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2014年5月8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科法〔2014〕23號印發《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標準計畫、標準制定、標準發布、標準實施與監督、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鐵科技〔2012〕28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基本信息,政策全文,

基本信息

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

政策全文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工作,適應鐵路技術發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建立並不斷完善鐵路技術標準體系,並以技術標準體系為指導,組織起草鐵道國家標準,制定鐵道行業標準(不含工程建設標準,以下同),組織實施標準和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鐵道國家標準的起草和鐵道行業標準的制定,應堅持系統性、先進性和經濟適用性原則,緊密結合鐵路科技發展和安全生產需要。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在鐵道行業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鐵道行業標準:
(一)鐵路基礎通用技術要求。
(二)鐵路系統性、兼容性和互聯互通等通用技術要求。
(三)鐵路專用裝備(設備)通用技術條件、試驗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術條件、試驗方法。
(四)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和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五)鐵路運輸服務質量要求。
(六)鐵路安全監督管理需要規定的有關技術要求。
第四條 鐵道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制定原則的鐵道行業標準,應制定強制性鐵道行業標準。其它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鐵道行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鐵道行業相關企業應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推進中國鐵路標準國際化。
第六條 技術標準屬於科技成果,對具有技術創新或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水平高以及取得顯著效益的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應納入科技獎勵範圍。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法司”)負責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鐵道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制定鐵道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
(二)研究建立鐵路技術標準體系,組織開展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研究工作。
(三)提出制修訂鐵道行業標準計畫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國家鐵路局年度標準項目計畫。
(四)組織起草、報批鐵道國家標準,組織制定、發布鐵道行業標準。
(五)管理鐵道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 “標委會”)和鐵道行業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下簡稱 “歸口單位”)。受國務院標準化管理部門委託管理在鐵道行業設立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組織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並監督實施,組織標準複審工作。
(七)組織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外文版翻譯相關工作。
(八)組織開展鐵路標準國際化工作。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參與鐵道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鐵路技術標準體系研究建立和年度鐵道行業標準項目計畫編制工作。
(二)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與審查工作。
(三)對標準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委託鐵道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承擔鐵道行業標準的技術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鐵道行業技術標準體系調整建議。
(二)匯總提出鐵道國家標準、鐵道行業標準年度計畫建議。
(三)對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報批稿進行技術及形式審核。
(四)承擔鐵道國家標準、鐵道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
(五)組織國際標準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擔鐵路標準國際化相關工作。
(六)管理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檔案及標準信息。
(七)開展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委託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承擔鐵道行業相關專業標準的具體技術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提出本專業技術標準體系建議。
(二)提出本專業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年度計畫建議。根據國家鐵路局標準項目計畫,組織本專業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工作。
(三)組織收集本專業標準實施信息,承擔本專業鐵道國家標準、鐵道行業標準的複審工作。
(四)組織本專業鐵路有關國際標準的收集、分析、交流工作,承擔本專業鐵路標準國際化相關工作。
(五)管理本專業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檔案及標準信息。
(六)負責本專業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的解釋、宣傳和貫徹工作。開展本專業標準的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鐵道行業相關企業應將標準化工作納入企業的工作規劃,積極參與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研究、制定工作,按照國家企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 標準計畫
第十二條 科法司根據鐵路科技發展、安全生產和監管的需要以及項目經費情況,提出編制年度標準項目計畫的原則和要求。各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按照編制年度標準項目計畫的原則和要求,組織申報標準項目建議(格式按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科法司組織對標準項目建議審核後,形成年度標準項目計畫,由國家鐵路局批准下達。
申報標準項目建議時,應進行充分的前期論證,並附有標準制定或修訂草案。採用國際標準的項目,應附有采標譯文。
對重要標準的制修訂,應開展前期相關研究並納入科研項目計畫。新技術、新產品等重大科研項目,其相應的技術標準應作為科研成果的重要內容。
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應納入國家鐵路局年度標準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標準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計畫下達後,科法司根據授權代表國家鐵路局與標委會和歸口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鐵路局標準項目計畫,組織標準起草單位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
科法司定期對標準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記入標準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科研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標準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對計畫項目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和程式是:
(一)確需增補的標準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
(二)確需對標準計畫項目的歸口單位、第一起草單位、起止年限、采標程度等內容進行調整的,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提出申請(格式按附屬檔案3),報科法司審批。
(三)確需撤消的項目,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提出申請(格式按附屬檔案3),報科法司審批。
第十五條 鐵道行業標準制定工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工作經費根據標準的重要性、工作難度、工作量、制定或修訂等因素分類撥款。工作經費的具體使用與管理,執行國家鐵路局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鼓勵推薦性產品標準由主要起草單位承擔標準制定工作經費。
第四章 標準制定
第十六條 鐵道行業標準制定應當公開、透明,充分發揮行業科研、設計、製造、檢驗、使用、高校等單位的作用。標準第一起草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單位,參加起草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單位。標準第一起草人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並能全過程主持標準編寫工作,標準參加起草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
第十七條 鐵道行業標準應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標準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制。
第十八條 鐵道行業標準徵求意見稿(含編制說明及有關附屬檔案),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廣泛徵求意見(格式按附屬檔案4),並對徵集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和處理後,形成標準送審稿。必要時可再次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個月。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回覆意見。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第十九條 標準送審稿的技術審查採取會議審查形式,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
會議審查材料(包括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屬檔案,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按附屬檔案5)至少在會前15天傳送至參加審查的單位或專家。
第二十條 會議審查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參加會議審查的專家應考慮科研、設計、製造、檢驗、使用、高校以及有關管理部門等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審查專家人數一般不應少於15人(標準起草人不作為審查專家),標準起草單位的審查專家不應超過審查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一,使用單位的審查專家不應少於四分之一。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於審查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過。
會議審查結果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如實反映各方面的意見,明確對標準送審稿的修改內容,並附參加審查的單位和專家名單。會議紀要應經與會代表通過。
第二十一條 標準報批稿由標委會或歸口單位組織標準起草單位根據會議審查意見提出,報批稿內容應與標準會議審查時所審定的內容一致。如技術審查通過後仍需對標準主要技術內容進行修改,則應重新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技術審查。
標準起草單位及標委會或歸口單位對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 標準報批稿由鐵道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進行形式和技術內容審查,英文翻譯由鐵道行業專業翻譯機構進行校核。
第二十三條 採用快速程式制定鐵道行業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快速制定程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制定強制性鐵道行業標準,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重要的技術標準報批稿應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報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標準發布
第二十六條 鐵道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批准發布,發布公告在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鐵道行業標準發布後,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鐵道行業標準按照國家對行業標準的管理規定統一編號。鐵道行業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標準順序號及標準發布年號組成。
(一)強制性鐵道行業標準編號(略)
強制性鐵道行業標準編號強制性鐵道行業標準編號
(二)推薦性鐵道行業標準編號(略)
推薦性鐵道行業標準編號推薦性鐵道行業標準編號
標準順序號為1~9999。
第二十八條 鐵道行業標準由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標準出版單位對出版的標準文本質量負責。標準的出版周期一般為從標準發布之日起3個月。
第二十九條 鐵道行業標準制定過程中所形成的標準檔案、材料,由標委會和歸口單位、鐵道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條 對已有鐵道國家標準、鐵道行業標準的,鼓勵鐵道行業相關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鐵道國家標準和鐵道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鼓勵鐵道行業相關生產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
第三十一條 鐵道行業標準可以標準修改單方式對標準個別技術內容進行修改,對標準的修改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鐵道行業標準實施後,應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複審,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鐵道行業標準複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繼續有效----可繼續使用的標準。
(二)修訂----技術內容需作較大修改的標準。
(三)廢止----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
鐵道行業標準複審結果由國家鐵路局批准,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服務、執法等活動中應使用正版標準。
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經營為目的複製鐵道行業標準,或將鐵道行業標準的任何部分存入電子信息網路用於傳播,或出版標準彙編時,必須事先徵得國家鐵路局和享有專有出著作權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四條 科法司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標委會和歸口單位、承擔鐵路產品檢驗檢測的機構協助進行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工作,鐵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鐵道行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鐵科技〔2012〕28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鐵道行業標準管理辦法-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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