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地區:瀋陽市
  • 對象: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 性質: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
總則,獎項設定,評審機構,推薦,評審、批准與授獎,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遵循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評審、授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科學技術獎勵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獎項設定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包括:
(一)科學技術振興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農村科技推廣獎;
(四)專利獎。
根據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調整科學技術獎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再設立市級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的各類科學技術獎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振興獎授予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對推動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新興產業建立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單位和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軟科學研究項目中,研究成果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
第九條 市農村科技推廣獎授予在推廣套用農業新品種、新產品、新技術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市專利獎授予已取得重大發明創造,並實現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專利發明人,以及為專利實施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以下類別,每年評審一次。
(一)科學技術振興獎設個人和項目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二、三等獎;
(三)農村科技推廣獎設一、二、三等獎;
(四)專利獎設一、二、三等獎。

評審機構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聘請科技、教育、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根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開展市科學技術獎各技術領域的初評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各專業評審組評審與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有利害關係的,不得參加該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各專業評審組評審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守秘密。

推薦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侯選人和項目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高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中央、省駐沈有關單位;
(四)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及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七條 被推薦獎勵項目單位應當在本市註冊,被推薦獎勵項目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套用實施1年以上,經過技術評價,並取得明顯技術效果、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八條 被推薦獎勵項目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應當明確項目完成單位的順序,作為一個項目被推薦,不得重複推薦。
第十九條 同一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推薦市科學技術獎的不同獎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推薦市科學技術獎:
(一)存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項目,尚未取得許可證的;
(三)已獲得省級以上同一獎項獎勵的;
(四)項目未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表。被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的所在單位,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申請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和證明材料。

評審、批准與授獎

第二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接到推薦、申報材料後,應當對候選人和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經初評通過的,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通過初評的候選人和項目進行評審,提出獲獎候選人和項目、獎勵種類以及獎勵等級的建議,並向社會公示,徵求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獲獎候選人和項目持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市科學技術獎獲獎候選人和項目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做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決定通知異議方及推薦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獎勵建議及異議的處理情況,擬定獲獎個人、獲獎項目、獎勵種類、獎勵等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獲獎人員獲獎情況,可以作為考核、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享受相關待遇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獎金標準的擬定或者調整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
第三十一條 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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