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信託

資金信託

所謂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按照委託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託又能分為單獨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的即為單獨資金信託,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委託的,則為集合資金信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金信託
  • 亦稱:金錢信託
  • 屬於信託機構一項重要的信託業務
  • 類別:信託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概述,類型,單獨管理,集合管理,契約,風險申明,八項準則,風險申明,報告內容,內容,

概述

資金信託,又稱金錢信託,它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資金信託業務是信託機構一項重要的信託業務,也是信託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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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受益權的轉讓:信託檔案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根據信託檔案規定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類型

信託機構在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委託人的要求,為其單獨管理信託資金,即稱為單獨管理資金信託;為了使受託資金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採取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獨管理

又可分為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託是指委託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託機構並無裁量權。
其資金運用的範圍包括:
存放金融機構的存款信託資金
投資國債企業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國內上市股票;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
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託業務是指結合信託機構自身信託投資及土地開發業務專長,引導信託資金投資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開發項目。

集合管理

按照接受委託的方式,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又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託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契約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統一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為委託人,以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作為委託方式,由受託人集合管理信託資金的業務。
按照其信託計畫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託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託。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託、債券投資信託和證券組合投資信託等。
2)組合投資信託,即根據委託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信託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產或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信託。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託,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託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託權證募集信託資金,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按經批准的信託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託。
5)貸款信託,即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信託計畫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託,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契約

信託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信託目的;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信託期限;
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安排;
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信託事務的報告;
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風險的揭示與承擔;
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改變方法時受託人的建議和委託人的指示,
關於風險申明: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在簽定信託契約的同時,與委託人簽定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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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申明

關於風險申明: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在簽定信託契約的同時,與委託人簽定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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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檔案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2)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檔案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託投資公司負責賠償。
3)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八項準則

1、《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已明確了獲得中國證監會業務資格認定的證券公司可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故當然也就可以從事資金信託業務。但由於《暫行辦法》制訂的法律基礎主要是《管理辦法》,則《暫行辦法》所指的資金信託業務的受託人並不包括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認定的證券公司.
2、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的本外幣業務,雖然包括作為企業間的中介,企業間的資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間接拆借(同商業銀行的此功能一致),但這不表明信託投資公司可開展存貸款業務。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金信託取得的資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同的資金信託也有此要求),類似於證券投行業務中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託投資公司因資金信託業務取得的資金既非其負債,也非其資產,並須專戶管理,故信託投資公司若開展(變相)吸收存款業務缺乏法律/財務基礎。
3、依《暫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若違反規定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按照非法集資處理,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表明,若發行人非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其應當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顯然,如有損失,賠償責任應由發行人承擔)。《暫行辦法》在此處的規定與《公司法》及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不一致,委託人應特別關注。委託人在簽訂資金信託契約時,同時會簽訂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申明書”)。申明書須至少包括如下內容:若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檔案(信託契約)約定管理、運用資金而導致的損失由信託財產(信託資金)承擔;反之,賠償責任由信託投資公司承擔,若仍不足賠償,由信託財產(信託資金)承擔。
4、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發行相關憑證,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憑證持有人擁有因憑證而反映的一種契約關係中,其享有要求權,即委託人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要求權,因此信託投資公司會在其會計報表上記錄為負債。因為禁止信託投資公司負債,當然也就順理成章禁止其相關發行業務/發行職能。
5、《暫行辦法》限定了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人,其接受資金信託契約的上限為200份(含200份)。證券投行業務中,已有不少擬上市公司的股權設定方案中將員工持股問題間接通過信託投資公司持股予以解決。同一信託投資公司,接受資金信託契約的上限為200份(含200份),單份契約金額不低於5萬元(含5萬元);當前民營企業的上市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中國大陸IPO發行的主流,而民營企業一般全員均為股東(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業),人數很多,則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上述規定。
6、信託契約及其他信託檔案,應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型載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契約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契約、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該段文字很重要,保險契約及其相關檔案也會在首頁有同樣法律意義的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16條規定,保險人應主動向投保人說明/解釋保險契約、接受投保人詢問、不得故意/過失隱瞞事實或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信託投資公司若有類似行為,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7、信託檔案(信託契約)在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檔案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應注意,同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一樣,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且僅有通知業務而無須徵得其同意;則受益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應履行通知義務。
8、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指定信託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擔任信託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經理資格證書》。信託業的資格管理,同證券業保險業一樣。證券業、保險業已經開展了全國範圍的相關資格考試,只有合格的人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風險申明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按照法律、行政關係的規定設立。
信託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信託目的;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信託期限;
信託資金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許可權;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安排;
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託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信託事務的報告;
信託網的權利、義務;
風險的揭示與承擔;
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信託契約還可以載明信託財產的交付,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的具體方法。改變方法時受託人利得財富的建議和委託人的指示,信託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信託財產的審計或者評估,以及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報告內容

(一)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二)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三)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四)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五)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畫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其他內容。

內容

資金信託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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