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執行力、公信力和人民民眾的滿意率,創新政府管理,確保政府工作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提高效率,促進全市政務督查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贛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務督查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開展督促檢查工作,促進政令暢通,確保各項工作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是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著實事求是、依法行政、分級負責、講求實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主體是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市政府辦公廳、各部門辦公室(秘書科)及其督查工作機構,根據工作職責和授權,代表市政府和各部門,在本地區、本系統範圍內開展督查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務督查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規則的實施和開展市政府的政務督查工作。同時,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市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承辦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長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調研、指示的督查工作。市政府辦公廳其他業務處室負責分管市領導主持召開的各類會議、調研、指示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 督查內容和督查程式
第七條 決策督查(指市政府全局性、長期性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精神的督查)程式是: 1、立項。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後,市政府督查室及時擬定督查工作方案,進行分解立項、明確責任、量化任務、突出重點,提出具體要求,經市政府辦公廳領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2、交辦。督查工作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以市政府或辦公廳檔案下發各責任單位執行。各責任單位按時限要求向市政府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3、督辦。通過電話、面談、開會等方式掌握動態,確立重點,實行跟蹤督查。必要時,發《督辦通知》給相關責任單位,或組織督查組開展實地督查。
4、反饋。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告工作落實情況,市政府督查室及時進行分析匯總,作出評估總結向市政府匯報。
第八條 專項督查(指領導批示件和其他查辦件的督查)程式是:
1、登記。領導批示件或其他查辦件立項後,將日期、名稱、主要內容、承辦單位、辦結時限等登入統一印製的《贛州市政府政務督查登記簿》。
? 2、承辦。主要採取兩種方式進行:(1)轉辦。通過發《督辦通知》或交辦單的形式轉承辦單位。承辦時限一般要求10個工作日內反饋,個別特殊事項不得超過1個月。(2)自辦。對內容特別重要、機密性強、時間要求緊或不宜轉辦的事項,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組織力量辦理。
3、督辦。市政府督查室採取電話、面商等形式定期進行催辦,及時掌握進展情況。電話詢問應做好詳細電話記錄備查;對重點查辦件,必要時派人到承辦單位現場督辦;對緊急情況隨時催辦並及時掌握辦理進展情況。
4、審核。審核辦理結果主要看:事實是否查清、問題是否解決、任務是否落實、結論是否準確、處理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辦部門重新辦理。按照“誰主辦、誰反饋;誰交辦、報告誰”的原則,承辦部門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市政府督查室。辦理結果審核後,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5、歸檔。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督查辦結報告有關領導閱知後,沒有提出新的意見,即可辦結歸檔;個別對全局工作有指導意義的,通過《督查專報》、印發檔案、通報等形式進行刊載。
第九條 調研督查(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調研活動)程式是:
1、確定督查調研題目,擬制調研提綱。主要圍繞決策落實運行過程,抓住決策不落實和決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開展調研。
2、搞好聯絡接洽,深入實地調查。可採取座談會聽取情況介紹,深入基層察訪、發放調查表、實地抽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力求掌握真實、準確、詳盡的第一手材料。
3、資料蒐集整理,撰寫調研報告。善於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十條 辦理督查(圍繞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辦理落實工 作)程式是:
1、交辦。市政府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後,由市政府督查室與交辦單位、承辦單位協商溝通,提出擬辦意見,一個月內市政府召開交辦大會,進行專門布置並交辦任務。
2、承辦。各承辦單位接到辦理任務後,及時開會研究,確定承辦人員,分解辦理任務。
3、答覆。對大會期間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建議人或提案人答覆,同時附上《徵詢意見表》(一式三份)。
4、督辦。市政府督查室對辦理過程進行全程跟蹤,通過電話或會議調度辦理進度;協調辦理中的問題,對不滿意件,組織辦理單位“二次辦理”,提高滿意率和轉化率。
5、總結。承辦單位在辦理工作結束後15日內,將書面總結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常委會選任聯工委或市政協提案委。
第四章 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本著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認真辦理所承辦的督查事項。
第十二條 凡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應按期辦結並寫出書面報告;不能按期辦結的,要及時說明原因;對未明確辦理時限的,應視情況適時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年終做出書面綜合報告。
第十三條 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督查事項,由交辦單位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銜接、協商,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主辦單位應及時提請交辦單位協調。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書面報告交辦單位。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責任制度。全市督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建立督查工作領導責任制度和督查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確保督查工作責任落實。 第十五條 報告制度。反饋上報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要形成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編印《政務督查》、《督查專報》,及時反映重要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要堅持實事求是,既報喜又報憂。《政務督查》每月不少於1期。
第十六條 通報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匯總督查情況,進行分析、整理和綜合,及時通報。
第十七條 評比制度。政務督查工作納入全市政府系統政務工作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督查工作的年度檢查評比,表彰先進、敦促後進。
第十八條 交流培訓制度。市政府督查工作機構應適時召開督查工作情況交流會,宣傳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並採取多種形式對督查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第十九條 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要嚴守秘密,對於失泄密責任單位和個人,要根據保密工作制度嚴格追究責任。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條 進一步加強對政務督查工作的領導。及時了解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發揮辦公廳的整體功能,形成“大督查”工作機制,提高督查工作的整體功效。同時,充分發揮督查部門的職能作用,賦予督查部門必要的綜合指導、組織協調、情況通報、問責建議等方面的權力,鼓勵、支持督查部門積極主動地開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市政府督查部門應選配具有實踐經驗、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分析研究、文字綜合能力較強,熱愛督查工作的同志從事專職督促檢查工作。為便於開展工作,保持督查工作的連續性,專職從事督查工作人員的職務級別可適當高配,專職督查工作隊伍應相對穩定。?
第二十二條 為督查工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督查工作人員可列席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閱覽工作需要的檔案和資料,跟隨領導同志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保證開展督促檢查活動必需的通訊、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網路,形成快捷便利的聯繫渠道;建立健全數據資料庫,保證決策的有效落實。?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機構要主動與同級黨委督查工作機構加強聯繫,積極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政務督查工作規則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以往發布的督查工作制度和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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