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民營科技企業促進條例

基本信息,條例正文,

基本信息

2002年10月29日瀋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主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科技企業的創辦與發展適用於本條例。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指導、協調和服務,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營科技企業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引導和服務,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市)政府應當將民營科技企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扶持、引導和促進民營科技企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技術政策;
(二)擁有合法的專利、專有技術、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或有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科技服務的能力;
(三)應當有與技術業務相適應的科技人員;
(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投入占企業總收入的2%以上;
(五)具有技術性收入或者科技產品銷售收入;
(六)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參與公開項目競標;
(二)申請科技成果、新產品鑑定和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流,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銷售網點;
(四)依照國家規定從境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設備或與外商合資經營、合作經營;
(五)在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等方面享有國家和省的有關待遇;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以合法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申請計畫立項、成果鑑定、評獎、參加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三)確保必要的研究開發投入;
(四)開展經常性技術培訓,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及科技人員的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在勞動契約或技術保密契約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競業限制契約,競業限制契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市、區、縣(市)科技行政部門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專利實施項目應當擇優扶持,對重大專利實施項目應當優先立項,對重大發明專利的維護費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第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辦各種類型的民營科技企業。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員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創辦民營科技企業。專利、非專利技術和科技成果經評估作價,可以作為企業的註冊資本。
科技人員在與科技成果所有權單位達成協定後,可以帶職務科技成果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職科技人員經單位批准,可以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或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取得報酬。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對自身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其內部職工可以投資人股,也可以設立技術股、管理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培育技術產權交易市場,促進技術產權的合理流動,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規範、公開、便捷的技術產權交易服務。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創辦風險投資公司和相關諮詢服務機構,引導國內外資本所有者在本市設立風險投資機構;應當開闢多種融資渠道,擴大民營科技貸款擔保資本金規模。鼓勵擔保金實行公司化運作,提高擔保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為民間組織開展民營科技企業信用評價創造條件。由資信評估機構對民營科技企業經營信用、資本信用、質量信用、完稅信用等進行評價或評級,信用等級可以作為科技立項和信貸支持的依據。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政府可以建立專項資金,鼓勵民營科技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對其擇優重點扶持。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政府應當建立用於孵化中小科技企業的創業機構,為民營科技企業創業和成長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鼓勵科研院所、大專院校、中介組織及其他專業服務機構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技術支持、人才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形成社會化的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可以申請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由人事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單位自主決定。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民營科技企業的需要,予以信貸扶持。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市)政府應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科技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民營科技企業有關事項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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