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凱(新疆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辦公室主任)

田凱,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於新疆伊寧市,漢族,在職研究生,中共黨員,籍貫甘肅省酒泉市,捕前住伊寧市。曾任新疆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副縣級)。

2016年8月4日違紀被查。2016年8月29日被伊犁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6年12月19日,特克斯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特克斯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7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伍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新疆伊寧市
  • 出生日期:1974-02-23
  • 性別:男
  • 籍貫:甘肅省酒泉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強制措施,依法雙開,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人物履歷

2007年5月至2011年10月任伊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局長;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伊寧縣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12年5月至2013年12月任伊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任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處處長、伊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8月4日,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紀委訊息,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田凱(副縣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6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伊犁州人民檢察院決定被伊犁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伊犁州公安局執行逮捕。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12日,據新疆自治區紀委網站訊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紀委對伊犁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辦公室主任田凱(副縣級)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田凱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規將應當由本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管理和服務企業支付、報銷;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招投標、承攬工程、工程款結算支付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田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伊犁州紀委、監察局審議並報伊犁州黨委、州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田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克斯縣人民法院審理特克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田凱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新4027刑初10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田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田凱違法所得191萬元,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後,特克斯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7年5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量刑時僅考慮了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未考慮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致使量刑偏差,應予糾正。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田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特克斯縣人民法院(2016)新4027刑初10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
二、撤銷特克斯縣人民法院(2016)新4027刑初10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量刑及罰金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田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伍拾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罰金於宣判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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