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的通知

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文本》。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的通知
  • 文號:教財〔2004〕15號
  • 發布時間:2004年6月28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財政部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2004年6月28日
教財〔2004〕15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精神,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及《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文本》。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內容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規定,為加強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具體比例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與經辦銀行簽訂的貸款合作協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合作協定的中標銀行。
第三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中央部委所屬院校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管理,地方院校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貸款發生額及風險補償比例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各普通高校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還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費收入時,直接撥給同級教育主管部門。
第六條 當年尚未有畢業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當年實際貸款額×風險補償比例×50%。
第七條 已有畢業學生進入還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與上一學年度本校學生的金額違約率掛鈎,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考核確定。
第八條 金額違約率是指連續超過90天未履行契約的貸款本息金額占進入還款期的貸款本息金額的比率。
第九條 經辦銀行於每年9月底前,將上一學年度(上年9月1日?當年8月31日)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和違約率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第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提供的貸款實際發放額和違約率,採用加權平均方式,計算確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於10月底前將高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扣撥經費的依據。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將各校所應承擔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具體數額書面通知高校,高校據此在有關會計科目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銀行實際發放貸款額,按照協定比例,確定實際應支付給銀行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並按協定規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將補償資金及時、足額撥付給經辦銀行。
第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每年應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後,抄報人民銀行(分行或中心支行)、銀監會(局),並向高校通報。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對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並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
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51號)規定,為做好財政貼息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辦法。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經費,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係,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經費。
第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開始執行。此前簽訂契約的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
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助學貸款招標、投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人與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全國或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收到由招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的銀行。投標人應經銀監會批准、有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資格。
第三章 招投標管理與實施
第五條 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的管理與監督;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省會中心支行和銀監局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的管理與監督,並接受中央有關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具體實施工作,招投標名稱為“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投標具體實施工作,招投標名稱為“某省(市、區)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全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對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的招投標工作給予指導。
第七條 招投標採用國內邀請招標方式,即招標人向投標人傳送投標邀請進行招投標活動。
第八條 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條款
(四)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書(格式)
(五)附屬檔案:(1)招標需求一覽表(2)投標書(格式)(3)投標一覽表(格式)(4)借款契約文本(基本格式和主要內容要求)(5)法人授權書格式
第九條 招標人必須按照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標文本的要求編寫招標檔案,向潛在的投標人傳送招標檔案。向所有潛在投標人傳送招標檔案工作應在同一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投標與開標
(一)投標期限自招標檔案傳送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截止。
(二)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回響。
(三)投標人應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密封的投標檔案遞交招標人指定的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拒收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投標檔案。
(四)允許投標人在規定投標截止時間前對已提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五)按照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開標。招標人唱出投標人在投標書中報出的風險補償金比例等內容。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和投標人的代表出席開標儀式。
第十一條 評標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及其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和學校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至少達到七人,人數應為奇數。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保密。
(二)評標工作應嚴格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或說明。澄清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對未改變投標檔案實質內容,並且澄清後滿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標接受。
(三)評審工作分初審和終審兩步進行。
初審是對投標檔案的完整性和實質回響性的審查。未在投標書中明確報出風險補償金比例的;未根據招標需求一覽表的要求,按投標一覽表格式明確和完整回響貸款需求的;投標人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定條款提出重大偏離的;投標檔案無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字人無法人代表有效授權書的應視非實質性回響予以廢標。
終審是對初審合格的投標進打分評比,以確定中標人。打分評比採用綜合打分方式,即根據招標檔案規定,按投標人所報的風險補償金比例和其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能力分別計算出風險補償金比例評估分和資格能力評估分,再以兩部分的權重加權計算出綜合評估分。綜合評估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第十二條 中標通知與合作協定
評標結束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未中標人。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與招標人簽訂合作協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規:
一、相互串通投標的;
二、中標後不按規定簽訂合作協定的;
三、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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