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第三章 流動資產和長期投資,第四章 固定資產,第五章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第六章 成本費用,第七章 收入、利潤及分配,第八章 外幣業務,第九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第十章 公司清算,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證券公司的財務行為,維護所有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公司公平競爭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依法註冊登記,持有證券經營業務許可證,具有法人地位從事證券業務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包括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必須分類管理、分別核算。
第三條 公司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公司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章程等檔案的複製件。
公司發生遷移、合併、分工以及其他變更登記事項,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變更檔案的複製件。公司終止清算後,應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供註銷手續的複製件。
第四條 公司以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財務核算;要以提高效益為中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防範經營風險;如實反映經營狀況,依法計算扣繳納國家稅收,保障所有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司財務部門必須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做好各項財務收支預測、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權益和負債

第六條 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一般風險準備、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七條 實收資本(股本) 是指公司投資者按出資契約、協定規定實繳的出資額及公司設立後按法定程式轉增和新增部分。公司收到的投資者的出資,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公司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八條 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可以採取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採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按照股票面值計價。公司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九條 公司的投資各方必須按契約、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付資本。投資者未按投資契約、協定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及其他投資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條 公司對實收資本依法享有經營權。在經營期間,投資者對投入公司的資本,除依法轉讓、減資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資者按其出資的比例對公司的淨資產享有所有權,並按其出資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虧損。
第十一條 公司的資本公積包括:在籌集資本過程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資本(股本) 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本的溢價淨收入等);資本(股本)投入時匯率折算差額;公司發生分立、合併、變更等事宜時資產評估或者契約、協定約定的資產價值與原賬面淨值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應計入資本公積的其他款項。一般風險準備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用於先於盈餘公積之前彌補虧損。盈餘公積包括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等。資本公積可按法定程式轉增實收資本(股本)。但資產評估增值、接收捐贈資產在該筆資產處置之前其相應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增實收資本(股本)。法定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增實收資本(股本),但轉增實收資本(股本)時,以轉增後留存公司的法定盈餘公積不少於增資前註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二條 負債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包括1年(合1年) 以下的各項拆入資金、賣出回購證券款、代買賣證券款、代發行證券款、代兌付證券款、各種應付及預收款項、預提費用、短期債券和其他短期負債長期負債包括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長期債券、長期應付款(包括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和其他長期負債
第十三條 各項負債按實際發生額計價。發行債券債券面值計價,實際發行價格超過或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存續期間分期攤銷。發行債券發生的各種費用,計入當期營業費用。
第十四條 以負債形式籌集的資金,接負債的實際利率分檔次按月計提應付利息,計入成本,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沖減應付利息。

第三章 流動資產和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 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自營證券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款項、拆出資金、買入返售證券、存放證券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低值易耗品、代發行證券、代兌付證券款、待攤費用等。
第十六條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放證券清算代理機構的清算備付金,以及其他形式的貨幣資金。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十七條 應收款項是指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除應收利息和應收股利以外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包括應收清算款項、應收手續費以及其他應收暫付款項等。應收款項技實際發生額計價。
第十八條 自營證券是指公司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以獲取買賣差價收入為目的的經營性或上市證券,包括自營股票、自營債券、自營基金等。
第十九條 長期投資是指公司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台1年)或不準備在1年內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含長期基金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二十條 公司自營證券和長期投資按購買或投資時實際支付的餘額(包括有關費用) 或經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公司購買股票和債券的價格中包含已宣告發放但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債券利息,應沖減自營證券和長期投資的成本。
第二十一條 配股以配股價及支付的相關費用為實際成本,自營證券的配股按實際成本計入自營證券,長期投資的配股按實際成本計入長期投資。
第二十二條 自營證券和長期投資的送股股票股利,分別作為增加自營證券和長期投資的數量核算,即只登記數量,不確認收入。
第二十三條 公司出售自營證券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公司出售自營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應採用權益法核算;公司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應採用成本法核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持有的長期債券投資債券面值和規定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債券,購買價格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存續期內,確認相關利息收入時攤銷。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含2000元) 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等。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與該項資產相對獨立,並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同時該組成部分符合固定資產條件時,應將該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經營用固定資產應當分類管理。不符合固定資產條件,單位價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攤入費用。單位價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為費用列支。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下列原則計價:
(一)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公司用借款和發行債券購建固定資產時,在購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契約或協定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費等計價。
(四)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認的淨值計價。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固定資產的淨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扣除改建、擴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後的金額計價。改建、擴建形成的固定資產按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票據或資產驗收清單所列金額加上由公司負擔的運輸、保險、安裝等費用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根據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價計價。
(七)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公司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增值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九條 公司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評估。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五)原固定資產價值計價錯誤。
第三十條 公司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實際成本計價。
第三十一條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按規定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後,按照決算數調整估價和已計提的折舊。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採用個別或分類折舊辦法計提折舊,
提取的折舊計入成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下列固定資產提取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各類設備。
(三)修理停用的設備。
(四)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四條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已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二)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四)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提前報廢和淘汰的固定資產。
(六)破產、關閉公司的固定資產。
(七)國家規定其他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五條 公司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率按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率和個別或分類折舊年限計算確定。淨殘值率按不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見附表)基礎上;確定具體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個別折舊率計提折舊的公司,可參照分類折舊的年限範圍選擇適合的折舊年限,或根據該項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合理確定折舊年限。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採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工作環境對使用壽命影響較大的電子設備和通訊設備等固定資產,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計算公式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100%月折舊率=原值×年折舊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計算公式
1.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2.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規定的工作小時數
(三)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計算公式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月折舊率=淨值×年折舊率/12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公司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2年內,將淨值平均攤銷。
(四)年數總和法的計算公式: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 ×100%月折舊額=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 ×年折舊率/12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固定資產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盤盈、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應核實情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公司固定資產轉讓、報廢、清理和盤盈、盤虧、毀損的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支出,計人當期成本。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可以採用預提或待攤的辦法。

第五章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四十條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土地使用權、商譽、非專利技術、交易所席位費、經營房屋使用權等。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一)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計價。
(二)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計價。
(四)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計價。除公司合併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在公司合併過程中,購買公司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被收購公司淨資產的差額為商譽。
第四十二條 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限期內平均攤入成本。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法律和契約或公司申請書中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二)法律未規定有效期限,公司契約或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期限的,按規定的受益期限確定。
(三)法律、契約或公司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公司預計的受益期限確定。
(四)受益期限難以預計的,按10年攤銷。交易所席位費按10年攤銷。席位費實行附屬台帳登記,直至轉讓收回。
第四十三條 其他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超過1年(不含1年)的其他待攤費用,以及被凍結存款、被凍結物資、涉及法律訴訟的財產等。開辦費是指公司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律師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淨損失等支出。公司籌建期間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分5年平均攤入營業費用。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含裝修裝璜支出),按有效租賃期限或5年兩者孰短的期限分期攤銷。攤銷期超過1年(不含1年) 的其他待攤費用應按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章 成本費用

第四十四條 公司成本費用包括營業支出、營業稅及附加和營業外支出。
第四十五條 營業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差價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自營證券跌價損失、匯兌損失、其他業務支出等。
(一)利息支出。指對各項負債及客戶結算資金按規定的適用利率支付的利息支出,包括提取的應付利息支出及國家政策允許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
(二)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指公司與銀行及其他證券、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包括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拆出資金)所發生的利息收支出。
(三)賣出回購證券差價支出。指公司與其他企業以契約或協定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賣出證券,到期日再按契約規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回購價與賣出價的差價支出。
(四)手續費支出。指公司委託其他單位代辦業務等支付的手續費。
(五)營業費用。包括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投資風險準備、壞賬準備、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勞動保護費、取暖降溫費、電子設備運轉費、鈔幣運送費、安全防衛費、機動車輛運營費、財產保險費、郵電通訊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會議費、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稅金、訴訟費、公證費、諮詢費、無形資產攤銷、其他資產報銷、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交易所會員年費、交易所設施使用費、上交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職工工資是指所有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包括公司支付工資的聘用人員工資、國家規定特殊工作崗位的職工保健津貼等。職工福利費按照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工會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於職工教育方面的開支。待業保險費是指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勞動保險費是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葬喪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公司按規定提取的養老統籌基金。勞動保護費是指用於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支出。安全防衛費是指公司用於安全防範所購置的不符合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條件的安全保衛器械支出及其他支出。郵電通汛費是指辦理各項業務支付的郵費、電報費、電話費、電話初裝費、電傳及傳真設備安裝、使用費和線路租用等費用。印刷費是指印刷各種賬表、憑證、資料及其包裝運送費、刻製圖章等支出。差旅費標準由公司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租賃費是指公司租賃營業和辦公房屋、車輛、電子設備等所發生的支出。稅金是指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在費用中列支的稅金。審計費是指公司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諮詢費是指公司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綠化費是指公司用於綠化方面的支出。董事會費是指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上交管理費是指分支機構向總公司上交的管理費。總公司向分支機構收取的管理費沖減總公司的營業費用。
(六)自營證券跌價損失。指公司自營證券幣價低於成本,使自營證券成本不可回收而產生的損失。
(七)匯兌損失。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進行外匯業務發生的匯兌損失。
(八) 其他業務支出。指上述項目以外的業務支出。
第四十六條 業務宣傳費指公司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在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5‰以內掌握使用,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
第四十七條 業務招待費指公司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業務交際費用。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限額內掌握使用:全年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下同)在1500萬元(含1500萬元)以內的,不超過5‰。;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不足5000萬元(含5000萬元) 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萬元,不足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一律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四十九條 從事長期投資業務的公司,每年按年末長期投資餘額的1%差額提取投資風險準備,用於核銷公司長期投資的損失。
第五十條 壞賬準備按每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3‰差額提取,用於核銷公司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公司的壞賬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公司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當年壞賬準備餘額部分,計入當期成本;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賬損失,增加環賬準備。對核銷的壞賬損失,保留追索權。
不計提壞賬準備的公司,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公司營業費用。
第五十一條 自營證券跌價準備按季提取和清算。季度終了,將當季末自營證券的總市價與其總成本進行比較,如總市價低於總成本的,按其差額提取自營證券跌價準備。下一季度終了,按當季末自營證券的總市價與其總成本的差額調整自營證券跌價準備,即如上季末提取的自營證券跌價準備不足彌補當季自營證券總市價低於其總成本差額的,按不足部分補提;如總市價高於或等於總成本,全額沖回已提取的自營證券跌價準備。
第五十二條 營業稅及附加指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第五十三條 營業外支出是指與本公司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和出售而發生的淨損失、證券交易差錯損失、非常損失、違約和賠償支出、捐贈支出等。非常損失指因發生自然災害等各種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各項資產淨損失(扣除有賠償的部分)。違約和賠償支出指公司違反契約、協定或結算、清算制度等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四條 公司需要待攤和預提的費用,由公司根據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待攤費用的攤銷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下列開支不得計入成本:
(一)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等資本性支出。
(二)對外投資支出及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包括支付的優先股股利普通股投利。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購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六)各種贊助支出。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八) 國家規定不得在成本中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六條 公司的成本核算,要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營業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第五十七條 公司的成本核算,以月、年為計算期。同一計算期內的成本與收入核算的起訖日期、計算範圍和口徑必須一致。

第七章 收入、利潤及分配

第五十八條 公司收入包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十九條 公司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手續費收入、證券發行收入、證券自營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其他業務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公司存放銀行和清算機構款項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二)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指公司與銀行及其他證券、金融機構之間資金往來(包括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拆入資金)所發生的利息收入。
(三)證券發行收入。指證券發行差價收入和手續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指公司採用全額承購包銷方式代理客戶發行證券時,承購價與包銷價之間的差價收入。證券發行手續費收入指採用代銷和包銷方式發行證券時收取的手續費收入。
(四)證券自營收入。指公司自營證券買賣業務,買入證券與賣出證券的差價收入。
(五)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指公司與其他企業以契約或協定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買入證券,到期日再按契約規定的價格將該批證券返售給其他企業,返售價與買入價的差價收入。
(六)手續費收入。指公司為客戶辦理各種業務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包括代買賣證券手續費收入、代兌付證券手續費收入、代保管證券手續費收入等。不包括以代銷和餘額包銷方式發行證券手續費收入。
(七)匯兌收益。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進行外匯業務發生的匯兌收益。
(八)其他業務收入。包括租賃收入、諮詢收入、擔保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入、資產管理收入等。
第六十條 公司應在各項業務契約簽訂以後,在規定的計算期內按應計收入的數額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或者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權利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一條 投資收益包括公司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長期投資獲得的利潤、股利和利息,公司的長期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獲得的款額高於或低於實際投資數額或帳面價值及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的差額,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的淨利潤(或虧損)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第六十二條 公司取得投資收益依法交納或者補交所得稅。
第六十三條 公司依據契約、協定的規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資企業清算而收回的投資額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如為淨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如為淨損失,沖減投資風險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四條營業外收入是指與本公司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轉讓、盤盈、清理淨收入、罰款收入、罰沒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六十五條 公司的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以及營業外收支淨額。按下列公式計算:淨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營業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支出-營業稅及附加第六十六條公司發生的年度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潤在所得稅前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後利潤彌補。
第六十七條 利潤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八條 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一般風險準備。一般風險準備按不低於稅後利潤(減一項)10%的比例提取。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按稅後利潤(減一項)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四)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按稅後利潤(減一項)5-10%的比例提取,用於公司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公司以前年度末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在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前,公司可以提取任意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按照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的決議提取和使用。
第六十九條 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條 外幣(人民幣以外的貨幣) 業務量較大的公司應實行外幣分賬制,平時以外幣記賬,每期終了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公司;應隨外幣業務的發生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七十一條 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各種外幣金額可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折合。月份終了,不論實行外幣分賬制還是不實行外幣分賬制的,各種外幣賬戶的月末餘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第七十二條 外幣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的基準匯價為準;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外幣的基準匯價的,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匯價
第七十三條 公司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發生的外匯買賣差價,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四條 公司收到投資者的外幣投資,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金額與按公司章程、契約約定投入時的外匯匯率折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第七十五條 公司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資產的價值;在資產交付使用後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六條 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失與匯兌收益相抵後,計入公司的開辦費。
第七十七條 公司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金額,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七十八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七十九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按月編制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列示公司在報表日所有的各項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類別和金額。資產負債表必須符合資產總額等於負債總額加所有者權益的平衡關係。利潤表應當充分揭示公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提供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營業外收支、投資收益、稅款等數據。現金流量表應當充分揭示公司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等方面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狀況。其他附表主要包括:損益明細表、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產明細表、資本及各項準備金情況表、業務量、機構、人員情況表、稅利解繳情況表等。其他附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的實際需要設定和編制。公司合併或匯總編制的財務報表一律按人民幣進行折算編制,外幣報表作為附表。
第八十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負債情況。本會計期間資產負債總量、增(減)量、結構、質量情況、增減變化原因。
(二)財務收支情況。本會計期間各項收入、成本、費用等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
(三)經營效益情況。本會計期間資產收益、負債成本情況及原因。
(四)利潤的實現及分配和稅金的繳納情況。
(五)某些主要項目採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便於正確理解財務報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六) 重大案件、重大差錯、重大損失情況。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財政機關及公司主要投資者等提供財務報告。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按規定期限,追問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對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總結、評價和考核。
(一)經營狀況指標資產負債率=負債期末餘額/資產期末餘額×100%權益負債率=所有者權益期末餘額/負債期末餘額×100%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期末餘額/流動負債期末餘額×100%自營證券比例=自營證券期末餘額/所有者權益期末餘額×100%長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期末餘額/所有者權益期末餘額×100%固定資本比例=(固定資產期末淨值+期末在建工程)/實收資本×100%
(二)經營成果指標。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淨資產平均餘額×100%資產利潤率=淨利潤/((資產期初餘額+資產期末餘額) /2)×100%人均利潤=淨利潤/年平均人數費用率=營業費用/收入×100%成本率=成本/收入×100%利潤率=淨利潤/收入×100%。

第十章 公司清算

第八十三條 公司按照章程規定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公司剩餘財產等。
第八十四條 被清算公司的財產包括宣布終止時公司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公司財產。
第八十五條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賬面淨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變現收入為依據。
第八十六條 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公司清算損益。
第八十七條 公司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如發生上述行為,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公司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第八十八條 清算期間發生的清算機構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公告費、訴訟費以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計入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八十九條 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及其他款項。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第九十條 公司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公司清算終了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剩餘財產全部上繳國家財政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九十二條 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清算報告和收支報表必須經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證,並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本制度自實施之日起,財政機關和其他部門以前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九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九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九十六條 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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