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毀壞財物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  刑法規定:第275條規定
  • 犯罪構成:客體要件
  • 侵犯的客體: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 客觀要件: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刑法規定,犯罪構成,客體,客觀要件,主體,主觀要件,犯罪認定,違規處罰,司法解釋,刑法條文,相關法律,追訴標準,審判標準,判斷區分,相關事件,

刑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犯罪構成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處罰。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
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犯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欺、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違規處罰

本條規定,犯故意破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八十條 故意毀壞郵筒等郵政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審判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判斷區分

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並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為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兩罪的對比和分析
從上面引用的法條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況,就在於這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故意毀壞財物罪
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
客體
公私財產所有權
公共秩序、他人財產權利
客觀方面
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主體
一般
一般
主觀方面
故意
故意
僅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侵犯財產型的尋釁滋事罪之間幾乎沒有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了兩個量刑檔次。故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如果在數額或情節上達到某種程度,為了貫徹罪責刑向適應的原則,應該將其確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但這並不是說所有數額不是很大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為都應該定為尋釁滋事罪。單純從數額和情節上區分這兩罪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區分兩者的關鍵應該在於犯罪的對象和動機。
故意毀壞財物罪
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
動機
有現實起因
某種扭曲的心理
目的
毀壞財物
發泄負面情緒
對象
有針對性
不確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在這裡犯罪的故意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是對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綜合考量之下,我們會發現,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欲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為多是出於挑釁社會、尋求刺激、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在這裡,故意為犯罪行為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相關事件

著名搖滾歌手竇唯火燒某報社職工車輛一案,已於2008年3月7日終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即竇唯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因其情節輕微,且有自首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2006年5月10日10時許,竇唯因對某報社的有關報導不滿,前去該報社交涉,並把辦公室內的DVD機、電腦、電視機等物品予以摔毀,經鑑定價值1644元。
當日17時許,竇唯再次來到該報社,並往報社職工停放在門前的轎車上潑灑汽油,然後用打火機點燃,損壞價值5379元。一審法院判竇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竇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損失數額過高。一中院終審認為,價格鑑定結論系有合法資質的價格鑑定人員依法定程式作出,結論客觀真實有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