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該罪主體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刑法規定,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過失決水罪
  • 性質:犯罪行為
  • 主觀方面:過失
  • 主體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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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一)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即改變水勢使之泛濫成災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數是由於行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是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該罪。
(二)構成該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並且這種嚴重後果是由過失行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該罪。這兩者存在著因果關係。

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其主觀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並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分析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認定

一、過失決水罪與自然水災的區分
前者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而引起的水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自然水災並非人為的水災,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條件因素所造成,如山洪爆發、雨水過多、河堤決口、地震等原因造成的水災。
二、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兩者區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於過失,決水罪是出於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是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只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
(三)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則沒有未遂的形態。
三、過失決水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和以決水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產都會造成公私財產的一定損失,其兩者區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損失。
(三)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

處罰

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說明

本罪的犯罪構成。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侵害的客體為社會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決除防水蓄設施,造成水災,危及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本罪為結果犯,必須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產生方可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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