造或者維修鐵路機車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分別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合格證,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造、維修的鐵路機車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二十六條 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合格證和鐵路機車車輛驗收的具體程式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許可:
(一)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維修設備;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鐵路機車車輛重要零部件、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產品認證制度。實行認證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用於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運輸的鐵路罐車、專用車輛及其他容器的生產和檢測、檢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條 進口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整套鐵路專用設備,相關製造、銷售企業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產品質量及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報告、相關技術資料、該設備或者同類產品的運用業績證明以及經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進口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還應當由使用單位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用於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貨櫃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及索具,貨物抑塵、防凍設施設備和材料,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及貨物裝載加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三十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產品的製造企業自行發現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知已投入使用的相關產品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環節存在缺陷,導致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出現同一性質量問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缺陷產品並主動召回。製造企業獲知產品存在缺陷而未採取主動召回措施、故意隱瞞產品缺陷或者以不正當方式處理缺陷產品的,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企業召回缺陷產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鐵路線路安全

第三十三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
(一)城市市區不少於8米,高速鐵路不少於10米;
(二)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0米,高速鐵路不少於12米;
(三)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於12米,高速鐵路不少於15米;
(四)其他地區不少於15米,高速鐵路不少於20米。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以及鐵路發展的需要,組織鐵路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鐵路用地能滿足安全保護要求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在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並報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河道管理範圍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石油、電力及其他重要設施保護區重疊的,由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協商後劃定。
新建、改建鐵路的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自鐵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鐵路沿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劃定並公告。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柱。
第三十四條 時速120公里以上鐵路應當實行全封閉管理,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要求設定封閉柵欄、圍牆、安全警示標誌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
第三十五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除為保護鐵路安全的施工、作業和搶險救災活動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開展施工作業的,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拆除。
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高大植物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對巡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企業有關負責人。巡查及處理情況應當留存記錄。
第三十八條 鐵路線路及其鄰近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除外),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進入鐵路建築限界的,鐵路管理機構有權制止、依法拆除。
第三十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各200米範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鐵路安全保護的需要,經徵求鐵路管理機構意見後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
第四十條 高速鐵路沿線有關單位、個人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粉塵、氣體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企業、個人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範圍內從事采砂、淘金、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抽取地下水等危及鐵路橋樑安全的行為:
(一)橋長500米以上的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橋長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橋長100米以下的鐵路橋樑,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關部門依法在鐵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劃定的禁採區大於前款規定的禁采範圍的,依照其劃定的禁采範圍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劃定的禁採區域設定禁采標誌,制止非法采砂、淘金等行為。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線路兩側距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200米範圍內,或者鐵路車站及周圍200米範圍內,及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鐵路機車車輛及機動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和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鐵路作業場所除外。
國家對上述安全防護距離有專門規定或者標準的,從其規定或者標準。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前在鐵路線路兩側規定範圍內已經合法修建的易燃、易爆、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起各1000米範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禁止從事露天採礦、採石及爆破作業。從事地下開採作業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採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四條 道路、鐵路兩用橋由所在捷運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定期檢查、共同維護,保證道路、鐵路兩用橋處於安全的技術狀態。
道路、鐵路兩用橋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檢測、維修由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共同負責,所需的費用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擔。
第四十五條 鐵路的重要橋樑和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
第四十六條 在鐵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影響鐵路橋樑安全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有關河道、航道管理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確認安全或者採取安全技術措施後,依法進行疏浚作業。但進行河道、航道日常養護、疏浚作業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樑、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桿塔、油氣管線等設施,涉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項目單位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不得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實施前款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不得影響鐵路行車安全及運輸設施安全。工程項目設計、施工作業方案應當經相關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施工前應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安全協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鋪設的油氣管線,及臨近電氣化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和通信、電力桿塔,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船舶通過鐵路橋樑時,應當符合橋樑的通航淨空高度並嚴格遵守航行規則。
鐵路橋樑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橋樑航標、橋柱標、橋樑水尺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橋區水面航標。橋樑航標、橋柱標、橋樑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橋區水面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第四十九條 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定車輛通過限高、限寬標誌及限高防護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寬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設定並維護;公路的限高、限寬標誌,由公路管理部門設定並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樑、涵洞、道路建設時設定,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
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時,應當遵守限高、限寬規定,不得衝擊限高防護架。
下穿鐵路的涵洞的管理單位負責涵洞的日常管理、維護,防止淤塞、積水,保證正常通行。
第五十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定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進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並負責維護。
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樑,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設定防止車輛及其他物體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並負責維護。
第五十一條 埋設、鋪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和桿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並接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為鐵路運輸提供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和桿塔的維護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
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如下程式審批:城市內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城市外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由鐵路管理機構會同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予以批准的,由鐵路管理機構發給批准檔案;不予批准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 鐵路與道路交叉的無人看守平交道口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定警示標誌;其他平交道口應當設定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警示標誌、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等安全防護設施。
道口移動欄桿、列車接近報警裝置、警示燈、安全防護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設定、維護;警示標誌、鐵路平交道口路段標線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門設定、維護。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內發生故障或者裝載物掉落時,應當立即將故障車輛或者掉落的裝載物移至鐵路道口停止線以外或者鐵路線路最外側鋼軌5米以外的安全地點。對無法立即移走的,應當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人員;在無人看守道口處,應當立即在道口兩端採取措施攔停列車,並通知就近鐵路車站採取緊急措施。
第五十五條 履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應當提前通知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在其協助、指導下通過,並做好安全防護。
第五十六條 在下列地點,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設定易於識別的警示、保護標誌:
(一)鐵路橋樑、隧道的兩端;
(二)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埋設、鋪設地點;
(三)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自動閉塞供電線路和電力貫通線路等電力設施附近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五章 鐵路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鐵路旅客、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他與鐵路運輸活動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完善相關作業程式,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八條 鐵路機車車輛和自輪運轉設備的駕駛人員應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等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鐵路運輸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使用、管理鐵路運輸的設施、設備。
第六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鐵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防護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測、維修,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更換,確保鐵路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六十一條 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或者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將有關旅客、列車工作人員及其他進入車站的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在列車內、車站等場所公告。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的治安秩序和鐵路沿線的安全。
第六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
按照前款規定實行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的,旅客應當憑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對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所持身份證件或者真實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保護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條 在鐵路車站、列車及有關作業場所從事餐飲服務、食品流通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落實食品經營規範要求,保證旅客健康和食品安全。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車站、列車及有關作業場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餐飲服務、食品流通許可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鐵路運營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從事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佩戴安全檢查標誌,依法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並有權拒絕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進站乘車和託運行李物品。
第六十七條 旅客應當接受並配合鐵路運輸企業在車站、列車實施的安全檢查,不得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託運煙花爆竹、槍枝彈藥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旅客進站乘車、出站應當接受鐵路工作人員的引導。
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範圍及其數量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並在車站、列車有關場所公布。
第六十八條 旅客乘車期間突發精神疾病或者發生其他危急情形的,同行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列車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乘車旅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十九條 鐵路運輸託運人託運貨物、行李、包裹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
(二)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
(三)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
(四)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承運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准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七十一條 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按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用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設備。
第七十二條 辦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的託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或者經行銷售的資格;
(二)運輸工具、運輸包裝、裝載加固條件及專用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條件;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掌握危險貨物鐵路運輸業務和相關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運輸經辦人員和押運人員;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設備。
第七十三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承運、託運業務的,應當向鐵路管理機構提交證明符合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檔案。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裝載加固、運輸工具及其他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設備。
第七十五條 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明;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六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託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並且使危險貨物始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七十七條 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工作人員及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掌握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危險貨物承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鐵路管理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七十八條 危險貨物的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包裝、裝卸、運輸,防止危險貨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九條 特殊藥品的託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包裝、裝載、押運,防止特殊藥品在運輸過程中被盜、被劫或者發生丟失。
第八十條 鐵路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及其設施的建設和運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保障體系,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鐵路電力供應需求保證鐵路持續電力供應,保障供電質量。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用電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電電源和應急自備電源,提高應對電力突發事件的能力。遇有特殊情況影響鐵路電力供應時,電力企業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六章 社會公眾義務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調度機構、運輸指揮部門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毀壞鐵路線路、站台等設施、設備及路基、護坡、排水溝和防護林木、護坡草坪;
(四)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五)擊打列車;
(六)擅自移動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七)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和安全、引導標誌;
(八)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九)在未設定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上、隧道內通行;
(十)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圍牆、柵欄或者其他防護設施和標樁;
(十一)開啟、關閉列車中貨車閥、蓋及破壞施封狀態;
(十二)開啟列車中貨櫃箱門,破壞箱體、蓋、閥及施封狀態;
(十三)鬆動、解開、移動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材料和加固裝置;
(十四)鑽車、扒車、跳車、攀爬列車;
(十五)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購鐵路器材;
(十七)在高速列車上吸菸或者在普通列車的禁菸區域內吸菸;
(十八)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車輛;
(十九)衝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台;
(二十)其他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在埋有地下光(電)纜設施的地面上方進行鑽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燒物品,傾倒腐蝕性物質;
(二)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建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在地下光(電)纜兩側各1米的範圍內挖砂、取土和設定可能引起光(電)纜腐蝕的設施;
(四)在設有過河光(電)纜標誌兩側各100米內進行挖砂、拋錨及其他危及光(電)纜安全的作業;
(五)其他可能危及鐵路通信、信號和信息化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拋擲物品;
(二)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1000米的區域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
(三)攀登桿塔、鐵路機車車輛或者在桿塔上架設、安裝其他設施;
(四)在桿塔、拉線周圍20米範圍內取土、打樁、鑽探或者傾倒有害化學物品;
(五)觸碰電氣化鐵路接觸網;
(六)其他危害鐵路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查處建設工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組織或者參與鐵路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建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將從事鐵路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鐵路專用設備製造維修企業在鐵路工程及設備質量安全管理、招標投標以及履行契約等方面的行為記錄納入信用管理。
第八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鐵路設施、設備、標誌、用地及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八十八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鐵路運輸高峰時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以及鐵路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九十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第九十一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運輸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方可恢復運輸。
第九十二條 鐵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履行安全檢查職責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鐵路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工作程式和鐵路勘察、設計技術規程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導致鐵路勘察、設計質量未達到規定的鐵路勘察、設計深度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未對高速鐵路以及其他地質構造複雜的鐵路建設工程實行工程地質勘察監理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2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既有鐵路上和鄰近既有鐵路從事工程施工不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或者未經批准在已建成的高速鐵路上方跨越修建普通鐵路、道路、渡槽、管線、人行天橋等設施,影響鐵路運營安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在鐵路建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未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鐵路專用設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鐵路機車車輛、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未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於鐵路運輸的安全檢測、監控、防護設施設備,貨櫃和集裝化用具等運輸器具,專用裝卸機械及索具,貨物抑塵、防凍設施設備和材料,篷布、裝載加固材料或者裝置,運輸包裝及貨物裝載加固,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產品的製造企業未按照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產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吊銷相應的許可。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實施下列行為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取土、挖砂、挖溝;
(三)采空作業;
(四)堆放、懸掛物品;
(五)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六)向鐵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線路及其鄰近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與機車車輛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設備除外),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鐵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禁止範圍內從事采砂、淘金、圍墾造田、攔河築壩、架設浮橋、抽取地下水等危及鐵路橋樑安全的行為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距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200米範圍內,或者鐵路車站及周圍200米範圍內,及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200米範圍內,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起各1000米範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從事露天採礦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從事採石及爆破作業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和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未定期檢查、共同維護道路、鐵路兩用橋,造成道路、鐵路兩用橋安全隱患或者危險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和維修,養護和維修費用由拒不履行義務的道路管理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鐵路橋樑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進行疏浚作業影響鐵路橋樑安全的,未進行安全技術評價的,由上級河道、航道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跨越、穿越鐵路線路、站場,架設、鋪設橋樑、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架設、鋪設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桿塔、油氣管線等設施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行業標準設定橋樑航標、橋柱標、橋樑水尺標、橋區水面航標並進行維護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通過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時,未遵守限高、限寬規定,衝擊限高防護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下穿鐵路涵洞的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管理、維護鐵路涵洞,導致鐵路涵洞淤塞、積水,影響正常通行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道路經營企業未設定、維護安全防護設施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設定、維護安全防護設施的,由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定、維護道口警示、安全防護設施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上級道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道口安全管理規定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標準設定警示、保護標誌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責令鐵路運輸企業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攜帶、夾帶匕首、彈簧刀及其他管制刀具,或者違法攜帶、隨身託運煙花爆竹、槍枝彈藥等危險物品、違禁物品進站、上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運輸託運人託運貨物、行李、包裹時匿報、謊報貨物品名、性質,匿報、謊報貨物重量或者裝車、裝箱超過規定重量,或者有其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在危險貨物中夾帶禁止配裝的貨物的,由鐵路管理機構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未對承運貨物進行安全檢查,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非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承運危險貨物;
(二)未經批准承運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
(三)承運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物品;
(四)承運不符合安全規定、可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承運、託運危險貨物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辦理超限、超長、超重、集重貨物運輸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專用的設施、設備;
(二)託運人未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和應急處理器材、設備、防護用品;
(三)使危險貨物脫離押運人員的監管;
(四)發生被盜、丟失、泄漏等情況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 實施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或者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百二十四條 實施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危及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違法的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鐵路運輸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但本部門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或者通報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通報移送部門。拒不依法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鐵路是指列車運行速度達到每小時200公里以上的鐵路。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說明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自2005年4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需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高速鐵路發展對鐵路安全提出的新要求,完善保障鐵路安全的制度規定。按照國務院立法工作計畫的要求,鐵道部會同有關部門在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鐵路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對現行條例規定的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鐵路線路安全、鐵路運營安全等制度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鐵路建設質量安全
針對鐵路建設中的突出問題,總結實踐經驗,徵求意見稿主要從三方面規定了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明確了鐵路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保證鐵路建設質量安全方面各自的職責和行為規範,並根據高速鐵路建設質量安全的特殊要求,對高速鐵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作出了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
二是規定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工程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條)
三是規定在鐵路和鄰近鐵路的區域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執行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制定並落實施工安全方案,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及鐵路運營安全。(第十七條)
二、關於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
按照“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必須加強對鐵路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的源頭監管,切實防止不合格設備投入使用。為此,徵求意見稿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設計、製造、維修新型鐵路機車車輛,應當分別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製造許可證、維修合格證,鐵路機車車輛投入使用前,須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二是規定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並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許可。(第二十七條)
三是規定對鐵路機車車輛的重要零部件、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產品認證制度。(第二十八條)
四是在總結鐵路動車召回實踐經驗基礎上,確立了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第三十二條)
三、關於鐵路線路安全
徵求意見稿修改充實了現行條例關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及全封閉管理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是為解決在鐵路沿線開採地下水嚴重威脅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要求地方政府根據鐵路安全保護的需要,在高速鐵路沿線兩側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或者限制開採區。(第三十九條)
三是針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前,在鐵路線路兩側規定範圍內合法修建的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明確由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或者由本級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第四十二條)
四、關於鐵路運營安全
徵求意見稿對現行條例關於鐵路運營安全管理的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補充:
一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行車工種崗位等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第五十九條)
二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在法定假日和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間或者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第六十一條)
三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根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火車票實名購買、查驗制度,並依法保護旅客身份信息。(第六十四條)
四是要求在鐵路車站、列車及有關作業場所從事餐飲服務、食品流通活動的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落實食品經營規範要求,保證旅客健康和食品安全。(第六十五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公眾保護鐵路安全義務的規定(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對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