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

商標代理

商標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商標代理是民事委託代理的一種,即商標代理人在其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標事務的法律行為,是社會法律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代理
  • 外文名:Trademark agent
  • 組成部分:商標代理
  • 主要業務範圍: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 特點: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
行為規定,特點作用,專業性特殊性,業務範圍,選擇條件,前預防侵權,商標核轉,代理制,社會開放,相關規定,管理辦法,特點作用,專業性特殊性,業務範圍,代理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歷史沿革,核轉制度,代理制,社會開放,注意事項,

行為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領域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動,所產生的法律成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商標代理是民事委託代理的一種,即商標代理人在其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標事務的法律行動,是社會法律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特點作用

專業性特殊性

商標代理作為智慧財產權法律中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首先,商標權並非依法自然產生.
商標代理制度商標代理制度
其次,相當一部分商標代理業務屬於非法律性的專業事務。商標代理人需要準確把握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透徹掌握商標審查準則。僅以商品分類為例,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共有42個大類,涉及幾萬種商品,中國又將其分為485個類似群,體系龐雜,內容瑣細,且還不斷更新變化,對商品類別和類似群的判斷,需要專門知識和長期實踐經驗才能準確地把握和判別。而企業由於缺少對於商標知識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難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務。

業務範圍

商標代理人主要為企業從事以下代理活動:
1. 代理商標申請人在進行註冊申請前的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註冊商標進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商標代理
2.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3.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4.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選擇條件

1、 要看是否有悠久的歷史:商標辦理周期很長,新申請需要至少1年半才會發證;變更、轉讓、契約備案、續展也需要近1年時間。歷史悠久的代理組織已經成熟,不會象那些新成立的小所那樣因短期的經營問題而倒閉,這樣才能讓您對所辦商標放心,避免陷入一年以後拿不到註冊證又找不到人,還投訴無門的窘境;
2、 要看人員是否專業:中國有實力的代理人員都持有商標局頒發的商標代理人員資格證,全國持有這種證書的尚不足2000人
3、 要看其代理量大小:2003年國家放開商標代理市場以來,全國新成立了大大小小近千家商標代理組織,其中河南有40餘家,在這些商標代理組織中,大部分年代理量只有幾十件,根本不足以維持生存,一年時間不到,因為這個原因而倒閉的已有數十家。
4、 要看信譽度:規模大、有信譽度的代理組織代理商標註冊會事實求是,事先會如實告訴您辦理商標的周期和各項費用;一些缺乏信譽的代理組織往往會吹噓自己幾個月就會為您辦好商標,這種情況只是預視欺騙行為的開始;
5、 要看是否已經有辦好的註冊證:
6、 要看是否在國家局備案。
7、商標所與專利所聯合,有益於增強事務所得整體實力.專利代理人實行較為嚴格得考試制度,錄取率較低,執業得穩定性高.而專利商標所聯合為一體,是國際上普遍得組織形式.因此,較大型的專利商標事務所不僅避免事務所倒閉的窘境,而且工作經驗和代理質量明顯高於普通的商標代理機構。
8、雖然說註冊商標可以跨區域操作,但是跨區域操作有許多不便因素,比如你想提交材料,也得電話溝通,甚至連公司大門開向哪個方向也不知道,所以說最好找當地的公司來代理!正規公司的公司體質完善,一般從註冊之初到最後的商標設計,提交都有固定的商標顧問跟蹤,經驗豐富,提交通過的幾率大大增加,很多人知道,早一點提交通過的機率會大於晚點的,商標設計的好壞對企業未來的口碑建設也是重要的一環!

前預防侵權


商標註冊前,特別是設計和互相傳遞過程中,也可以採取預防商標設計搶先註冊侵權措施,.商標圖文設計著作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
1.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
2 .選擇具備技術背景強和可信第三方支撐平台存證和認證,進行數字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慧型認證,其科學性 可以自主驗證對證.商標設計歸屬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鑑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與官方人工登記 預防侵權相互補充

商標核轉

商標註冊核轉制的實行具有歷史的必然性。在中國實行計畫經濟時期,核轉制有力地指導了企業的商標工作,同時培育了新中國一代商標法律人才,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代理制

實踐證明可行之後,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國許多城市設立了商標事務所。1994年6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就商標代理人資格的取得、職業道德及商標代理組織的設立條件、業務範圍、審批程式及代理人和代理組織的違規行為的處罰等方面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該辦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商標代理制的正式確立。截至1995年底,中國已有商標代理組織100家,商標代理人約600名;商標代理機構分布於全國70餘座城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基本滿足企業商標法律事務需要的商標代理服務體系。

社會開放

為改變這種局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的精神,經過大量縝密的調查研究,於1999 年12月制定並頒布了新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該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新世紀中國商標代理行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與原暫行辦法相比,新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全面開放,二是嚴格管理。《商標代理管理辦法》於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以後,中國商標代理行業已向社會全面開放。國家工商局陸續批准了一批社會上的商標代理機構,截至2000年8月,中國商標代理機構的總數達到151家,其中工商系統外的機構61家。第一次面向社會的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也於2000年9月舉行。至此,一個統一的、開放的、高效的、充滿生機活力並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有中國特色的商標代理體制已基本形成。據統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商標申請件已占到每年商標總申請量的3/4,商標代理行業為中國市場經濟的繁榮和商標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相關規定

商標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對商標代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將其進一步明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辦理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該條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註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以上規定表明,中國商標法律對中國企業辦理商標事務是否委託代理採取的是自願原則,而對外國人和外國企業採取的是強制原則。做出這種規定的原因主要有兩條:第一,本國國民沒有語言上的障礙,而外國人則不同;第二,本國企業一般設有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專業部門和人員,他們比較熟悉本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而外國企業一般對申請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不夠了解。因此,從維護主權國家的尊嚴,保護外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商標法律事務的質量和提高商標註冊管理機關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發,一般國家都對外國申請人規定了強制委託代理原則。如美國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事宜。俄羅斯商標法規定,俄羅斯國民可以委託在俄羅斯專利局登記的專利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註冊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務,不在俄羅斯居住的外國法人自然人要取得商標註冊,應通過在俄羅斯專利局登記的代理人辦理。

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0號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委託人及商標代理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商標代理人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並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務:
(一)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
(二)提供商標法律諮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三)代理其他有關商標事務。
商標代理人辦理的商標註冊申請書等檔案,應當由商標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商標代理組織印章。
第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八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託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
(三)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第十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第十二條 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一)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
(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託,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從事商標代理活動或者用欺騙手段取得登記的組織,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六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點作用

專業性特殊性

首先,商標權並非依法自然產生,只能通過法律規定的特殊程式進行申請確權。代理申請人進行商標註冊確權正是商標代理工作的主要的、實質性的內容。取得商標權的法定程式非常複雜,包括商標申請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使用許可契約備案異議評審事宜等,時間長,環節多,連續性強。商標代理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標註冊的各個程式。其次,相當一部分商標代理業務屬於非法律性的專業事務。商標代理人需要準確把握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透徹掌握商標審查準則。僅以商品分類為例,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共有42個大類,涉及幾萬種商品,中國又將其分為485個類似群,體系龐雜,內容瑣細,且還不斷更新變化,對商品類別和類似群的判斷,需要專門知識和長期實踐經驗才能準確地把握和判別。而企業由於缺少對於商標知識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難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務。經參加國家組織的考試成績合格後獲得代理資格的商標代理人可以憑藉其較豐富的商標法律專業知識,高質量、高效率地為企業辦理商標事宜,幫助企業註冊商標,維護企業商標專用權,同時又有助於商標管理機關提高工作效率,發揮聯繫企業與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中國與外國的貿易交流活動越來越廣泛,商標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商標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商標代理制度商標代理制度

業務範圍

商標代理人主要為企業從事以下代理活動:
l.代理商標申請人進行註冊申請前的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註冊商標進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2.代理商標申請註冊、商標駁回複審、商標異議、異議答辯、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爭議答辯、商標註冊不當或3年不使用撤銷、撤銷答辯等有關商標確權程式中的法律事務。
3.代理續展註冊、轉讓註冊、許可使用契約備案、變更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補發註冊證等有關事務。
4.代理中國申請人到國外辦理商標國際註冊以及在申請註冊過程中的各種法律事務。
5.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6.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7.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除上述法律代理活動以外,商標代理人還可以接受聘請,擔任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顧問或根據協定擔任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總代理人,利用其豐富的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有關商標的各種諮詢服務。諮詢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如何設計商標、註冊商標、使用商標、管理商標、保護商標,如何培育馳名商標和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如何利用商標提高企業的知名度,樹立企業形象以及一切與商標有關的諮詢服務。
一名合格的商標代理人,應當以對其委託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將自己豐富的專業法律知識和工作實踐經驗運用到其代理活動,即每一項商標權利請求中去。對於主管當局的每一項法律決定,如補正、修正、駁回、有條件的授權等,代理人都應該進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否正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決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轉達主管當局的這些法律行為時,應當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見、看法和主張供被代理人參考,同時還要附上解決問題的辦法供被代理人選擇。對被代理人的要求或主張,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無被主管當局認可的可能性。因此作為代理人,在代理實踐中,應當從正確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出發,在其授權範圍內,運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依法實施代理行為,為委託人提供最佳的服務。

代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商標代理秩序,保障商標代理組織及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商標事宜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標代理組織是指依法進行企業登記,代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中介服務組織。
本條例所稱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並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依法對全國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商標代理組織及商標代理人應當參加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應當接受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代理業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商標代理組織
第六條 設立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3名以上商標代理人
(三)註冊資本不少於五十萬元;
(四)商標代理組織名稱中應含有“商標代理”、“智慧財產權代理”或與此類似的表明從事智慧財產權代理業務的字樣;
(五)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包含商標代理或智慧財產權代理業務;
(六)符合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規定的商標代理組織的總量和*要求;
(七)符合商標代理行業管理規範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增加商標代理業務的,依前款要求辦理。
第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辦理下列商標業務:
(一)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補證、質押、許可契約備案、異議、註銷、撤銷等商標事宜;
(二)代理商標駁回複審、異議複審、撤銷複審及商標爭議案件;
(三)進行商標案件證據調查,代理商標侵權投訴案件;
(四)提供商標法律諮詢,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五)代理商標行政複議、訴訟案件;
(六)代理參加商標糾紛調解、契約仲裁等活動;
(七)代理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有關事宜;
(八)代理其他商標事宜。
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包括代理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領取補正、受理、不予受理、駁回、異議答辯等通知書,領取商標註冊證,以及辦理其他與該商標註冊申請有關的事宜。
其它商標業務的代理許可權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並公布。
第八條 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承辦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及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應檔案,並應在相關檔案上蓋章。商標代理組織知道委託人提交的檔案不真實,仍進行代理的,負連帶責任。
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在提出申請的同時代委託人繳納各項業務規費。未按時向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繳納規費的,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申請業務不予受理。
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承辦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條 商標代理組織設立分支機構依本條例第六條要求辦理。
商標代理組織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不得經營商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 經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註冊申請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商標代理組織的住所視為委託人的聯繫地址。
在申請商標註冊程式中,委託人更換商標註冊申請代理組織的,應當辦理變更代理人手續,變更後的商標代理組織作為該商標申請後續有關法律程式的通訊聯繫人。
經代理的商標註冊申請在獲得註冊後,代理組織應作為該註冊商標後續有關法律程式的通訊聯繫人。委託人不再委託原代理組織辦理有關業務的,應當辦理變更代理人手續,變更後的商標代理組織作為該商標後續有關法律程式的通訊聯繫人。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組織需要終止的,對未辦結的商標代理事宜應當與委託人簽訂終止委託協定或者通知委託人另行委託,並及時辦理變更代理人手續;委託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應當辦理變更代理人手續。
商標代理組織不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並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商標代理組織註銷或者不再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並辦理變更登記的,原登記機關應在註銷或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商標局,並通知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商標代理人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通過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或考核;
(三)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沒有被開除過公職或者被吊銷過商標代理人資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切實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商標代理人。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人每年應當參加業務培訓。商標局負責代理人培訓工作,可以委託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實施。
商標代理人執業資格應每兩年進行一次審驗。
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考核及審驗辦法由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制定,報商標局備案。
第十五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在商標代理組織報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檔案上籤字。
第十六條 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人離開商標代理組織前,必須妥善處理尚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與商標代理人辦理聘任手續,並於聘任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報商標局備案。解除聘任關係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自解除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方式報商標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商標代理組織的信用評價系統,定期對外發布信用評級信息,警示不良商標代理行為,規範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商標代理組織信用評價辦法由商標局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衝突雙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委託。
商標代理組織在與委託人依法解除委託關係後,不得在與原委託人有利益衝突的商標事務中接受他方當事人的委託。
第二十條 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項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委託,已經接受委託的,應當終止委託關係。
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履行代理義務。
第二十一條 商標代理人承辦商標業務,應當以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義接受委託和收取費用,商標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未經委託人同意,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對國家工作人員施加影響,或指使、誘導委託人向上述人員行賄。
第二十四條 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不得以誇大、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委託人,不得誹謗其他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也不得以回扣及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第二十五條 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招攬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無商標代理經營範圍的機構或個人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由機構登記地或個人經常居所或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或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處以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申請開辦業務時,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偽造、變造法律檔案,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的;
(四)因商標代理組織過錯,損害委託*益的;
(五)利用提供服務的便利,搶注他人商標、惡意買賣他人商標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七)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取消其代理人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的;
(二)因商標代理人過錯,損害委託*益的;
(三)利用提供服務的便利,搶注他人商標、惡意買賣他人商標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
(五)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 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商標代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拒不改正的,由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取消其商標代理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作出處罰決定的,應將處罰決定抄報商標局
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對商標代理組織商標代理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將處理決定抄報商標局。
第三十二條 商標局對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報送的商標代理組織和商標代理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公布,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暫停或停止受理商標代理組織的業務:
(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
(二)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
(三)其他應當停止受理業務的情形。
商標局對發現的或者當事人提交及其它部門轉來的針對商標代理組織的投訴,經查實視情況予以通報,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暫停或停止受理有關商標代理組織的業務。
第三十三條 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境外投資者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現有商標代理組織應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按本條例要求進行規範;逾期仍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局停止受理其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歷史沿革

核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於長期實行計畫經濟體制,商標被作為各級政府監控產品質量和管理經濟運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中國商標的申請註冊必須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核轉,這種方式被稱為“商標註冊核轉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轉制下,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過其所在地區、縣工商局,轉市、地工商局,再轉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最後報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因此從本質上說,核轉制實際上也是一種代理制,是一種非民事委託的、由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的強制代理行為。

代理制

1978年以後,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均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1987年以後,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行多年的核轉制已不再適應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管理者又從事代理行為,其雙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機構改革的要求;三是與國際慣例相違背,不利於日益頻繁的商標領域國際合作的需要。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1988年修改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代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0年5月22日發布了《關於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隨即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上海、江蘇等地試點建立了商標事務所

社會開放

1998年以前,絕大部分商標代理機構都是隸屬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由於歷史原因,這些機構沒有真正脫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人、財、物方面缺少自主權,經營機制相對僵化,部分商標代理人的素質不夠高,不能充分滿足企業商標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會上相當一部分有能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高素質人才和工商系統外的一些單位不能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制約了中國商標代理事業的發展。

注意事項

1、在委託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時,如代理人向您承諾或在代理協定中約定“未成功取得受理通知書,則退還代理費”,那您一定要明確這句話中的兩 個用詞,首先這裡說的“受理通知書”而非“商標註冊證”,取得受理通知書僅表明官方收到了申請檔案。另,這裡的是“代理費”,不包括商標局收的“申請費”。
2、商標代理人作為受託代辦商標註冊事宜的專業人員,其執業的價值在於為客戶提示和防範風險,以便於客戶決策,而非保證業務的成功辦理。不切實際的承諾往往會將委託人帶入泥潭,使客戶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
3、 商標註冊的整個程式,從查詢-申請-初審核准-公告-發證,一般需18個月左右,補證、異議等情況的時間會更長。因此,代理機構低於一年內拿到商標註冊證 書的承諾是不可能實現的。如果申請人遇有這樣的承諾,建議將此承諾寫進代理協定,並約定違約金,如代理機構不敢定,則不要當真。
4、部分代 理機構在給客戶《受理通知書》和《商標註冊證》時索要手續費或者工本費、證書費,多次重複繳費,申請人遇此情況時大多只好作罷。這種情況的出現源於部分代 理機構以極低的價格先招攬業務,之後向企業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申請人如遇此情況可以在代理契約中約定明確的申請費用總額,避免落入圈錢無底洞。
5、部分代理機構採取分期付款或後付費等方式招攬業務,而國家商標局只有收到費用後,才會受理商標註冊申請,另外商標註冊到核准需要近兩年時間,商標代理機構根本不可能替企業墊付費用、承擔風險。如遇此情況,一定仔細核實商標註冊證書的真偽。
6、 國家商標局在商標註冊的流程中公告是不收費用的,如遇有人通知國家工商總局將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公告,要求提交企業及商標註冊信息並匯款至某個賬號,用作公 告及宣傳費用。則一定要謹慎,這是以商標公告為名索要公告費的騙局。申請人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時已繳納了相關費用,國家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註冊申請進行初 步審定並予以公告,不會、也不可能自已或委託其他組織收取公告宣傳費用。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辨別真偽,謹防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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