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管理辦法

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管理辦法,為維護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秩序,規範經營行為,保護經營業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管理辦法
  • 性質 :法律條款
  • 適用範圍: 中國
  • 類別:道路商品汽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秩序,規範經營行為,保護經營業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是指在我國境內道路上,受汽車生產廠、購車單位或個人委託,提供駕駛勞務,運送商品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輛的有償的運輸服務活動。
第三條凡在我國境內道路上從事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應遵守本辦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全國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管理工作;各級道路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開業條件
第五條凡從事營業性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除符合《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營規模相當的管理、技術人員;有與承接商品汽車傳送數量相當的駕駛人員,向社會聘用駕駛人員,應訂有合法有效的勞務契約;具有完善的組織章程;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租用停車場地,需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契約;從事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駕駛人員,須持有效的駕駛執照,並具有3年(含3年)以上的駕齡。嚴禁聘用離退休駕駛人員從事商品汽車駕駛業務。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凡申請從事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須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單位證明和有關開業申請材料,向所在地縣級運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審批許可權:(一)縣級運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業戶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符合開業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報地(市)級運政部門審批。(二)地(市)級運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開業務件及縣級運政部門意見進行審批。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範圍內註明“商品汽車傳送”。第八條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業戶,新增道路商品汽車傳送服務項目的、接規定程式進行申請和審批。第九條各級運政部門,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定,30天之內作出批准(合格)或不批准(不合格)的書面答覆。第十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遷址、分離或合併、應在變更之日30天前,持有關材料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辦理交更手續。
第十一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歇業、停業,應在歇業、停日之日30天前,持有關材料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歇業、停業手續、接規定時間交回《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在註冊地以外的地區經營商品汽車傳送業務的,需經註冊地運政部門的審核,報省級運政部門同意,經異地省級運政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經營。
第四章 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辦理道路商品汽車傳送委託業務時,委託人應做到:(一)選擇具有經營資格的道路商品汽車傳送業戶;(二)準確提供傳送車輛的名稱、型號、數量、收發車人的詳細地址及傳送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內容。未按以上規定辦理道路商品汽車傳送委託業務,由此造成傳送事故的,由委託人負責。
第十四條受理道路商品汽車傳送委託時經營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應做到:(一)認真核實委託人提供的第十三條第二項的有關內容;(二)認真檢查車輛的外型以及新車限速裝置是否完好.如有外型破損,作出詳細記錄,記錄內容由委託人簽字認可;限速裝置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由委託人負責修理完好後,方可受理。未按以上規定受理道路商品汽車傳送委託業務,由此造成傳送事故的,由道路商品汽車傳送業戶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和委託人應簽定商品汽車傳送契約,並分別辦理車輛、第三者責任等有關的保險業務手續。
第十六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駕駛人員,實行《道路商品汽車傳送駕駛員上崗證》制度。《道路商品汽車傳送上崗證》實行年審,未經年審的無效。《道路商品汽車傳送駕駛員上崗證》式樣,由交通部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運政部門負責印製、發放和管理。
第十七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實行《道路商品汽車傳送證》制度。一車一證,隨車攜帶。《道路商品汽車傳送證》一次有效,轉讓、塗改、頂替、超規定期限無效。《道路商品汽車傳送證》式樣,由交通部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運政部門負責印製、發放和管理。《道路商品汽車傳送證》由道路商品汽車傳送業戶憑商品汽車委託人的委託到發車地運政部門申請領取。
第十八條道路商品汽主傳送的駕駛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行車速度運行。新車嚴禁提前拆除限速裝置。車輛進到指定地點後,按委託人簽字認可的傳送契約或委託憑證,交接車輛。若有損壞,雙方作好記錄,簽字認可。
第十九條經營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應按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
第二十條不準使用傳送車輛在傳送途中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但對同一生產地、同一到貨地的中型貨車馱載小轎車的情況除外。道路商品汽車傳送業戶需按規定到當地運政部門辦理一次性特種貨物營業性運輸手續後,方可馱載運行。
第二十一條從事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應按規定向當地運政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五章 費收與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營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業戶,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票證。
第二十三條經營道路商品汽車傳送的收費標準,按各地物價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道路商品汽車傳送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每個駕駛員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被傳送的商品汽車在運行途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每車次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道路商品汽車在傳送過程中,駕駛人員擅自拆除限速裝置的,每車次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使用傳送的商品汽車或其他機動車輛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以及違反本辦法和道路運輸其他規定的、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處罰應按《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辦理,限期執行。觸犯刑法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運政部門所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運政部門申請複議.複議單位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3個月或複議決定書送達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訟。申請複議或提起拆訟,不停止對處罰的執行。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運政部門應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使用專用車輛進行滾裝運輸(馱背運輸)商品汽車的,視同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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