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現將《“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教育部。

“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財教[2004]117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教育部
  • 時間:2004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財教[2004]117號
現將《“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教育部。
“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容主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985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繼續實施“985工程”建設項目的意見》(教重[2004]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資金、項目學校主管部門共建資金以及項目學校自籌資金。
第三條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重點用於“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985工程”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和隊伍建設。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資金、項目學校主管部門共建資金以及項目學校自籌資金,根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項目學校“985工程”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第四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集中使用,突出重點;總體規劃,分年實施;項目管理,績效考評。
第五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項目學校及各相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第六條 凡使用“985工程”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維護。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985工程”建設目標、任務以及項目學校在優勢領域的數量和水平,按照因素法確定並下達項目學校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
第八條 項目學校根據“985工程”的總體目標和任務,結合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校園建設規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其他渠道建設資金等情況,編制“985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和“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985工程”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建設項目論證報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批立項。
第九條 項目學校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財預〔2004〕84號)要求,在每年10月份前編制下一年度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委託中介機構對學校項目預算進行評審並參照評審意見,審批下達年度項目預算。
第十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項目預算須納入學校總體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第十一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預算一經審定, 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維修費、項目管理費等。
(一)人員經費指在“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和隊伍建設中,用於引進、聘任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優秀學術骨幹和大學高級管理人才所發生的支出。
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要有利於創新和促進項目學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利於建立以競爭、流動為核心的人才激勵機制、人才評價機制和與之相適應的分配機制。
(二)業務費指為完成“985工程”建設任務而必須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勞務費、租賃費等專項業務支出。
(三)設備購置費指為建設“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985工程”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等發生的支出。
(四)維修費指用於與“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985工程”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相關的教學、科研儀器和實驗設備、教學科研用房和附屬設施的修理、維護以及提供條件支撐的教學科研基礎設施改造所發生的支出。
涉及基本建設支出的項目,經批准後,參照基建財務規定和要求進行核算與管理。
(五)項目管理費指“985工程”辦公室在實施工程管理中所必須開支的經費,主要包括:“985工程”辦公室統一組織的項目審核、評估、論證驗收及專家工作會議所需的會議費、差旅費、專家勞務費,辦公用品購置費、印刷費、郵電通訊費、交通費,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招待費、出國費等。
項目管理費由“985工程”辦公室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預算建議數,經財政部審定後在年度“985工程”專項經費預算中安排。
第十三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和標準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項目學校提出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財政部審批後執行。
第十四條 凡納入政府採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經過招投標、集中採購等規範程式後方可列支。
第十五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985工程”科技創新平台、“985工程”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和隊伍建設之外的人員經費支出,也不得用於彌補與“985工程”建設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的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六條 年度終了,項目學校應將“985工程”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年度單位決算統一編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學校上報決算時須對“985工程”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必要的文字說明,文字說明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益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
第十八條 項目學校應確保“985工程”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年末結存的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按規定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九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實行定期檢查制度。財政部、教育部(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項目學校“985工程”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985工程”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暫停其後續撥款。項目學校限期整改後並經核查確已糾正的,可恢復或適當調整撥款,否則將取消項目並終止撥款,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學校應建立健全“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責任制,對審批確定的項目實行項目負責制。項目學校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學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985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以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預算文本確定的績效目標為考核依據,對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評估。結合績效考評結果,對“985工程”成效突出的項目學校給予必要的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項目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