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

擔保公司

個人或企業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擔保公司或資質好的個人)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要求,讓借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之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覆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擔保公司
  • 外文名:bonding company 
  • 收入來源:貸款利息收入
  • 方式:第三方信用擔保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合格擔保標準,標準一,標準二,標準三,標準四,標準五,標準六,標準七,成立條件,意義優勢,法律依據,國家法律,政策檔案,註冊要求,資金要求,註冊流程,經營範圍,借款擔保,票據證券擔保,交易履約擔保,業務流程,如何識別,管理制度,保前調查,保時審查,保後檢查,公司整頓,擔保法,

合格擔保標準

如何判斷一個擔保公司是否合格,要注意以下七點標準。

標準一

人員素質追求更高
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業務經營的特殊性,所以融資擔保業務成敗的決定性因素,便是業務經營人員的項目運作能力和職業道德,共同構成的人員綜合素質因素。這其中,業務經營人員的項目運作能力高,則對融資擔保項目的整體把控程度就強。反之,在項目運作過程中一旦出現失控情況,就會造成出資人資金的損失。對擔保公司而言,業務經營人員具備合格的項目運作能力,還只是為融資擔保項目的成功運作上好一道保險。要想全面確保項目運作的成功,就必須重點關注到業務經營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畢竟內部人員的道德風險,是投資擔保公司風險防控體系中最為薄弱的一個環節,也是擔保公司在項目運作前期,就必須妥善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標準二

代償承諾必須兌現
對出資人資金安全負責任的投資擔保公司,在向出資人推薦高質量的融資項目時,往往會對出資人提供全程連帶責任擔保,並對用資人的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而擔保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就是指
  1. 用資人在借款到期日未能及時還款或足額還款的,擔保公司將在三個工作日內無條件代用資人墊付出資人的相關資金。
  2. 保證出資人的資金最多只逾期三個工作日,就能全部回收。
投資擔保公司提供的連帶責任擔保承諾,再結合借貸契約經過司法公證後的強制執行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標準三

業務辦理務必規範
如果說擁有雄厚的企業實力,是擔保公司搏擊激烈市場競爭的先天優勢,那么經營管理體系更先進,業務辦理流程更規範,則是擔保公司獲得各方認可,不斷發展壯大的根本保證。如何從源頭上有效杜絕資金安全隱患,不僅是出資人要面臨的難題,更是作為項目第三方擔保人的擔保公司,需要優先解決的問題之一。而嚴謹、規範的業務辦理流程的制定和實施,則能從源頭上將不利於出資人資金安全的因素及早過濾掉。這就是那些業務辦理流程不規範的擔保公司,在項目運作上容易造成出資人資金損失的癥結所在。

標準四

風險防控不能鬆懈
據一位業內資深人士介紹,擔保公司的企業核心實力,就是對融資擔保業務風險的有效防控能力。任何一家擔保公司只要開展業務,業務風險不可能完全避免,最佳狀態,也只是將業務風險控制在儘可能低的範圍內,做到於風險防控中創造企業利潤。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擔保公司對一般類型的融資擔保業務會收取3%的項目擔保費。也就是說擔保公司在獲利3元的時候,需要同時承擔100元的經營風險。由此可見,業務風險防控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對於擔保企業有著怎樣的重要意義。

標準五

企業實力但求雄厚
優選民營擔保公司的第一條谷柯標準,就是選擇企業實力更為雄厚的擔保公司。可是,怎樣的擔保公司才算是實力雄厚的企業呢?首先,我們要看的就是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的多少。其次要看的是公司經營規模的大小。經營規模直接受到經營人員人數的制約,而經營人員人數又受到經營場地面積大小的制約,經營規模大的公司往往需要面積更大的經營場地來做支撐。當然,一些擁有自有產權經營場地的擔保公司,在企業實力上也比租賃經營場地的公司更勝一籌。最後要關注的就是公司是否擁有更多的高質量融資項目,可供出資人進行比較和篩選。選擇高質量的融資項目,不僅能保障出資人的資金更安全,還能保證出資人獲得理想的投資收益。

標準六

強制公證應該執行
判定擔保公司是不是信譽良好,業務辦理流程規範的優選擔保公司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在辦理融資擔保業務時,是否按照法務部《關於辦理民間借貸契約公證的意見》規定,將借貸契約送至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出資人獲得公證機關的契約公證保障後,可享受到的權利是,一旦用資人到期不能償還出資人的借款,包括相應的利息時,公證處就可以根據出資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書,由出資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確保出資人的借款資金不受損失。

標準七

從業資質是否完備
雖然擔保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並不高,並經過2009年“井噴”式快速發展,在河南全省註冊的民營信用擔保機構已突破700家的規模,但是,在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取得《信用擔保機構備案證》的民營擔保公司卻屈指可數。如今,絕大多數的民營擔保機構,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擔保公司的主營業務範圍僅限於辦理民間借貸。真正在做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擔保業務的,也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規模較大的擔保公司,而這幾家規模較大的擔保公司均在第一時間向信用擔保行業主管部門遞交了登記備案申請。如果把營業執照看做是擔保公司的行業準入資質的話,那么信用備案證就是擔保公司的從業資質等級證明。那些還沒有正式經過政府備案的擔保機構,在新一輪的行業洗牌中將面臨被淘汰出局的窘境。

成立條件

1、滿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貨幣資本500萬人民幣;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1億,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檔案:
1、設立公司的申請報告(機構名稱、註冊資本金來源、經營場所、經營範圍)。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審核通知書。
4、各股東協定書。

意義優勢

因為銀行小額貸款的行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向銀行直接申請貸款受理較難,這就造成小企業有融資需求時往往會向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求救,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比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提高融資的成功率,就會降低銀行小額貸款的行銷成本。
另外,在貸款的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最佳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其次,事後風險釋放,擔保機構的優勢更是無可替代的,銀行直貸的項目出現風險,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擔保機構的現金代償,大大解決了銀行處置難的問題,有些擔保機構做到1個月(投資擔保甚至3天)貸款逾期即代償,銀行的不良貸款及時得到消除,之後再由擔保機構通過其相比銀行更加靈活的處理手段進行風險化解。
另一,擔保公司時效性快。作為銀行,其固有的貸款模式流程,造成中小企業主大量時間浪費;而擔保公司恰恰表現出靈活多變的為不同企業設計專用的融資方案模式,大大節省了企業主的時間與精力,能迎合企業主急用資金的需求。
再者,擔保公司在抵押基礎上的授信,額度大大超過抵押資產值。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需求資金。例如,北京萬才聯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武漢承誠投資擔保公司,就可以為企業提供綜合授信最高達240%的貸款模型。
如今,許多投資擔保公司,在貸後管理和貸款風險化解方面的規範和高效運營,獲得了銀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銀行把貸後催收、貸款資產處置外包給擔保公司,雙方都取得了比較好的合作效果。
擔保公司以前歸類為準金融類機構,如今屬於非金融機構,而銀行是屬於純金融行業,兩者形式上類似,功能上都能夠為企業融資,但還是有本質的區別。
擔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資金放貸,而是為企業信譽做擔保,由銀行放貸。也就是說企業在銀行資信度不夠達到貸款標準,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那么擔保公司做的就是銀行不願意做的那部分業務,風險由擔保公司來承擔。
擔保公司的優勢就是門檻低,辦事效率高,放款速度快,接受各種形式的抵質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比如房產、車輛、商標、股權等等抵質押物。

法律依據

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是擔保業務的開展的根本法律依據,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擔保公司與債務、債權人簽到契約及擔保契約、協定的根本依據
《中小企業促進法》:提出了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要求。

政策檔案

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 :
《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的建議》
《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部門政策:
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最新的行政性指導書。
國家經貿委 :
《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關於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財政部: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其他:
《關於增加農民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

註冊要求

資金要求

投資擔保公司一般要求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一段時間。
從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記情況來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異:北京市工商局對擔保公司登記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暫緩登記擔保類公司;浙江省工商局僅對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公司進行登記;江蘇省工商局登記“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企業經營範圍核定“非融資性擔保”等。
為統一規範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註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一、申請新設立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一年,經營範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註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台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註冊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稱,驗資,備案,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證、銀行開戶證,在備案時,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4、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戶籍證明
5、股東資信證明等

經營範圍

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契約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

借款擔保

1、企業技術改造貸款擔保
2、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3、企業信用證貸款擔保
4、企業綜合授信貸款擔保
5、企業主個人貸款擔保
6、個人投資貸款擔保
7、產權置換過橋貸款擔保
8、各種短期借款擔保

票據證券擔保

1、開立信用證擔保
3、商業匯票擔保
4、銀行保函擔保
5、企業債券擔保
6、保本基金擔保
7、信託產品擔保
8、其他票據證券擔保

交易履約擔保

1、工程履約擔保
2、工程付款擔保
3、原材料賒購擔保
4、設備分期付款擔保

業務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定擔保及反擔保協定,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契約,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係。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係。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定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如何識別

第一,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好的擔保公司都會有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以及不斷學習風險防控的優良機制。這一點,在挑選擔保公司時尤為重要。只有風險控制得好,投資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第二,法律文本嚴謹及操作規範。老牌擔保公司往往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等,不會為了短暫利益而違規操作,也不會去觸摸行業的“高壓線”。在操作中,任何的違規或意外因素都有可能對投資人的利益造成潛在威脅,因此制定嚴謹的法律文本是必需的,契約中投資人、借款人及擔保人所具有的權利以及各自承擔的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這也是判斷擔保公司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充分了解擔保公司的資產情況及社會信譽。通常好的擔保公司擁有良好的資產狀況,擁有較成熟的運作模式,而這些又會為它贏來好的社會信譽和口碑。
第四,可以從擔保公司的經營年限、客戶數量、無逾期天數等方面進行了解,也可以從員工的著裝、言行舉止等細節判斷一個公司的企業文化、紀律性等,這都可以成為選擇擔保公司的條件。
如何識別正規擔保公司
北京電視台的《法治進行時》天天播放各種騙局還有人上當呢,不見得看完這篇文章的人以後就不會上當,只是鑒於工作中經常會聽到客戶給我們談起之前在申請貸款的時候被騙的經歷,所以在此整理一下某些打著可以替客戶辦理貸款的旗號在外招搖撞騙的騙子公司常用的騙子伎倆供大家參考,也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識別一下真假,謹防上當!
騙術一、代辦大額信用卡:這種騙術經常能騙到一些對貸款知識缺乏又急於用錢的中年人。騙子一般會號稱能給你做手續辦出大額的信用卡再幫你提現,收取你手續費。最後信用卡辦下來辦不下來手續費都不退你了!首先,銀行辦信用卡都是免費的,而且額度的大小是根據個人的資產情況和徵信情況來的,並不是你交錢就批得多不交錢就不給批,所以什麼所謂的跟銀行關係好,跟行長關係好能幫你批大額信用卡,這些手續費也是拿去打點銀行的謊言一般人過過腦子就能想出來。辦個信用卡你能交多少錢啊,最多200塊錢吧?再多了您也不願意掏啊,暫且不說信用卡審批這事不歸行長管,就是歸他管人家行長什麼身份啊?為了你這200塊錢的蠅頭小利去違反銀監會的規定冒著被開除的風險給你一手遮天辦張信用卡?
騙術二、無抵押貸款:這種騙術經常會騙到那些剛剛步入社會,想要自己創業又沒有任何資產的人。當今社會,親戚朋友之間借錢都那么難,和你非親非故的貸款公司憑什麼什麼都不要就把錢借給你?真以為像香港黑幫電影裡演的一樣你不還錢找幾個打手去你家潑汽油刷錢啊?這種所謂無抵押的公司一般都會事先給你把前景描述得非常的美好,然後向你收取所謂的調查費、家訪費、手續費等等……最後的結果不是所謂的貸款公司跑掉就是你的資格不符合公司放款要求,不過您之前支付的手續費不能退了!更有甚者直接就繞到第一個騙術,讓你辦大額信用卡…… ­
騙術三、包辦貸款:這種騙術經常會騙到一些擁有條件不符合銀行貸款和個人資信和條件都不符合銀行放貸條件的人。這種騙術和信用卡異曲同工,不管你抵押的房產是否符合銀行貸款要求,不管你個人資信是否符合銀行要求,我們都可以通過和銀行的關係和行長的關係暗箱操作給你做貸款。既然您已經知道自己不符合銀行的條件,要想我們幫你做成貸款那就必須要支付一些費用來打點銀行里的人……最後的結果還用說嗎?還不就是人去樓空或者手續費不能退!
從我進入擔保行業以來,自認為為需要貸款的客戶提供貸款是一種幫助別人成就自己價值的事業,是能夠為客戶錦上添花和雪中送炭的事業,那些需要貸款的人往往都是因為缺錢需要資金才去申請貸款,而這些騙子利用人家需要資金和著急的心理再騙取他們這些費用無疑是落井下石、雪上加霜,這些昧著良心騙取的錢花起來會那么心安理得嗎?
在這裡告訴大家正規的擔保公司或貸款公司應該是怎么去給客戶服務的!
一、所有的擔保公司的貸款政策法規都是依附在銀行的信貸政策下的,銀行不能做的貸款擔保公司肯定是不能操作的。連銀行都不能隨便承諾客戶貸款一定能夠成功,所以擔保公司更不能去向你做任何的承諾。擔保公司是為您的貸款提供擔保作為銀行借款第二還款人的身份出現的,所以擔保公司不是貸款一定成功公司。如果你自己都懷疑自己的資信條件是否可以通過銀行審核的時候還有人在告訴你我們一定能幫你辦成貸款的時候你就要考慮一下自己是不是要掉進某個陷阱了!
二、擔保公司既然是為你的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那么擔保費當然只能在貸款實現的時候交付,正規的擔保公司不會額外收取任何客戶所謂的手續費、家訪費、材料費的。在貸款之前您唯一需要支付的費用只有房產評估的費用,而且如果貸款不成功,擔保公司一定是分文不取的。之前支付的評估報告費用也可以將評估報告退還回去,評估公司收取100-200元不等的交通費和工本費而已。
總之就是一句話,很多人都說過,我也再嘮叨一次,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在做任何貸款的時候,需要你先支付一些莫須有的費用或者給你承諾得天花亂墜的時候你就該好好考慮一下了,說不定這就是一個陷阱!
不良擔保公司的判斷標準
1、正規貸款服務不成功,絕不收費,更不會先收利息。
2、銀行利息同比是市中最低的,沒有比銀行更低的利息。
3、“無學歷,無工作,無固定資產”的人員貸款機率為零。
4、承諾“無所不能,什麼都能貸款”的公司一定要高度警惕。
5、不見面,不審核資料,承諾簽契約,交手續費就放款的是真騙子。

管理制度

擔保“三查”指保前調查、保時審查、保後檢查,“三查”是信貸與擔保管理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信貸與擔保工作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做好信貸與擔保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

保前調查

(一)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調查、評估。
1. 審查借款申請人有關材料。
2. 對借款申請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複印材料,翻閱有關總帳、明細帳和憑證,審核財務報表。
3. 分析財務報表、檢查借款申請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4. 審核借款申請金額、期限。
(二)對借款保證人進行調查、評估。
1. 審查借款保證人有關材料。
2. 對借款保證人進行實地調查,核實複印材料,翻閱有關總帳、明細帳和憑證,審核財務報表。
3. 分析財務報表,檢查擔保能力。
(三)對借款抵押物、質物進行調查評估。
1. 審查抵押物、質物。
2. 審查抵押、質押相關手續。
3. 現場察看抵押物、質物。
4. 審查抵押物、質押的價值,確定可抵押、質押額。
(四)撰寫調查、審批報告。
調查、審批報告的內容
1)基本情況
2)管理、經營情況
3)財務狀況
4)項目情況
5)反擔保方案
6)風險與效益
7)調查意見

保時審查

是確保貸款正確、合理髮放的關鍵環節。主要對借款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調查報告的內容進行詳細的審核。主要內容有:借款的用途、企業的發展前景、經營狀況、負債能力、反擔保契約要素是否齊全等等。

保後檢查

是確保貸款按政策、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減少和防止貸款風險的重要保障措施。它要求項目人員在貸款發放後,對貸款的使用進行跟蹤檢查,定期分析檢查和分析的主要內容:
1. 檢查貸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無挪用、套用貸款情況。
2. 檢查存貨有無積壓、應收款回籠情況等。
3. 落實企業還款資金來源。
4. 糾正企業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及所有影響貸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業改進。

公司整頓

自2009年開始全國性的擔保公司整頓準備工作,2010年開始進入實質性的整頓工作,包括廣東、上海、山東等各地相繼出台整頓方案。整頓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批程式的清理、業務範圍的規範及風險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等。
廣東2010年9月27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發文《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著手在全省範圍內對擔保機構進行清理整頓。

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頒布時間:1995-6-30發文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契約是主契約的從契約,主契約無效,擔保契約無效。擔保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契約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章 保 證
第一節 保證和保證人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契約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 保證契約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契約。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契約分別訂立保證契約,也可以協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契約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契約訂立一個保證契約。
第十五條 保證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契約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契約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定變更主契約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契約的,該契約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契約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契約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節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二節 抵押契約和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契約。
第三十九條 抵押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契約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契約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檔案或者其複印件:
(一)主契約和抵押契約;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複印。
第三節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四節 抵押權的實現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定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契約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契約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契約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八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契約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契約。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契約,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契約。
第六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的主契約債權不得轉讓。
第六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規定。
第四章 質 押
第一節 動產質押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契約。
質押契約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第六十五條 質押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範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契約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六十六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契約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六十七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契約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定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定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第七十四條 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第二節 權利質押
第七十五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契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定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契約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契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十一條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契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契約、運輸契約、加工承攬契約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契約,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契約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契約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定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契約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契約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契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本法所稱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保證契約、抵押契約、質押契約、定金契約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契約,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契約中的擔保條款。
第九十四條 抵押物、質物、留置物折價或者變賣,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九十五條 海商法等法律對擔保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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