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985工程” 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985工程” 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由教育部財政部於2013年1月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985工程” 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教育部財政部
  • 發布日期:2013年1月6日
通知,全文,

通知

教重[2013]1號
有關省、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財務司(局),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加強“985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實現建設目標,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教重〔2010〕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新修訂的《“985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們。
附屬檔案:“985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13年1月6日

全文

“985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加強對“985工程”建設的科學規劃和規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設目標的實現,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繼續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意見》(教重〔2010〕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985工程”建設目標是:通過持續重點支持,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力爭到2020年前後,形成一批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學科,若干所大學躋身世界一流大學行列;一批學校整體水平和國際影響力躍上一個新台階,成為國際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一批學校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三條 “985工程”建設管理應符合高等教育的特點,遵循高等學校的辦學規律,實行長期規劃、動態管理、分段實施。“985工程”建設實行績效考評制度。
第四條 “985工程”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實現學科建設新的突破、培養拔尖創新人才、引進和造就學術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提升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開展高水平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實施“985工程”的高等學校要率先進行體制機制改革試點。
第五條 “985工程”採取國家、共建部門(有關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學校三級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學校自我管理為主。
第六條 創新決策機制,建立專家諮詢監督與政府決策相結合的管理機制。教育部、財政部聘請學術造詣深厚、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力、辦事公正的專家成立“985工程”專家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成立“985工程”領導小組。
二、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部、財政部“985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協商決定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和總體規劃。“985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985工程”建設的日常工作。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包括:組織“985工程”的實施、檢查、驗收等工作;檢查建設進展情況、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八條 共建部門參與對有關學校“985工程”建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籌措共建資金,落實相關配套政策。
第九條 學校成立“985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985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領導小組下設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校“985工程”建設的規劃、實施與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985工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建設重大政策、建設資金分配辦法等提出諮詢意見;提出並推進重大專題研究課題;對學校建設和發展提出諮詢意見;對實施進程進行監督,對建設成效提出評價意見。
三、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根據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大學建設的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結合學校的發展戰略規劃和辦學目標,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基本額度預算控制數、其他渠道建設資金等情況,統籌規劃學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長遠發展,研究制訂學校繼續實施“985工程”總體規劃(2010-2020年)和“985工程”改革方案(以下簡稱“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具體程式如下:
(一)學校“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在進行充分、科學的論證並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教育部、財政部;
(二)教育部、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學校上報的“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進行審核;
(三)學校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門報“985工程”領導小組審批;
(四)教育部、財政部在充分參考有關專家審核意見的基礎上,批覆學校“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
(五)財政部、教育部分階段下達學校的各階段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基本額度預算控制數;
(六)學校根據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控制數,結合本校“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編制年度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學校應按照教育部、財政部批覆的“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以及下達的預算組織實施。建設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由學校經主管部門報教育部、財政部審定。
四、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資金、學校主管部門共建資金以及學校自籌資金。
第十五條 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重點用於“985工程”學校實現學科建設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學科、推進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的改革試點、加快引進和造就學術領軍人物和創新團隊、加快提升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開展高水平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資金、學校主管部門共建資金以及學校自籌資金,根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學校“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985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596號)執行。
五、檢查驗收
第十八條 “985工程”建設實行階段檢查和總結驗收。
第十九條 階段檢查由教育部、財政部“985工程”辦公室統一部署。檢查的重點是:階段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管理情況以及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等。
第二十條 “985工程”總體規劃和改革方案完成後,學校需向教育部、財政部提交“985工程”總體規劃完成情況和改革方案實施情況的報告,教育部、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學校進行驗收。驗收的重點是:總體建設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改革方案的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建設成效等。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財政部加強對學校“985工程”建設成效和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考核,並根據檢查考核結果對有關學校的建設項目和分年度預算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教育部預留一部分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根據“985工程”學校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建設績效等情況,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985工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財政部“985工程”辦公室《關於印發〈“985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教重〔2004〕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根據本辦法和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經主管部門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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