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4〕85號

為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提高職業院校學生的實踐和動手能力,促進校企合作,轉變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有關精神,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各級各類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進行扶持。為規範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教育部
  • 發布文號:財教〔2004〕85號
  • 目的:為加強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等
辦法,解釋權,

辦法

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推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加快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技術型人才的培養,中央財政決定設立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重點建設示範性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結合建設職業教育實訓基地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教育實訓基地是指為提高職業院校學生的實踐和動手能力,由職業院校單獨舉辦或與企業聯辦的實驗實習場所。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獎勵和補助各級地方政府興辦和民辦的機制靈活、辦學效益高的中等、高等職業院校的實訓基地更新和購置設備。
第三條 專項資金在統一規劃下,優先選擇、重點支持以下職業院校:
1.辦學方向正確、能以就業為導向、培養大量社會緊缺的技能型人才、畢業生就業率高的職業院校;
2.在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推進學校管理體制和用人機制、加強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創新的職業院校;
3.在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職業院校。
主要支持的專業領域:數控技術、汽車維修技術、計算機套用與軟體技術、電工電子技術、建築技術等符合發展區域經濟支柱產業人才需求的專業。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以獎代補的辦法。
第五條 教育部、財政部從各地符合條件的優秀學校中選定專項資金的獎勵補助單位。被選定的單位申請中央專項資金時,要先確定項目實施目標,根據項目實際需要和自身資金能力,提出申請中央獎勵資金的數額,並編制資金預算建議和設備採購計畫,按規定的格式填寫資金申報表,經學校主管部門和省(區、市)教育、財政部門審核,上報教育部,經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六條 各單位上報項目申報表時,應有必要的文字說明,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預期目標、具體實施計畫、保障措施、資金來源情況、設備採購計畫草案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年度項目預算一經審定,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得調整。若確需調整,應按規定程式上報教育部和財政部,經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實訓基地購買設備應當實行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用中央集中招標和學校單獨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工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實訓基地所需大宗通用設備原則上實行中央集中採購,由財政部、教育部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實訓基地所需的少量特殊設備可由學校在當地招標採購。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十條 凡使用實訓基地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十一條 各項目單位必須有健全的財會機構和合格的財會人員。各項目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合理有效使用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二條 各項目單位應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如確因特殊情況項目當年未完成,其項目經費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有關規定對各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物資設備管理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點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物資、設備毀損且情節嚴重的,將暫停撥款。在對項目單位限期整改並經核查確已糾正的,可恢復撥款,否則將終止項目。對情節嚴重的責任人員,應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解釋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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