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關於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江蘇省高院關於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關於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辦理工作,依法懲治交通肇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本省刑事司法實踐,現就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指導性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高院關於辦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 適用地區:江蘇省
  • 發布單位:江蘇省高院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一、關於定罪的有關問題
1、交通肇事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行為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45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無能力賠償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2、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是指飲酒後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mg/ml時駕駛機動車。
行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檢測,但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行為人飲酒的,可以認定行為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3、無駕駛資格是指無證駕駛,或者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或者駕駛證被撤銷、註銷或者公告駕駛證作廢的。
4、嚴重超載指營運類機動車載人超過額定載員總數20%以上、非營運類機動車載人超過額定載員總數50%以上,或者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50%以上的。城市公車超載標準另行遵照國家相關規定。
5、發生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可能需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前立案偵查。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二、關於交通肇事犯罪幾種情形的處理
6、行為人肇事後指使、利誘他人冒名頂替,對行為人以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構成逃逸的,依法從重處罰;冒名頂替者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懲處。
7、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出於尋求刺激或者賭博競技等目的,駕駛機動車在道路、廣場、校區等地方高速行駛,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9、公共運輸管理範圍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地方。
事故發生地是否屬於公共運輸管理範圍難以認定時,一般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對其定罪處罰。
三、關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情節的認定
10、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1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行為人具有《解釋》第2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中一項或一項以上情形,同時又具有第(六)項情形的,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從重處罰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僅因行為人逃逸認定其對交通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對其定罪處罰的,應當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12、交通肇事行為人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雖將被害人送至醫院,但未報案或者無故離開醫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親屬、醫務人員謊報虛假的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2)交通事故發生後,對相關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或雖經協商但給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行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強行離開現場的;
(3)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未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離開現場後向異地縣(市)的公安機關報警的;
(4)其他依法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行為人駕車駛離現場,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2)行為人為及時搶救被害人而離開現場,並及時報警並接受調查的;
(3)行為人將被害人送到醫院後,確因籌措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並經被害人、被害人親屬或醫務人員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時間內及時返回的;
(4)行為人因本人傷重需要到醫院救治原因離開現場,無法及時報案的;
(5)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接受調查的;
(6)行為人在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的;
(7)行為人雖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機關詢問、調查並如實交代個人情況和行為事實後逃跑的。
四、關於自首情節的認定
14、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本人主動報警或委託他人報警,未離開現場,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
行為人已經知道他人報警而主動停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自首論。
15、行為人因救護被害人而沒有及時報警,在公安民警到達事故現場或醫院後,自動如實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實,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可以自首論。
16、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人主動或委託他人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構成自首。但此種情況下對自首的認定,不影響對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
17、人民法院認定行為人構成自首後,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對其決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及其幅度大小。
五、關於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事故責任的認定
1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認定行為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根據現場勘查、調查情況、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在認真審查其他當事人有無過錯及過錯大小的前提下作出結論。
在審判過程中當事人對上述結論的證明效力提出質疑的,人民法院應要求質疑者提供相應的證據;質疑者沒有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案中其他證據確認結論的證明效力。
1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的關於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以及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認定是否準確。
20、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事故認定書時,如存在技術性疑問,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技術性解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確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當通知作出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民警出庭作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發現事故認定書存在問題或者作出事故認定的依據不夠充分或者認定結論確有不當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作出事故認定書,但已經過交通事故認定覆核程式的除外。
經過上述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仍對事故認定書存有疑問的,可以通過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商請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內部規定實施執法監督,提出相應意見。
21、人民法院經審查後有充分理由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重大錯誤,可以對認定書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但應當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不予確認的理由。
六、關於交通肇事犯罪的緩刑適用
22、對行為人適用緩刑應當嚴格把握刑法關於緩刑適用的限制性條件,同時行為人一般應具備肇事後能積極履行救助義務、主動報警、接受調查、積極賠償損失等悔罪表現。
23、行為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是重要酌定從輕情節,人民法院應當將此情節與行為人犯罪情節、後果及行為人悔罪表現等因素綜合考慮後決定對其是否適用緩刑。
24、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交通肇事後逃逸,未主動投案的;
(2)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3)醉酒駕車(即行為人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8mg/ml)或者飆車的;
(4)行為人具有多次嚴重危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多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5)其他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
七、關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相互協調
25、公安機關在結案報告中,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投案自首、搶救傷員,減少事故損失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或者具有逃逸、不積極救助和因肇事者原因致使事故損失擴大及交通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等法定或者酌定從重情節予以載明,同時將犯罪嫌疑人案發前的交通違法記錄隨卷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應當注重對上述材料的審查、收集和移送。
26、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判決後的七日內,應當將刑事裁判文書送達負責事故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27、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相應上級機關反映。如與新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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