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姓名權

夫妻姓名權又稱“婚姻姓氏”。夫妻決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人身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夫妻獨立人格權的重要標誌。當代各國對夫妻姓氏,在立法上有三種類型:(1)堅持妻從夫姓,如瑞士。(2)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妻從夫姓,如德國。(3)允許雙方作任意約定,如蘇聯。

我國古代,妻及贅夫無獨立的姓名權。出嫁女子一般都冠以夫姓,贅夫冠以妻姓。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廢除了夫妻在姓名權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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