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從重

酌定從重又稱“酌量從重”。“法定從重”的對稱。從重處罰的一種。審判機關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掌握適用的從重。

與“法定從重”不同,它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應當或者可以適用的從重。酌定從重以犯罪人具有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為其前提。犯罪人雖不具有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亦可從重處罰。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主要有:
(1)犯罪動機惡劣的
(2)犯罪手段殘酷的
(3)社會危害後果嚴重或者社會政治影響極壞的
(4)拒不坦白交待,認罪態度惡劣的
(5)犯罪後栽贓他人或毀滅罪證的
(6)對未成年人、孕婦、殘疾人、年老體弱的人實施犯罪的
(7)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有前科劣跡的,以及再犯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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