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修訂)

《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業經2013年4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修訂)
  • 通過時間:2013年4月24日
  •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
  • 生效日期:2013-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正文
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3修訂)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一號)
《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業經2013年4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6月28日
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1年6月27日大連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1年9月24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3年4月24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13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科學技術普及以及相關的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強市戰略,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優先發展科學技術,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城市。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體系,在對區(市)縣人民政府工作績效考核的指標中提高科學技術進步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所占比重。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與統籌利用科學技術資源,制定促進創新所需資金、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科技服務體系,積極推動科技研發、創業孵化、成果轉化、中介服務和科技融資等平台建設。
第十條 鼓勵企業設立技術研發機構,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通過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等多種方式建立合作機制,研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培育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等各類創新型企業。
第十一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加快科研成果轉化、推廣和套用,參與有利於促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科技進步活動。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以人的創新能力為核心生產要素的創造力產業,重點在技術研發、工業設計、軟體及計算機服務、文化創意等領域形成有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和服務,逐步形成新型產業集群。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設立中外合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並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軟科學的研究和套用,支持開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決策諮詢等方面的軟科學研究,促進自然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的交叉融合,為科學決策提供理論與方法。
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與傳播工作,加大科學技術普及經費的投入,支持青少年科技創新活動,提高公眾科學素養和科技文化水平。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建設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或者國有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按照規定由社會共享使用,其管理人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科技進步活動提供共享服務。
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科技進步活動提供共享服務。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享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展科技進步活動。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扶持、資助和獎勵制度,引導企業加大智慧財產權投入,提高企業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促進核心高價值發明專利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扶持制度。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得的稅後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經費,對完成人及其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對採用股權方式對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進行獎勵的,其用於獎勵的股權應當占該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促進科技與金融相結合的機制,通過引導、激勵、風險分擔等方式鼓勵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領域集聚。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發明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的質押業務。
本市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科技項目或者初創科技企業。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型企業境內外上市融資和利用債券、租賃等方式實現多渠道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設立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加強對科技企業融資產品的推介、融資業務指導、資金項目對接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大學科技園等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和園區的發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先行先試,增強基地和園區的創新凝聚能力,發揮其在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中的引領、示範、聚集和輻射作用。
第二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科學技術創新服務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創新服務。
本市安排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培養、引進科技創新型人才的政策措施,為其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和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優惠。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科研型、套用型、技能型等各類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的培養,支持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創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凡符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可以加速折舊。
稅務、財政、科技等部門應當積極落實鼓勵自主創新稅收政策。
第二十四條 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市本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應當占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的百分之二點五以上。區(市)縣級財政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應當占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的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地區生產總值適當的比例,並逐步提高。
第二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應當主要用於下列事項的投入:
(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
(二)具有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或者有學術優勢、有重大開發套用前景的技術研究;
(三)新產品試製,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套用;
(四)科學技術交流合作、科學技術普及和科技培訓;
(五)為解決經濟、科技、社會發展決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
(六)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和平台建設;
(七)科學技術獎勵;
(八)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九)其他與國家、省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學技術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加強對科學技術項目和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使用的社會化評價和監督機制。
第二十七條 市統計主管部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進步統計制度,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
利用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主管部門,應當對承擔項目的相關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建立科研誠信檔案,作為科研項目審批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以及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