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計畫

信託計畫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簡言之,信託是一種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一項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利用信託原理,一個人(委託人)在沒有能力或者不願意親自管理財產的情況下,可將財產權轉移給自己信任並有能力管理財產的人(即受託人),並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用於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計畫
  • 外文名:Trust plan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 年收益:4%
  • 時長:3年期
特點,發行條件,推介規則,披露規則,大會規則,項目回顧,資產管理,

特點

信託計畫的特點
a)信託具有融通資金的性質
b)信託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c)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d)信託收益穩定,且遠遠高於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銀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國家信託計畫的發行與運作監管嚴格,有效的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理財品種,信託計畫將成為您投資組合之中中長期、低風險投資品種的最佳選擇。信託計畫,是指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

發行條件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畫的條件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畫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畫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契約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這裡所稱的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畫相應風險的人:
①投資一個信託計畫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②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推介規則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畫的規則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畫,應有規範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畫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畫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畫的,應當在推介前向註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畫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②進行公開行銷宣傳;
③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④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檔案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⑤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披露規則

信託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計畫檔案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查詢與其信託財產相關的信息,信託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信託計畫設立後,信託公司應當依信託計畫的不同,按季製作信託資金管理報告、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資金管理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信託財產專戶的開立情況;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處分和收益情況;
③信託經理變更情況;
④信託資金運用重大變動說明;
⑤涉及訴訟或者損害信託計畫財產、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託計畫檔案約定的其他內容。信託計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公司應當在獲知有關情況後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披露,並自披露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書面提出信託公司採取的應對措施:
①信託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②信託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③信託計畫的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的擔保。

大會規則

受益人大會由信託計畫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出現以下事項而信託計畫檔案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
①提前終止信託契約或者延長信託期限;
②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
③更換受託人;
④提高受託人的報酬標準;
⑤信託計畫檔案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大會由受託人負責召集,受託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代表信託單位10%以上的受益人有權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受益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受益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信等方式召開。每一信託單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受益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信託單位的受益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但更換受託人、改變信託財產運用方式、提前終止信託契約,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受益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項目回顧

自重新登記以來,中誠信託已發售的信託項目如下:
ll 一托染油技改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3年期,年收益4%)
l 北京柏陽景園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2年期,年收益5.5%,已付一次收益)
l 中信信貸資產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1年期,年收益4.82%)
l 金麗溫高速公路間接銀團貸款受讓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1年期,年收益4.2%)
l 鄭州捲菸總廠設備融資租賃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2年期,年收益5.8%)
l 北京天天朝陽·宣武門大廈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2年期,年收益5.8%,已付一次收益)
l 南京鋼鐵聯合有限公司貸款項目集合自己信託計畫
(2年期,年收益4.5%)
l 光大信貸資產受讓項目
(1年期,年收益3.98%)
l 北京麗江新城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2年期,年收益6.3%,已付一次收益)

資產管理

相同點:
1.項目發行方均為金融機構,都屬於投融資平台,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2.項目發行前必須報備相關監管單位,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發行的項目本質相同通道不同,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契約、說明書等類似。
4.目前通過這兩種方式取得的投資收益均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不同點:
1.信託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資產管理公司由證監會監管;
2.全國目前有68家信託公司持有銀監會頒發的信託牌照,資產管理公司(均為基金公司旗下子公司,由證監會授予牌照)目前40餘家;
3.信託募集結束,款項交至託管銀行即可成立;資管計畫募集完畢後,需交由證監會驗資,驗資完畢方可成立;
4.未來資產管理計畫份額可通過交易所向其他投資者轉讓;信託份額轉讓需雙方同時去信託公司辦理。
5.100萬-300萬以下的個人投資者,每個信託計畫只有50個,資管計畫可以有200個。
6.資管計畫為市場新興產品,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費用較信託低,因此相對信託產品而言,讓渡給投資者的收益較信託高。
7.信託公司自上世紀80年代既已存在,經過數輪增資目前註冊資本在10億左右。資產管理公司自2012年底至2013年初陸續獲得業務牌照,資產管理公司註冊資金大約在2000萬-5000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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