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

質押式回購是交易雙方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在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資”*)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在交易系統中委託顯示“融券”*)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

在質押式回購在交易過程中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該券一般由第三方託管機構進行凍結託管,並在到期時予以解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質押式回購
  • 解釋: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
  • 方式:以債券為權利質押所
  • 屬性:經濟術語
注意事項,規則,分類,標準券,債券回購標準,標準品種,上海規定,深圳規定,

注意事項

業務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國債回購業務中“融資”指:正回購。即以券換資,以債券抵押獲得融資。一般需至券商櫃檯進行操作同時不開放散戶進行正回購。
*國債回購業務中“融券”指:逆回購。即以資換券,以出藉資金獲得被抵押的債券(該債券不屬於逆回購方資產,僅表示正回購方抵押憑證,不可做其他操作)。可在交易軟體、電話中證券委託的“賣出”通道操作。

規則

1、 現有的上海證券帳戶可以交易新質押式回購。但原來已經做過回購登記的證券帳戶,在撤銷回購登記前,不能參加新質押式回購的交易。即非回購登記的證券賬戶可參加新質押式回購交易。深圳為現有的深圳證券帳戶。
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統不再接受對證券賬戶進行回購登記的申報,但接受回購註銷申報。
3、上證所所有上市國債(包含新上市國債,不包含企業債)都可經入庫申報後作為質押券,質押券將被換算成標準券用於新質押式回購交易(代碼204XXX)。
深圳除了質押式國債回購外(簡稱"R-XXX"),還支持企業債回購交易(簡稱"RC-XXX")。
4、上海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不可串用。質押債券與每筆融資回購交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
深圳結算公司以證券公司為單位對投資者的回購融資額度進行總量核算,不同賬戶之間的標準券可串用。
5、 出入庫申報不支持在集合競價時間進行。
6、上海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即正回購)。
深圳T日買入的國債可在T日申報提交為質押券,並可用於T日回購融資(即正回購)(參考《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
7、上海質押庫內的質押券可以實現當日實時替換;多餘的質押券可以實時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並進行現券交易。
深圳質押券可以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但轉回的債券當日不能交易。
8、 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在可融資額度內進行新的融資回購,從而實現滾動融資;上海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申報將相關質押券轉回原證券帳戶,並可在當日賣出,賣出的資金可用於還到期購回款。
9、上海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00手(10萬資金)的整數倍,單筆數量不超過1萬手(1000萬資金);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
深圳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必須為1手的整數倍(1000元);回購價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其中1=10,1張債券=100元。在逆回購操作中,使用證券交易賣出通道,申報數量單位
*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率計算方式:現價=利率、逆回購申報價格=自行設定的利率。
年化收益率分攤方式:
獲得的收益=(每百元資金到期年化收益率÷360天)×操作的國債逆回購天數。
(註:深圳的質押式回購計息年化天數為365天,上海質押式回購計息年化天數仍為360天。)
10.逆回購的計息方式:T日進行的債券回購,T日開始記債券回購息,以自然日計算。
(以下活期利息稱“利息”,國債回購收益率稱“國債息”)
例:T日買入7天期國債回購204007,則7個自然日後即T+7日資金回到賬戶。
國債息記T日—T+6日。共7個自然日。(遇長假資金仍只記7個自然日國債息*)
* 因該項業務極易涉及資金賬戶餘額的活期利息,則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情況①:T日購買204007的資金為“可取資金”即當日可轉出至銀行的資金,則T日有利息。
T+7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即當日不可轉出至銀行的資金,則無利息。
反之:T日購買204007的資金為“可用資金”即通過其他證券交易獲得的當日不能做轉出至銀行但可以繼續參與交易的資金,則T日不計利息。
T+7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仍舊無利息。
情況②:遇長假或節假日時。由於舉例產品為7天期國債回購,則長假以9天為例。
T日購買204007,T日資金“可用”“可取”計息情況同情況①,不重複。
T+7日由於9天長假交易停止。資金無法按時到賬則長假期間不計利息。
長假後第一個交易日,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計息情況同情況①,不重複。
情況③:前提:在正常交易日無長假情況,周四操作國債回購的資金為“可取資金”。
則以204001(1天期國債回購)為例:
周四買入204001,因為當日為“可取資金”則記利息。當日記國債息。
T+1日即周五,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則不計利息。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清算為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後的T+1日即下周一(此處T日為周五資金到賬日),則周六、日也不計利息。
同樣T+1日(周五)(此處T日為周四交易日)再次買入204001,同樣周六、日不計利息。
情況④:前提:在正常交易日無長假情況,周五操作國債回購的資金為“可取資金”。
則以204001(1天期國債回購)為例:
周五買入204001,因為當日為“可取資金”則記利息。當日記國債息。因為交易清算為T+1日(為下周一),則周六、日享受利息。
T+1日即周一,資金到賬為“可用資金”,則不計利息。
11、 已經提交質押債券的上海投資者不得進行指定交易變更。
12、 結算系統將在T日日終處理投資者通過交易系統申報的出入庫指令。也就是說,交易系統日間回報成功的出入庫申請是否能成功轉出或轉入質押庫將在結算系統日終處理後才能確定。日間出入庫成功的,結算系統日終處理時不一定成功。
13、 出庫時的轉出數量以元為單位,但必須是1000的整數倍。多出部分將被舍尾。如根據標準券餘額計算可以轉出1900元,由於舍尾只能轉出1000元。出庫申報的結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分失敗。
14、 國債質押期間的兌息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的。質押期間的兌付,處理當日,系統首先檢查兌付國債所涉出質證券賬戶有無欠庫。若無欠庫,則根據標準券餘額、兌付國債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出可兌付國債數量,並予以兌付劃付,且可兌付國債的劃付出庫優先於非兌付國債的出庫。若有欠庫,則全部暫不兌付。系統將該證券賬戶的國債兌付款以兌付權的形式保留在質押庫內,並按最後一次該國債適用的折算率計算標準券,直至該國債兌付權兌付為止
*註:業務性質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分類

標準券

所謂標準券是指在債券回購交易中,由證券交易所或同業拆借中心根據債券回購融資方證券賬戶的債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種,根據各自的折合比率計算的、用於回購抵押的標準化債券。可見,標準券是一種虛擬的回購綜合債券,它是由各種債券根據一定的折算率折合相加而成。也可以說,標準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債券回購標準

標準券的設立簡化了回購品種的設定,克服了原先按具體券種分別以不同回購期限設定回購交易品種所帶來的種種局限,實現了債券回購品種的標準化,即設立債券回購標準品種方便了回購交易的開展。

標準品種

所謂標準品種,是指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債券回購交易品種。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在剛開展債券回購業務時,其品種的設定是非標準化的。當時兩地交易所都是針對具體券種,分別按不同回購期限來設定回購交易品種的。從當時情況來看,由於我國國債市場品種單一,在數量和期限結構上遠遠不能同西方發達市場相比,因而對具體券種開辦回購尚具可操作性。但是,隨著我國國債一級市場的擴大、品種的豐富及發行體制的改革,必然會出現少數品種交投集中而有些券種備受冷落的局面。而且,以券融資方用作抵押的某一具體券種的庫存是有限的,這也直接限制了回購交易的開展和回購成交量的擴大。為此,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於l994年9月、l995年7月取消原按券種、回購期限分設回購品種的方法,設立不分券種、只分回購期限、統一按面值計算持券量的標準化國債回購標準品種。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回購設定單獨的標準券庫,與現行的國債回購標準券庫並行。

上海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06年5月8日起推出新的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品種。新質押式回購與原有質押式回購併行,但兩個品種在證券代碼和證券賬戶兩個環節都相互隔離。新老回購的最大區別是:新回購按證券賬戶進行交易和標準券核算,並實現了對質押券的轉移占有。在新老回購併行1年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2007年6月8日起老國債質押式回購和新回購併軌運行。這意味著歷經l4年的老國債質押式回購已完成了歷史使命,退出資本市場舞台。新質押式國債回購分為1天、2天、3天、4天、7天、l4天、28天、91天、l82天9個回購品種。

深圳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l82天273天11個回購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63、R-091、R182和R-273;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企業債回購有1天、2天、3天、7天4個品種,代碼分別為R-001、R-002、R-003和R-007。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00元標準券為1張,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或其整數倍;申報數量為10張及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其他規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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