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核准

商標註冊核准是指商標局經過其初步審定並公告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當事人又不提出複審,商標局對申請註冊的商標予以註冊。申請註冊的商標一經商標局核准,就標誌著商標專用權的誕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註冊核准
  • 外文名:Approval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 特色:初步審定並公告期滿
  • 程式:申請註冊的商標
註冊程式,核准流程,

註冊程式

(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所謂初步審定,通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準備予以核准註冊。但是,由於《商標法》規定還有民眾異議階段,該商標是否能核准註冊,還須經過其他法律程式後才能最後確定。初步審定的商標,由於不是正式核准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要進行第一次公告。
《商標公告》是由商標局編印的官方定期刊物,是有關商標註冊和商標專用權益的公開的行政通知。《商標公告》內容分為初步審定公告,註冊商標公告、商標續展公告、商標變更公告、商標轉讓公告、商標使用許可公告、撤銷和註銷商標公告。商標局關於商標方面的決定,也需要刊登在《商標公告》上。
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其內容包括商標註冊申請人名義、地址、商標名稱、商標圖樣、使用商品類別及指定商品名稱、申請日期和審定編號等。初步審定公告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發揚民主,有利於準確地核准商標註冊,撤銷那些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初步審定;二是使具有在先權利的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申請人有維護其商標權益的機會,以避免和儘可能減少商標註冊後可能發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二)核准商標註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核准予以註冊的商標應該是:
(1)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予以核准註冊,並予以公告;
(2)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白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雖有人提出異議,但經商標局審查,作出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時,商標局應予核准註冊;
(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複審申請後,經過調查審議,認為申請人或者被異議人理由成立時,應更正商標局的決定,準予註冊,並予以公告。
由於核准商標註冊是承認一個商標在法律上取得專用權的根據,因此,一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應將商標登記於《商標註冊證》,並頒發《商標註冊證》,可見,核准商標註冊是商標專用權產生的關鍵程式。《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註冊商標的,應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注”或“®”。從法律意義上說,商標註冊是指商標被載人《商標註冊簿》。《商標註冊簿》由商標局保存,是註冊商標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依據。
(三)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是商標局頒發紿商標註冊人的法律憑證。商標註冊人必須妥善保管《商標註冊證》,不得擅自轉讓,不得遺失、塗改和損壞,塗改無效;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商標局聲明,並申請補發。
申請補發註冊證,須呈報《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交商標圖樣五張,並繳納規費和有關證明。如註冊證損壞,須交回舊證;如註冊證丟失,須登報聲明,並將報紙所登聲明附於申請書後面。
註冊商標是經過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註冊證》後,即可以使用帶有“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的商標了。商標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注”或者“®”,也是法律規定。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上或者說明書上或其他附著物上標明。

核准流程

商標註冊核准是商標註冊申請獲得準許的重要程式,它不是簡單地一個批准手續而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公告期內無異議而獲核准
這就是《商標法》所規定的,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
2.公告期內有異議但經裁定不能成立而獲核准
這就是比前一種情況更為複雜的程式,即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一個申請註冊的商標有可能需要經歷初步審定、予以公告、提出異議、商標局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訟等幾項程式,在處於後三項時,如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作出的裁定不申請複議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當然,裁定會有兩種結果,異議成立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另一種結果則是,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上述所指商標註冊證,是國家法定的商標主管機關頒發給商標註冊人的法律憑證。是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商標註冊人只能根據商標註冊證所記載的核定使用商品,在註冊有效期限範圍內使用註冊商標。商標的續展註冊、變更註冊、轉讓註冊等,都需由商標主管機關在商標註冊證上加注。
關於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獲得核准註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從何時起算,在《商標法》中也作出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算。這樣計算是合理的,也防止因異議時間拖得過長。造成對商標註冊人不利。
3.商標異議
這項程式與商標註冊核准直接有關,因而有些內容在上一個問題中已經敘述,這裡再作一些分析。
一是,對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的商標,在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該商標註冊的理由,這就是商標異議。這裡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該商標的利害關係人,也可是社會公眾,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商標法》對此未加限制。
二是,設立商標異議程式的宗旨是,廣泛徵求各方對初步審定商標的不同意見,有利於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使商標審查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力求減少失誤。發現不當及時糾正。
三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商標異議書;商標局對異議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這裡所指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是終局裁定,修改時廢止了這項規定,賦予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這樣會更有利於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也有利於促使行政機構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力。
四是,在商標異議期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不得予以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是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的。
4.商標複審有關程式
這裡提到的商標複審是指駁回商標複審和商標異議複審,它就是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而依法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議審核,作出裁定。對於商標異議複審前面已經有所敘述,關於駁回商標複審,就是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這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樣在這裡,《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改變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決定的規定。而賦予了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上述商標複審程式的設定,就是為了有利於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的權利和在申請後依法獲準註冊的權利,以求更審慎、嚴密地對待當事人的權利要求;有利於公平、公正地處理商標註冊過程中的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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