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身份權

配偶身份權

中國新頒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關於配偶權制度的規定。這一規定添補了中國婚姻家庭權利和義務的一項空白,在中國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配偶權是指婚姻關係締結後,夫妻之間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相互的人身權利和義務。配偶權包括配偶人身權和配偶身份權,配偶身份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相互之間的身份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配偶身份權
  • 外文名:The spouse right
  • 內容同居權、貞操忠實義務、自由權
  • 理論基礎:自然屬性、當事人的意願等
特徵,內容,簡介,同居權,貞操忠實義務,住所決定權,家庭日常事務代理,理論基礎,自然屬性,當事人的意願,不能濫用這項權利,侵權,簡介,情形,總結,救濟方式,

特徵

配 偶身份權作為一種婚姻內部的權利,具有如下特徵: 首先,從權利性質來看,配偶身份權屬於人身權中的身份權,它基於夫妻的配偶身份而產生,不包括財產權、繼承權等財產權利;
其次,正由於配偶身份權屬於身份權,因而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它產生於婚姻關係的締結,終止於婚姻關係的結束;
第三,權利人的權利是相互的,對等的。傳統的夫權只強調夫對妻的權利,而否認或漠視妻對夫的權利。現代意義的配偶身份權不同於傳統的夫權,它是一種夫妻之間相互的權利,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內容也是相同的;
第四,配偶身份權是一種絕對權專屬權。除權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該權利的義務主體,同時它也是夫妻之間專有的特定的身份權利。

內容

簡介

由婚姻關係的特定性質所決定,配偶身份權應當包含由婚姻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權利和由婚姻的社會屬性而產生的權利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理論界多數學者一致認為,配偶身份權包括同居權、貞操忠實義務、住所決定權、家庭日常事務代理這幾項權利。有些學者認為除上述權利外,還應包括夫妻姓名權自由權等幾項權利。

同居權

(一)同居權同居權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包括滿足相互間合理的性慾要求的權利。同居權是婚姻關係中的最基本的權利,它是基於婚姻的自然屬性而派生出來的一項權利。同居權是一種合權利和義務為一體的新型權利,對於權利人來說,它表現為同居請求權,而對權利的相對人來說,則表現為同居義務,所以,有些學者也把同居權稱為同居權利和義務。同居權立法在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兩個不同階段。早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主要強調夫對妻的同居權利和妻對夫的同居義務。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規定“妻負與夫同居的義務”,“夫負接納其妻的義務”。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規定“妻負與夫同居的義務。夫須許妻與之同居”。這些規定反映了在同居權問題上對婦女的歧視色彩。隨著女權運動的發展和婦女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觀念已被世界多數國家所接受,對同居權的規定也漸漸趨於男女平等。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規定“夫妻須同居,相互協力,相互扶助”。1970年修訂的《法國民法典》也規定“夫妻相互負共同生活的義務”。中國最早規定同居權的是1930年的國民黨政府頒布的民法親屬編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的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也曾經頒布過一系列婚姻立法,其中1943年《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第1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第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之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後因左的思想的影響,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同居權,使得司法實踐中對惡意遺棄等侵犯同居權的行為進行救濟,對合法婚姻進行保護都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貞操忠實義務

(二)忠實義務也稱貞操義務或貞操忠實義務,是指男女雙方不為婚姻外之性交,互相忠實,保持專一。忠實義務也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它是婚姻的社會屬性所引申出來的一項義務。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忠實義務作為夫妻之間的法律義務在婚姻立法中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義大利民法典
在婚姻立法中規定夫妻互負忠實義務,首先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配偶雙方互相忠
實,是保證婚姻家庭和睦穩定的基本條件。其次,夫妻雙方互相忠誠,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法律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規範,應適應時代的需要,及時地將道德規範中最重要的部分上升為法律規範,以更好地調整社會秩序。第三,將夫妻互相忠誠上升為法定義務,還為追究侵犯婚姻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保護合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當前,第三者插足、通姦姘居非法同居等行為導致婚姻家庭關係破裂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多已婚者以與配偶沒有感情為理由為自己的婚外性行為進行辯護,由於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互負忠實義務,使得受害者在尋求救濟時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權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明確夫妻忠實義務,也為追究破壞合法婚姻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配偶身份權配偶身份權

住所決定權

(三)住所決定權也稱住所商定權。指夫妻都有選定婚後共同住所的權利。這項權利和同居權密切相關,因此有些學者認為此項權利屬於同居權的一部分。夫妻共同生活就必須有共同的住所,而確認配偶一方是否履行了同居義務,是否在共同住所生活也是其標準之一。
現代各國對住所決定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丈夫權利主義,住所決定權由丈夫單方面行使,如《瑞士民法典》,這種立法是把確定住所作為丈夫的一項權利。第二,丈夫義務主義,規定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住所,妻子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這種立法住所仍由丈夫確定,但它是作為丈夫的法定義務的形式出現的。第三,協商一致主,。規定婚姻住所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法國婚姻立法即如此規定。第四,自由主義,即夫妻雙方都有選擇居住地點的自由。中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夫妻的住所決定權,但《婚姻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從這一規定的立法精神看,中國夫妻雙方都有平等決定夫妻住所的權利。正由於中國婚姻法對夫妻住所沒有明確規定,使得司法實踐中確認配偶分居、遺棄等缺少法律依據,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確夫妻住所決定權對於認定配偶是否履行了同居義務,保護合法婚姻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家庭日常事務代理

(四)日常事務代理權指配偶一方為完成家庭事務而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有代理另一方配偶的權利,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在婚姻生活中,有很多需要處理的日常事務,每一件事都有由夫妻雙方共同完成,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法律規定配偶一方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時均得代理對方,雙方互為代理人。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不同於民事代理,它不象委託代理那樣依據委託人明示授權而產生,它是基於雙方的配偶身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不以被代理人明示授權為必要;同時它也不同於民事代理中的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自己不能或不能完全行使權利,而夫妻日常事務代理並不以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
世界多數國家都對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作了規定。《瑞士民法典》第163條第2款規定:“妻為家計日常需要之處理,與夫同樣代表共同體。”此外,日本民法和前蘇聯民法也都對此作了規定。中國婚姻法對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並未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容易混淆夫妻日常事務代理與一般民事代理的關係,不利於平等地保護配偶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在修訂婚姻法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將夫妻日常事務代理權明確地規定在婚姻法中,將配偶一方為日常生活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都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理論基礎

自然屬性

首先,規定同居權符合婚姻的自然屬性。婚姻性質包含著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雖然其本質屬性是社會屬性,但其自然屬性也不可缺少的,沒有自然屬性就不可能存在婚姻,兩性的生理差異和人類的性本能是婚姻關係存在的自然基礎。規定同居權是將人的基本需求置於婚姻家庭制度的保護之下,同時也是用法律形式肯定婚姻的自然屬性。

當事人的意願

其次,把同居權規定在婚姻法中,也符合婚姻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婚姻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婚姻關係中的權利?包括最基本的同居權?,同時承擔婚姻關係中的義務。因此可以說,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就意味著願意同對方共同飲食起居和滿足對方的合理性慾要求,也意味著對性自由權的放棄,對同居請求權的承諾。所以,將同居權規定在婚姻法中,符合婚姻雙方當事人創設婚姻關係時的意願。

不能濫用這項權利

同居權是最基本的婚姻權利,但是也不能濫用這項權利。各國法律都對同居權權利相對人的同居義務規定了抗辯事由,即夫妻一方在具備不能同居的合法事由的前提下,可以不承擔未履行同居義務的責任。借鑑外國的婚姻立法,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可以在婚姻法中規定以下抗辯事由:如夫妻一方因工作或學習等原因暫時分居的;一方因共同生活而使其健康、名譽受到嚴重威脅的;一方因患病治療不宜同居的等。

侵權

簡介

侵害配偶權,不僅可以導致家庭破裂,而且還可能引起刑事案件的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配偶身份權作為合法的婚姻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目前中國民事方面的相關法律卻沒有關於侵犯配偶身份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以及如何進行民事處罰的規定,不利於對合法婚姻關係的保護。

情形

在實踐中侵害配偶身份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通姦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非法性關係。通姦行為違反了忠實義務,同時也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忠實請求權,與一夫一妻制原則背道而馳,對婚姻關係會造成嚴重破壞,是一種嚴重侵犯配偶權的行為。
2.重婚配偶一方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不僅和通姦一樣,違反了忠實義務,同時它還違反了同居義務,侵害了對方的同居請求權。
3.惡意遺棄配偶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的行為。惡意遺棄是一種不作為形式的侵權行為,它侵犯的是配偶的同居請求權。
4.姘居已婚男女雙方為非法的、不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公開同居。姘居不同於通姦,通姦沒有同居生活的行為,而姘居是臨時性的共同生活。姘居也不同於重婚,它不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時也不辦理登記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姘居行為既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同居請求權,也違反了忠實義務。

總結

以上幾種常見的侵犯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除重婚以及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外,均沒有關於民事責任的規定,以至於在現實生活中,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尋求救濟時於法無據,侵權人卻逍遙法外。

救濟方式

針對侵犯配偶權行為的特殊性以及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的特殊性,應對侵犯配偶權行為採取以下民事救濟形式:
1.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禮道歉發生侵害配偶身份權行為時,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包括另一方配偶和第三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並向受害人賠禮道歉。
2?對於情節惡劣,導致嚴重後果的侵權行為,如因第三者插足導致自殺、兇殺等事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對侵權人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措施。
3.請求賠償損失侵權方如給受害方造成財產損失,受害方有權訴請法院請求賠償。此外,侵害配偶權必然給受害方帶來精神痛苦,通常這種精神損失要比財產損失更為嚴重,因此,在配偶權的侵權救濟中,精神損害賠償要比賠償財產損失具有更重要的意義。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採取賠償金形式,賠償金的數額可視過錯方主觀過錯的大小、侵權行為的情節、行為造成的結果等予以確定。
4.借鑑國外立法,中國婚姻立法中也可以規定,在處理離婚案件時,無過錯方可以以過錯方的侵權行為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而過錯方因侵權行為可喪失離婚訴權,甚至婚姻利益等。
總之,保護配偶權以及保護婚姻家庭關係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在婚姻家庭關係受到西方婚姻家庭思潮嚴重衝擊的今天,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並保護配偶權,建立適合市場經濟模式,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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