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

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5.26
  • 實施時間:1994.05.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第三章 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第五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第六章 科學技術經費,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改革科學技術體制,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保護智慧財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第四條 在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堅持科教興遼方針,優先發展科學技術。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振興經濟,應當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作用,積極引進國外智力和先進技術。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最佳化科學技術資源配置,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二章 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七條 堅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方針,不斷提高我省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針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關鍵問題,開展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發展高新技術和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對原材料、資源和初級產品,進行深加工,使產品高級化。
第八條 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振興農村經濟。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重點是優良品種、種植養殖新技術、中低產田治理、節水農業、配方施肥、農藝農機配套、病蟲害綜合防治及農副產品的貯藏保鮮和精深加工等。
重視選育優良品種,保證全省主要農作物品種5年左右更換一次。
第九條 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到農村建立科學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建立和發展農業現代化基地縣、科學技術示範鄉(鎮)、示範村和示範戶。
第十條 加強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建立多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為農業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綜合配套的社會化科學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縣、鄉(鎮)除辦好農村各級職業學校外,應當逐步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民文化技術培訓場所,對農民加強農業技術培訓。
對接受培訓的農民,經技術考試和考核,成績合格的,由縣人民政府發給技術資格證書。對獲得技術資格證書的農民,在技術承包、技術職務聘任等方面予以優先。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區街企業和科技力量不足的中小企業,應當積極採取措施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實行聯合與協作,開發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吸引科學技術工作者到企業工作,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
第十三條 企業內部應當逐步建立市場、科學研究、生產一體化的技術進步機制,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與協作,形成科研生產聯合體,增強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能力。
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建立自己的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在完成本企業技術開發任務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會開展有償服務。
第十五條 加快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大專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與企業開展聯合技術攻關。
企業應當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關鍵工藝、關鍵設備,節能降耗,不斷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質量,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第十六條 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必須經過專家論證,並作好引進後的消化吸收和創新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重視提高職工的科學文化素質,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建立、完善培訓制度。
支持開展民眾性的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對成績突出的職工予以表獎。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選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科學技術成果,列入推廣計畫,並組織力量推廣,儘快轉化為現實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發展、繁榮技術市場,推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支持中介、諮詢、信息機構的發展,培養造就一批懂技術、會經營、善於開拓市場的技術經紀人隊伍。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建立常設技術交易場所,逐步建立健全科學技術成果庫、資料庫,開展網路化服務。

第三章 高新技術研究和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一條 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是我省經濟新的增長點。逐步培育一批高新技術支柱產業。根據科學技術優勢和經濟發展需要,確定高新技術重點發展領域,選擇重大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組織科學技術力量攻關和開發,推進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二十二條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依法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三條 辦好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逐步建立遼東半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帶。
第二十四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必須實行新的體制和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可以比照國務院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制定有關的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享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標準,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按照“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的原則,統籌規劃和巨觀指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體制改革、方向任務、結構調整等和放開放活科技人才工作。
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積極進行科學技術體制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科學技術自身發展規律、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新體制。
我省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以套用研究和開發研究為主,適當加強基礎性研究,不斷提高科學技術水平和攻克生產性技術關鍵問題的能力,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從事基礎性研究、高新技術研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研究、重大科學技術攻關、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在經費和試驗手段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證。
第二十九條 研究開發機構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內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條 鼓勵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機構,面向市場積極開發技術成果,興辦科技產業,實行技術、工業、貿易或者技術、農業、貿易一體化。實行企業化管理,發展成為科技企業後,其研究開發機構的性質和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
第三十一條 引導社會公益性研究開發機構逐步面向市場、面向社會,除完成國家規定的社會公益方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任務外,允許多種經營,創辦技術經濟實體,實行有償服務或企業化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業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應當逐步按自然區劃調整設定,其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服務工作應當與生產發展緊密結合。
第三十三條 經銷單位銷售農業研究開發機構選育的優良品種,應當給予技術轉讓費。
農業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銷售自己研究培育的種子、苗木等優良品種。
第三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依法創辦各類民營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企業,在承接國家研究開發項目、申請貸款等方面,與全民所有制獨立研究開發機構享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在國外、省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創辦技術經濟實體。
國外、省外組織和個人,可以在我省境內依法設立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實行合資、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企業出口創匯,具備條件的,經申請按有關規定給予外貿自營權。
第三十六條 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研究開發機構相互之間或者與企業之間,可以聯合、參股、兼併,實行民營或其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對研究開發機構的中間試驗基地建設應當給予支持,擇優支持基礎較好的研究開發機構,發展成為國家或者省級工程技術開發中心、行業技術開發中心、區域性技術開發中心。
選擇少數基礎較好、從事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研究開發機構,建立面向社會的開放試驗室。

第五章 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三十八條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及其勞動,改善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 允許科學技術工作者向能夠充分發揮自己專長的地方流動。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向農村、邊遠地區、小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鄉鎮企業流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市場建設和人才流動的服務、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流動制度。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推廣套用工作,其報酬應當與經濟效益掛鈎。承擔國家下達科研項目的,可以從承擔的科研項目經費結餘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酬金。
第四十一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破格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時,不受指標限制。
其他科學技術人員的聘任受崗位限制的,允許單位實行技術職稱內部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 允許科學技術工作者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條件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技術工作,其收入除依法納稅外全部歸己。
使用本單位技術資料、儀器設備的,必須經本單位同意,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在縣以下(不含縣城)從事技術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按有關規定享受浮動工資、津貼等待遇,不影響正常調資。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科學技術工作者繼續教育制度。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於12個工作日,初級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一切待遇不變。
第四十五條 加強智力引進工作,鼓勵從境外和省外引進需要的各類科學技術人員。攜帶技術成果來我省開發的科學技術工作者、留學人員、華僑、華裔或者外籍專家,其待遇由雙方商定。

第六章 科學技術經費

第四十六條 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建立政府撥款、銀行貸款、單位自籌、引進外資、發行股票、債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系。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其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科學技術三項經費(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和重大科學研究項目補助費)在各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中所占的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規定。
第四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信貸方面支持科學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企業應當給予貸款支持。
第四十九條 加強科學技術融資機構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或科學技術信用社。
第五十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經過批准可以設立科學技術基金、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青年科學基金或其他基金。
科學技術基金,主要用於基礎性研究、套用研究和重大攻關研究。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採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青年科學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從國外留學歸來的青年科學家和我省40周歲以下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十一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農業發展基金中劃出適當比例,由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用於農業科學研究、農業技術推廣和人員培訓。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優秀新產品獎和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特別獎。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獎。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民或者組織,每年評選一次。
優秀新產品獎授予技術水平高、市場容量大、經濟效益好,對地區和行業經濟的發展影響大的新產品及開發有功人員,每兩年評選一次。
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特別獎,授予年齡在40周歲以下,在科學技術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五十三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為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技術產生經濟效益時,受益者應當從新增效益的稅後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提供技術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五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構成行政處分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職權之便、截留、挪用、剋扣、貪污科學技術經費的;
(二)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打擊迫害科學技術工作者的;
(三)重大科學技術決策和引進國外技術、設備,不經專家論證,玩忽職守,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侵犯本單位或者他人技術經濟權益的;
(五)泄漏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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