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法

中國封建時代關於酒的釀造、徵稅、專賣或禁釀的法令。酒法主要有3種類型:①榷酒。由官府壟斷酒的生產和銷售,禁止百姓私釀和私賣;②允許民間私釀和私賣,由官府徵稅;③酒禁,亦稱禁酒。災荒,戰亂時期糧食不足,禁止民間釀酒,以防止糧食的浪費。這3種酒法,在歷代皇朝呈現著錯綜複雜的交替重疊狀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法
  • 外文名:無
  • 拼音:jiufa
  • 主要有:3種類型
拼音,隋朝,漢朝時期,宋朝,遼朝,明朝,古代酒禁種類,

拼音

jiufa

隋朝

隋朝文帝開皇三年(583),廢罷北周榷酒弊政,以示除舊布新。朝前期,承襲隋制,也不設酒禁。安史之亂時,饑荒嚴重,唐肅宗乾元元年(758)和二年,實行禁酤,除光祿寺祭祀,宴請蕃客以外,暫停飲酒。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因財政拮据,令各州規定酒的生產銷售額,由酒戶按月納稅,官府和其他人戶一律禁止釀酒出售。大曆六年(771),又將酒稅定為3等。唐德宗建中元年(780),罷征酒稅;三年,開始實行榷酤,由官府設定酒店,收取酒利,以資助軍費,每酒價定為三千文,米雖賤,亦不得少於二千文。貞元二年(786),又規定在長安禁酒,其他各地酒肆每斗酒納榷錢一百五十文,而在淮南、河東等地區實行榷酤唐憲宗元和六年(811),京兆府(今陝西西安市)又規定,除正酒戶外,其他人戶的榷酒錢隨兩稅青苗錢均攤。唐文宗太和八年(834),罷京城榷酤,而各地榷酒錢收入達156萬餘貫。為了禁絕百姓私酤,當時的刑法十分嚴酷,甚至一人犯法,連累數家。五代時,後梁不行榷酤,允許各州府百姓私造酒。後唐天成三年(928),規定各地鄉村戶每畝納錢五文,允許私自造釀酒,而州、府、縣、鎮和關城、草市等城市居民區,允許酒戶自釀自賣,每月按買錢額向官府納十分之二的榷酒錢,其他居民亦可釀酒自飲,但不得出售。後錢一度減免,後晉、後漢時,於各地設賣務,在按畝徵收錢的同時,實行榷酤,加重了人民的負擔。

漢朝時期

初年禁止群飲,法律規定,3人以上無故合群飲酒,罰金四漢兩。漢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因發生夏旱,下令禁止賣酒,4年後才弛禁。漢武帝天漢三年(前98),開始實行榷酒酤,由官府釀酒出售,禁民間私釀。漢昭帝始元六年(前81),廢罷榷酤,允許民間賣酒,官府徵稅,而酒價限定為每升四文錢。西漢末,王莽改制,於始建國二年(公元10)恢復榷酤,連同鹽、鐵等其他壟斷專賣措施,給民間造成很大騷擾,新莽政權也很快被農民起義所推翻。東漢時,不再實行榷酤,只是在某些災年實行禁酒。
東漢末年,戰禍綿延,饑荒嚴重,曹操實行酒禁,不準靡費糧食。東晉初,後趙石勒因糧食儲備不豐,重法禁止釀酒,施行數年,民間無釀酒者。南北朝時,南方陳朝因國用不足,又設立榷酤之法。北周也由官府設定酒坊,以獲贏利。

宋朝

宋朝酒法最為繁瑣。作為兩稅附加稅的所謂沿納之中,仍保留了錢的名目,成了榷酤以外的苛稅。東京開封府(今屬河南)、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陽市)、南京應天府(今河南商丘市),由官府造,民間購買官釀酒。後北京大名府(今屬河北)亦推行此法。各地的酒務、酒坊、酒庫等,或由官府經營,或由軍隊經營,或由官員私人經營,或由民間向官府承買經營,一般都實行專利、劃分銷售區域,不得互相侵越。閩、廣等地雖不實行榷酤,實際上也由當地豪民專擅酒利,官府徵收酒稅。凡民間私自造、釀酒或攜帶外地酒進入本地,都須判以苦役、徒刑甚至處死。酒課成為宋朝一項重要財政收入。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全國共徵收榷酒和賣銅鐵錢約326萬貫;至宋仁宗皇(1049~1053)年間,增加到1498萬餘貫,其酒利收入遠遠超過唐朝。由於官府橫徵暴斂,常出現抑配百姓酤酒、酒質低劣等弊端,酒價格也不斷上漲。南宋初,因財政困窘,四川又創立隔槽法,也稱槽釀法。官府酒坊設定隔槽四百所,百姓釀酒者,米一斛須納錢三十文,以增官府贏利。後來出現虧欠,又強迫納米之家認定每月釀酒錢額,而不再計釀米多少,造成了更深的禍害。

遼朝

遼朝並非完全實行榷酤,在某些地區只徵收酒稅。金朝太宗天會三年(1125),正式設定榷酤官。金世宗(1161~1189在位)時,為嚴禁私釀,還設軍巡察,允許去權要之家搜尋,即使是宗室私釀,也要追究。但在某些地區,例如中都(今北京市)等地,也改收課,允許民間造酒出售。元太宗二年(1230),開始設立酒醋務,對酒和醋實行榷酤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又在大部分地區取消榷酤,改為對民間釀酒徵稅。在災荒歲月,元朝也屢行酒禁。

明朝

明朝不實行榷酤,而對酒徵稅,折收金、銀、錢、鈔,凡人戶出售酒不納稅者,笞五十,沒收一州酒,其中以十分之三支付告發者充賞。清朝沿襲明制,也不實行榷酤,但在災年或缺糧區實行酒禁,造釀酒者須處以刑罰。
從中國封建時代歷朝施行酒法的效果來看,徵收酒稅,特別是實行榷酤,乃是封建國家征斂民財的一種手段,流弊甚多,其中尤以宋代酒法最為苛酷。至於在災年或缺糧區實行酒禁,對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還是起了一些積極作用。

古代酒禁種類

約有四類,第一,為強國而禁。儀狄作酒,禹飲而甘之曰:後世必有酒亡國者。周公戒之曰:“群飲,汝勿佚,執拘以歸周,予其殺而禹惡旨酒。”周公頒誥,嚴厲禁酒,唯恐民眾敗德傷性,損害元氣,此為強國而禁酒。第二,為節約穀物而禁。釀酒需要大量穀物,東晉之時,一郡禁酒一年,就省米百萬斛。(《晉書》卷九十一)劉備在益州任官時,曾因天旱而禁酒。(《三國志》卷三十八《簡雍傳》)節約穀物,歷代禁酒,一般在災荒之年實施俱多,史籍累見不鮮,但均為短期。因嗜酒自古成習,長期禁之,斷難實行。第三為專賣而禁。《漢書·武帝傳》韋唁注云:“禁民酒釀,獨官酒置,如道路投木為權,獨取利也。”似此非真禁酒,乃官府獨自釀賣,以獲其利,獨占專利,可謂假禁。此前之禁,為民而禁;然武帝之禁,為利而禁,兩者徑渭分明。後來,兩晉時朝廷實行的權酤,與漢武帝的酒釀專賣制度同為一丘之貉。可見,飲酒日盛,習俗日普,國家制度隨機應變,官利本位優先,古今皆然,又豈獨酒俗為然歟?但民好飲酒,禁之不絕,史籍昭然。第四,因酗酒肇事而禁。北魏文成帝太安四年,農民豐收後酗酒鬧事,文成帝為此下令禁酒,詔令明言:“釀、沽飲皆斬之。”(《魏書》卷一百一十一《刑罰志》)實則民禁官不禁,明禁暗難禁。(摘自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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