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經貿委)、發改委,公安廳(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嚴格機動車登記制度,公安部將進一步加強《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8年11月17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 發布文號:工信部聯產業〔2008〕319號
《公告》管理,《公告》產品有效期限,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嚴格落實修改單,

《公告》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公告》管理的車輛產品包括: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並上道路行駛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及相應底盤、半掛車機車產品。無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牽引桿掛車和拖拉機等暫不實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電子數據兩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產品批准以及產品擴展、變更、勘誤和撤銷等內容;電子數據由最新一批產品資料庫和歷批匯總產品資料庫兩部分構成,記錄產品的技術參數及產品照片等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專門機構對車輛生產企業申報的車輛產品進行審查和檢驗。審查、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公告》審查和樣車檢驗制度的有關規定,保證《公告》產品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公告》檢查確認制度,對已經審查通過的《公告》產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覆核,發現《公告》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的,一律予以撤銷,情節嚴重的,追究違規審查、檢驗等相關人員的責任。2009年1月31日前,對現有《公告》產品進行集中清理,對不符合機動車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的,一律予以撤銷。《公告》產品被撤銷後不得以同一車輛型號再次申報《公告》。

《公告》產品有效期限

《公告》產品有效期限是指車輛產品從《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銷之日止。在《公告》有效期內,車輛生產企業應當完成產品出廠檢驗、簽發合格證和銷售手續。車輛產品出廠檢驗及簽發合格證日期應當在《公告》有效期之內。對產品撤銷的,《公告》的簽注內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為車輛產品註冊登記的依據”調整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產、××××年××月××日起不得銷售”;對產品變更的,《公告》的簽注內容由“允許其所生產的相應產品在核准更改後×個月內按照原《公告》內技術參數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調整為“允許其所生產的相應產品在核准更改後×個月內按照原《公告》內技術參數生產、銷售”。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將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簽注內容。《公告》有效期滿後生產企業不得再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傳送合格證信息,未銷售的車輛不得繼續銷售,應由車輛生產企業收回。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最新《公告》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內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應當辦理註冊登記。未列入《公告》的車輛產品,或者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購買的機動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時,對已列入“涉嫌違規機動車產品庫”車型的車輛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術參數和有關國家標準,嚴格查驗,重點核查。對確屬不符合標準和規定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

車輛生產企業實際生產的車輛產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術參數和有關國家標準,按標準配備車輛行駛記錄裝置、防抱制動裝置、汽車安全帶等安全防護裝置,並按照規定配發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嚴禁為汽車配發拖拉機合格證的行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通過新產品公示、企業現場檢查、銷售市場抽查、註冊登記核查等方式加強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公安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違規車輛產品信息通報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車輛產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術參數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的,通過機動車登記系統“違規機動車產品信息上報程式”報公安部,公安部將對違規車輛產品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建立“涉嫌違規機動車產品庫”,並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規定責令違規車輛生產企業限期整改並予以撤銷違規產品公告、暫停產品申報、撤銷準入許可等處罰,違規車輛生產企業及其銷售商必須在新聞媒體上發布相關信息,召回已銷售的不合格車輛。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時,對已列入“涉嫌違規機動車產品庫”車型的車輛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術參數和有關國家標準,嚴格查驗,重點核查。對確屬不符合標準和規定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嚴格落實修改單

車輛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號修改單的規定,保證在新出廠的貨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貨車以及載貨類汽車底盤或整車改裝的專用作業車)和掛車上貼上的車身反游標識、安裝的側後部防護裝置符合標準要求。為保證該規定的貫徹實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將增加貨車及掛車車身反游標識、側面及後下部防護的圖示照片和主參數說明。
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要依據《公告》的照片和參數對貨車及掛車的車身反游標識、側面及後下部防護進行嚴格查驗。對與《公告》不符的,不得辦理註冊登記,並通過機動車登記系統上報違規車輛信息。
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註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2〕768號)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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