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質押

股份質押

從本質上講,股份質押屬於一種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定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質押
  • 外文名:share pledge
  • 法律特徵1:單務無償性
  • 法律特徵2:補充性
  • 法律特徵3:從屬性
股份質押,股份質押契約,

股份質押

與票據、公司債券等權利質押相類似,股份質押生效的要件之一在於履行法律規定的登記或記載義務,登記程式的設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義在於通過股份質押的公示作用達到安全、公平、效率的交易目的。

股份質押契約

股份質押契約是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一種契約。我國擔保法、契約法對股份質押契約的概念、法律特徵、效力認定等作了詳盡規定,但對此類糾紛發生後,質權如何實現的問題未作規定。筆者結合審判實踐略作探討,以拋磚引玉。
一、股份質押契約的概念及法律特徵 股份質押契約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以依法可轉讓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設質作為債權擔保的協定。它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契約,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契約中的擔保條款。
股份質押契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單務無償性。債權人與出質人之間並不相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股份質押契約的權利主體是主債權人。出質人在股份質押契約中只負有出質義務,而不享有任何相對應的權利;債權人只享有權利,而對出質人不負任何相對應的義務。出質人即使代為履行主債務獲得追償權,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二)補充性。出質人對主債務的履行必須有一個前提條件,即主債務不履行。若主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或者主債務人已經開始履行時,質權人無權變賣、轉讓出質人的股份實現自己的債權。
(三)從屬性。股份質押契約以主契約的合法存在為前提,以擔保主契約的履行為目的,隨主債權因清償、抵銷、免除而消滅。
(四)優先受償性。債權人在其債權上設定質押權的目的,在於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和財產利益的安全。因這種對債權保障的設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應優先於未質押的受清償。
(五)記名性。訂立股份質押契約必須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花名冊,自記載之日起生效。這是股份質押契約區別於其他權利質押契約的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二、對股份質押契約效力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股份質押契約的效力,是解決好股份質押契約糾紛中質權實現的前提條件。只有正確認定股份質押契約是否有效,才能明確契約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凡是股份質押契約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認定為有效契約;反之則應認定無效。
實踐中,以下幾種情況應認定無效:
(一)主契約無效的股份質押契約。 股份質押是主契約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以主契約合法存在為前提。既然主契約中權利人的權利不合法,那么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即以股份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契約。 這點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所決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經營活動的信用基礎在於股東個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質,就有可能更換股東,損害公司的信用基礎。《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條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該股東並不能獨立作出決定 ,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並獲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股份質押契約無效。
(三)未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份質押契約。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所以股東以其股份出質時,應將質權人的姓名、住所、質權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占有,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花名冊之日起生效。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契約當然無效力可言。
(四)出質人將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股份作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契約。 質物是出質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則,股份質押契約無效。
三、股份質押契約糾紛中質權的實現
(一)無效股份質押契約的處理。 無效股份質押契約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無權對出質人的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且還應將股份返還給出質人,使之恢復到原來的財產狀態。因無效股份質押契約造成 的經濟損失,則應根據過錯原則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有效股份質押契約糾紛的處理。
1、債務履行期滿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將出資說明書交還出資人,質權人還應向公司說明情況,公司應將股東花名冊上記載的有關質押事宜註銷,質權消滅。
2、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的,則以股份質押權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但我國《擔保法》對股份質權如何實現,未作具體規定,一般應採用以下方法進行:
第一、自願協商方法。即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在質押契約中就質權如何實現問題作出約定,也可以在債務履行期滿,債務未受清償時進行約定,人民法院依照雙方的約定作出裁決。
但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出質人和質權人的約定必須是完全自願的,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二是約定的內容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是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強制執行方法。質權人和出質人就股份質權如何實現,沒有協定約定或協定不成時,質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股份是一種財產權,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可以採用股份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不管採取哪種方法,均應通知該有限責任公司將法院執行產生的結果記載於股東花名冊,公司接收到法院通知後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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