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政

觀政:士子進士及第後並不立即授官,而是被派遣至六部九卿等衙門實習政事,這就是明代進士觀政制度。此制度肇始於洪武十八年,貫穿有明一代,奄至明末尚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觀政
  • 朝代:明代
  • 開始時間:洪武十八年
  • 結束時間:明滅亡
  • 歷史記載:明史
  • 意義:明代中央政府培養行政人才的舉措
起源,明代制度,進士制度細節,

起源

明代進士觀政之制始於太祖洪武十八年三月。
《明史》卷70《選舉二》:“(洪武)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丁顯等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討。進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使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承敕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也。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其後試額有增減,條例有變更,考官有內外輕重,闈事有是非得失。其細者勿論,其有關於國是者不可無述也。
《明太祖實錄》洪武十八年三月丙子(十五):“以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丁顯等為翰林院脩撰;第二甲賜進士出身馬京等為編脩,吳文為檢討,李震為承敕郎,陳廣為中書舍人;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危瓛為衛府紀善,李鳴岡為潭府奉祠正,楊靖為吏科庶吉士黃耕為承敕郎,蹇瑢等為中書舍人,鄒仲實為國子監助教,瑢後賜名義。其諸進士,上以其未更事,欲優待之,俾之觀政於諸司,給以所出身、祿米,俟其諳練政體,然後擢任之。其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近侍衙門者,采《書經》“庶常吉士”之義,俱稱為庶吉士,其在六部及諸司者仍稱進士。”
朱國禎《涌幢小品》卷7《御製策問》:“洪武十八年乙丑會試,第一鄧奇偉(一曰偉奇-原注),字子才,衡州安仁人。高皇親制策問中云:‘有能者或面從誌異,有德者或無所建明,中材下士,寡廉鮮恥’,此三語,曲盡其妙,誰人到得?殿試,丁顯第一,奇偉次之,皆授修撰。二甲:馬京為編修,吳文為檢討。三甲:危為紀善,楊靖為吏科庶吉士,蹇為中書舍人,余觀政諸司。後改名為義。黃子澄練子寧皆是科所中。”
從以上史料看,明代進士前幾名直入翰林院、承敕監為庶吉士、中書舍人者不歷觀政,剩下的才要經歷觀政的考驗。而根據《明太宗實錄》記載,隨著全國取士數量的增加和中央政府官制的完備,到永樂初年,觀政制度已經發生變化──所取進士除去前幾名仍然直入翰林院、承敕監為庶吉士、中書舍人者,並不是餘下的進士全部觀政,而是只留部分觀政,其它的有直發諸王府為輔佐官,更多的則“悉遣歸進學”。這應該是因為一段時間內無官可補採取的臨時舉措,並非定例。 此外,永樂朝後期,開始直接任命及第進士為行人司行人。
《明太宗實錄》永樂二年夏六月己丑:“吏部尚書兼詹事府蹇義等言:……今年所取進士,諸司無缺銓注,各王府教授、伴讀多缺,擬於第三甲內選用,仍令食進士八品之祿,第二甲、第三甲擬量留七十員,分隸諸司觀政,遇缺取用,余悉遣歸進學,凡冠帶舉人亦令歸進學,以待後科會試。諸司歷事監生例應三月後授官,近因少缺,有一年未授者,而內府辦事監生止是謄寫奏本,查理文冊,稽算數目,別無政務,比內官監,奏準半歲授官,而歷事監生有政務者,授官及遲,今後宜令所司,內府辦事監生月日滿者,定例給賞,仍令回監進學,依次歷事出身。上皆從之。”
《明太宗實錄》永樂十三年三月丁巳:“命第一甲進士陳循為翰林院修撰……擢史常、王達劉進徐琦、夏忠為行人,余命於諸司觀政。”

明代制度

自洪武至永樂朝,進士觀政制度是明代中央政府培養行政人才的重要舉措,也受到朝野的普遍重視。之後,此制度漸成定式,朝野的關注程度下降,至萬曆朝,則已成“故事”。逐漸喪失其本該起到的遴選功能。
以《明實錄》記載為例,永樂朝總共22年,而《明太宗實錄》分別於永樂二年三月、永樂九年三月、永樂十三年三月、永樂十六年三月4次記錄成祖命及第進士觀政。之後,此類記載逐漸減少。嘉靖朝歷年45,而《明世宗實錄》中卻沒有一次記錄。相反,反應進士觀政弊端的記錄卻越來越多。
應該說,進士觀政的初衷是好的,如果嚴格實行,應該可以起到鍛鍊人才,使之儘快熟悉政事的作用。但任何政策執行既久就會弊端叢生。《明憲宗實錄》記載了馬文升一份題本,該題本還盛讚觀政進士外放為州縣官“往往得人”,《明憲宗實錄》成化五年九月戊戌:“巡撫陝西左副都御史馬文升奏:致治莫先安民,安民在擇守令。今之守令,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往往得人,由監生除授者多不稱職。……乞敕吏部,自今於聽選舉人不分年月遠近及監生中年未老而資質英俊者通行考選學問老成文移頗通堪任正官者並觀政進士相兼除授知州、知縣……下廷議。從之。”
成化八年三月丙辰,禮科給事中黃麟上疏表示,國家命進士觀政,然後遴選任官,其目的就是要讓他們明達政體,擴充見聞、礪煉經驗。並不是說,在禮部、戶部觀政,就不需要了解兵部、刑部的事體;在兵部、刑部觀政,就不需要了解禮部、戶部的政體。但現在的情況是,因為進士選官既有京職,又有外放,在刑部大理寺觀政者,只諳熟刑名,本衙門則往往題本欲就地任用。這不過是徇私之舉,為人大開奔競之門,破壞祖宗成法。刑部、大理寺現在非要任用在本衙門觀政之進士,但南京刑部、大理寺遴選則依據成例,廣泛選擇,但也沒聽說出現用刑錯誤的。請立即命令吏部,今後依據進士及第名次,送各衙門觀政,不許擾亂定例,以樹私恩。(《明憲宗實錄》成化八年三月丙辰:“禮科給事中黃麟言:國家舊制,進士必辦事於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然後從吏部選用。正欲其遍觀政事,識達治體,以擴充其見聞。初非謂觀禮、樂、錢、谷之政者,不必曉兵刑;觀兵刑之政者,不必知禮、樂、錢、谷也。夫何近年進士因內外兼除,在刑部大理寺者,則乾免?所司題稱,諳曉刑名,專於本衙門任用。是不過徇用己私、曲順人情,而不知其啟奔競之端,壞祖宗之成法也。夫刑部、大理寺官必欲拘原辦事之進士於本衙門任用,然南京刑部大理寺之選,惟依常例,亦未聞其有用刑差錯者也。乞命吏部今後進士,悉照甲第先後,以次取選各衙門,不得紊亂選法,假公道以樹私恩。”)
憲宗將此題本交吏部處理,禮部尚書姚夔覆奏稱:根據洪武、永樂年間的成例,進士觀政半年,當時確實不分六部三法司,隨缺任用,但正統年間開始有了在三法司觀政者例除本衙門之例。而進士們因此例,希望留在三法司得京職,而外放者因此有怨言。確有黃麟所說的情況。應該恢復洪武、永樂舊例。憲宗同意了這一建議。(《明憲宗實錄》成化八年三月丙辰:“詔下其章於吏部。尚書姚夔等覆奏以為:洪武、永樂間進士分撥諸司辦事半年,吏部以次取選,不分六部、三法司,隨缺任用,至正統間始有歷刑問刑之例。頃歲,進士因內外選除不一,以故多樂於問刑歷刑,得除京職,其授外任者遂生疑怨,誠有如麟所言者。宜仍舊例。從之。”
但這次恢復舊例在執行上顯然出了問題。《萬曆野獲編》卷11《選科道》:“成弘之間,進士避外官者,多營求三法司觀政。久之名曰‘理刑三年後堂官’,以刑名精熟上聞,即授御史。即監生歷事久者亦得之。蓋此時撥各衙門觀政,尚未限定常規,以故巧黠者能越次得之。然而必先授試職,或逾年再考不稱,則又調別衙門,嗣後漸不然矣。”
從上述史料可見,至正統年,觀政於三法司的進士,有了就地任用的成例。進士們為了得京職,奔競之門已開。
到了萬曆之後,進士觀政更是弊端盡顯,一個很好的政策不僅成了“故事”,甚至成了某些人謀取小利的工具。
《明神宗實錄》萬曆三十五年正月甲戌:“禮科都給事中邵庶等論:文體日卑,士習日競,孟夏進錄似為後期,廷試、觀政俱成故事。不報。”
有些進士假借、利用觀政身份,騙取驛傳待遇。
《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三年十一月庚子:“兵部條議郵規:……一、禁借銜,今後如有已授外任,猶借觀政舊銜,發牌並傳票借用夫馬者,不許違例應付,以啟幸途……”
《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六年十一月丁酉:“保定巡撫靳於中為畿南六郡驛遞疲睏請通行申飭……一、府縣不許私遣部牌及觀政牌,如遇此等,即便阻回,不準應付。”
到了天啟朝,所謂進士觀政更成虛文,完全喪失其本來意義。
《明熹宗實錄》天啟五年四月癸未:“兵科給事中陸文獻疏言:進士觀政各衙門三月,乃始選除。近科以來,觀政僅參謁之虛文,不知所觀何政?!為大臣者除卯簿畫押而外,亦不可言何政當觀而有所指示,有所省試也。無何而請假歸里矣,無何而謁選之任矣。臣請自今伊始,觀政令典宜實實舉行者。曰詢事考言,或進相質辯而得之,或退悉敷陳而得之,嘿察其品,曲盡其材,一一別識之,而密緻之閣部。閣部再加咨訊,而登之選除。酌量於成例之中,轉移於選法之內,將使博雅者就館職,心計者主錢穀,文理者典儀章,謀斷者司兵務,明辨者折刑名,精敏者督工作,丰采才猷可以率屬勵俗剸繁理劇者任州守,及各郡岩邑之推知。其間或才有餘而凌厲過當,德有餘而強幹不足者,器使之,令得各見所長。儻更有大識,力大風節,能排大難、決大疑,扶植大綱常者,另儲以待破格不次擢用。如蒙正之夾袋、允文之才館,陶鑄而簡任之。庶幾,皇上崇重養成之意不為具文,而祖宗責實求才之典可收成效矣。上曰:‘觀政進士,部堂不時省試考核,選法仍照舊額行。’”
《明史·顧允成傳》:“南京太僕卿沈思孝上言:‘二三年來,今日以建言防人,明日以越職加人罪,且移牒諸司約禁,而進士觀政者,復令堂官鉗束之。夫禁其作奸犯科可也,而反禁其讜言直諫;教其砥行立節可也,而反教以緘默取容。此風一開,流弊何極。諫官避禍希寵不言矣,庶官又不當言;大臣持祿養交不言矣,小臣又不許言。萬一權奸擅朝,傾危宗社,陛下安從聞之。臣歷稽先朝故事,練網、鄒智、孫磐、張璁並以書生建言,示聞以為罪,獨奈何錮允成等耶?’”
明代選法不可謂不精,不可謂不密,然“歲久法玩”,這種政體沒有隨機應變的功能,好政策無法好執行,最終不僅淪為虛文,甚至成了敗壞國家、侵蝕百姓的蠹政。
《明季北略》記載了李闖部曲對明代選官制度的一段評論,發人深省──
《明季北略》卷23《宋獻策與李岩議明朝取士之弊》:“獻策既奏疏,出朝遇李岩散步偕行,適見二僧,設兩案,供養崇禎靈位,從旁誦經禮懺,降臣繡衣乘馬,呵導而過,竟無慘戚意。岩曰:‘何以紗帽反不如和尚?’獻策曰:‘此等紗帽,原是陋品,非和尚之品能超於若輩也。’岩曰:‘明朝選士,由鄉試而會試,由會試而廷試,然後觀政候選,可謂嚴核之至矣。何以國家有事,報效之人,不能多見也。’獻策曰:‘明朝國政,誤在重製科,朝廷高爵厚祿,一旦君父有難,各思自保。其新進者,蓋曰:我功名實非容易,二十年燈窗辛苦,才博得一紗帽上頭,一事未成焉。我官居極品,亦非容易,二十年仕途小心,始得至此地位。大臣非此一人,我即獨死無益。此資格之不得人也。二者,皆謂功名是己所致,所以全無感戴朝廷之意。無怪其棄舊事新,而漠不相關也。可見如此用人,原不顯朝廷待士之恩,乃欲責其報效,不亦愚哉!其間更有權勢之家,徇情面而進者,養成驕慢,一味貪痴,不知孝弟,焉能忠義?又有富豪之族,從寅緣而進者,既費資財,思權子母,未習文章,焉知忠義?此邇來取士之大弊也。當事者若能矯其弊而反其政,則朝無幸位,而野無遺賢矣。’……岩曰:‘軍師議論極正,但願主公信從其說,痛洗積習之陋,誠天下國家之幸也。’語畢各歸營。”
筆者每覽及此段評論無不為之浩嘆,前世今生,可為殷鑑!

進士制度細節

觀政進士的正式稱呼
稱為“某部辦事進士”──《萬曆野獲編》卷9:“書辦為筦文書者通稱,以故秘殿內閣,凡帶銜中書科,俱以入銜,本不足諱。如輔臣大拜,奉旨則曰入閣辦事;甲科各衙門觀政期滿,未授官者,曰某部辦事進士,蓋俱以政務所自出也。”
哪些衙門例有進士觀政
據《明史·選舉志二》記載:這些衙門包括六部,都察院、大理寺和通政司。(見前引《明史》卷70),但考諸其它史料,六科、甚至五軍都督府都有進士觀政。
《明憲宗實錄》成化八年三月丙辰:“禮科給事中黃麟言:國家舊制,進士必辦事於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然後從吏部選用。”
《荷牐叢談》卷1:“弘治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詣太學先師廟行釋菜禮,始釋褐,分往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各衙門觀政。”
《弇山堂別集》卷7:“(洪武-引者)十八年,命進士觀政六科、承敕、考功諸監者,曰庶吉士,取庶常吉士之義也,以楊靖、沈溍等為之。”這是六科有觀政進士的證據。
《萬曆野獲編》卷14“是科,庶常陳士啟者,江西泰和人,先以進士觀政於後軍都督府,時掌府者為成國公朱能,器士啟才,甚相知愛,可見五府亦有觀政。今但撥大九卿衙門,不知始自何時?”而考《明宣宗實錄》宣德六年八月癸巳朔:“山東布政司右參政陳士啟卒。士啟,字震之,江西泰和人。由進士觀政左軍都督府,時成國公朱能掌府事,得士啟喜甚……”《萬曆野獲編》卷16《觀政進士禮不同》:“國初,五軍都督府俱有進士觀政,不知相處體例何似。”這是五軍都督府至少在永樂朝尚有觀政進士的證據。
觀政進士的職責許可權
《明宣宗實錄》宣德七年春正月庚辰:“命行在刑部都察院進士分鞫獄囚。舊制,進士於各衙門觀政,不僉署文案。至是都察院右都御史顧佐言,永樂中嘗命進士於刑部都察院理刑,今欲仍令與御史、郎中、主事分理。庶幾諳練。從之。”
《典故紀聞》卷10:“舊制,進士於各衙門觀政,不僉署文案。宣德七年,以都御史顧佐言,始令照永樂年例,進士於刑部、都察院理刑者,與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諳練政務。”
由此證明,至宣德朝,在刑部、都察院觀政的進士可以介入刑獄審理,其它觀政進士仍然“不僉署文案”,只有看著學習的份兒。
進士觀政的時限
根據既有史料,有3個月、半年兩種說法。
《明憲宗實錄》成化八年三月丙辰:“詔下其章於吏部。尚書姚夔等覆奏以為:洪武、永樂間進士分撥諸司辦事半年,吏部以次取選。”
《明熹宗實錄》天啟五年四月癸未:“兵科給事中陸文獻疏言:進士觀政各衙門三月,乃始選除。”
明代章回小說《石點頭》第2回:“不過幾時,夢仙家報也到,方曉得他在向西山讀書。夢仙觀政三月,除授行人之職。”《歡喜冤家》第4回:“話說江西南昌府豐城縣,有一進土,姓張名英。其年春試,中了二甲頭一名,刑部觀政。三月後,選福建泉州府推官。”
暫時無法判斷這兩種說法孰是孰非,但根據其它史料佐證,其定例時不超過一年,但具體執行中肯定有觀政更長時間的。
《明英宗實錄》正統五年六月甲午:“敕諭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大小官員曰:……進士、監生皆國家作養成才,以待用者,何以不見薦舉?自今,進士觀政一年者、監生歷事考中並坐監三年以上有學識者,由吏員出身授官。”
觀政進士的福利待遇
《明太祖實錄》洪武十八年三月丙子(十五):“其諸進士,上以其未更事,欲優待之,俾之觀政於諸司,給以所出身、祿米,俟其諳練政體,然後擢任之。”
太祖初定進士觀政之制,此處沒有關於觀政進士祿米的具體數字記載。而考《明太宗實錄》永樂二年夏六月己丑:“吏部尚書兼詹事府蹇義等言:……今年所取進士,諸司無缺銓注,各王府教授、伴讀多缺,擬於第三甲內選用,仍令食進士八品之祿。”如果直選王府教授、伴讀的進士食“八品之祿”,那么觀政進士的祿米應該與此基本相同或稍減,《明史》卷79《職官一》:“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俸之制……正八品,七十八石;從八品,七十二石……俱米鈔本折兼支。”
《涌幢小品》卷8《隨朝米》記載,觀政進士尚有一項“隨朝米”的定項收入:“大小官員俱有隨朝米十二石,即於品俸內除去。其翰林而上支白粲者,每石值一兩四五錢,猶曰從優;若各衙門止支糙米,每石賤時不過五錢,視正俸支本色折八錢者,又減於數之內矣。李臨川先生戊辰進士,觀政禮部,隨朝米一石,白粲加三斗。後癸酉,先生官禮科給事中,云:“米不及前五倍。”意者江陵削為之。今四衙門一體,科道尤為雄峻,其復舊例,不言可知;若各衙門,決不可復矣。
明末清初章回小說《醉醒石》第11回:“他只一味讀書,不甚料理家務。虧得妻家稍裕,其妻稍勤,苦捱朝暮。其妻每怨恨讀書,費他妝奩,至於窮困。魏進士勉強支對道:‘不要怨,倘得中丁,包你思衣得衣,思食得食。十倍還你妝奩,也不打緊。’不期果然中了舉人,又聯捷中了進士,殿了三甲。該選推官,先觀政都察院。一時便有長班、雇馬、交際之費。”
可佐證觀政進士有“長班、雇馬、交際之費”。
此外,進士於觀政未選之時還可以請假,上引《明熹宗實錄》兵科給事中陸文獻疏言中,將之作為弊政之一予以抨擊。又考《萬曆野獲編》卷15《進士給假》:“近來新科進士選期未及者,多以給假省親省墓為辭,得暫歸里。其有力者,則乞解銀,及借各曹署閒謾之差,以省偏募之費,否則觀政衙門,堂官代以為請,相沿不改。偶閱《景帝實錄》,景泰五年甲戌科,取進士三百五十人,時大理卿薛瑄,奏請除一甲三人外其未授職者,乞放回依親讀書。帝曰:‘科畢正要用人,既取中又放回,不如不取矣,一切俱留候選。’景帝勵精為治,不容臣下偷安、自便如此。至嘉靖五年丙戌科,辦事進士應檟等百人,以選期尚遠,乞依例放歸,疏連上未允,最後上切責:‘爾等發軔科甲,不思練習政體,乃乞回以便己私。’終不許。至首輔費宏等代為請,亦不從。世宗聖齡甫二十,正如太阿出匣,諭旨森嚴正大,默符先朝。今之新貴圓自佚者,可以憬然矣。”
(《金瓶梅詞話》第三十六回:“安進士道:‘學生乃浙江錢塘縣人氏,賤號鳳山。見除工部觀政,亦給假還鄉續親。敢問賢公尊號?’西門慶道:“在下卑官武職,何得號稱!’”依上引《萬曆野獲編》,觀政進士給假是萬曆後的事情,可佐證《金瓶梅》成書時間,錄此備忘。)
觀政進士觀政結束後的出路
一部分留在京師,一部分外放。而進士們大多想留在京師,以外放為畏途。
《明憲宗實錄》成化八年三月丙辰:“尚書姚夔等覆奏以為:……頃歲,進士因內外選除不一,以故多樂於問刑歷刑,得除京職,其授外任者遂生疑怨。”
《萬曆野獲編》卷11《選科道》:“成弘之間,進士避外官者,多營求三法司觀政。”
在明代文學作品中,進士觀政後外放的佐證非常多,姑舉例數則──
《續歡喜冤家》第16回:“不覺春場又近,人龍又猛讀多時,會試中式,殿了三甲進土。吏部觀政三月,選在鎮江府丹徒知縣。”
《醒世恆言》卷20:“春榜既發,邵翼明、褚嗣茂俱中在百名之內。到得殿試,弟兄俱在二甲。觀政已過,翼明選南直隸常州府推官,嗣茂考選了庶吉士,入在翰林。”
《崢霄館評定通俗演義型世言》卷10:“一路進京,投文應試。到揭曉這日,報人來報,果是一百八十二名。騮山好不稱奇。到殿試,又是三甲一百一名。在禮部觀政了三個月敘選,卻得湖廣武昌府江夏縣知縣。”同上書卷8:“將次十一月,任舉人起身進京,不期到京聯捷,中了進士,在京觀政。一個窮儒,頓然換了面目。選了黃州推官,卻也就是鄉試房師的公祖。”
《石點頭》第5回:“兩下分手,望京進發。一路飢餐渴飲,夜宿曉行,來到京城。三場已畢,一舉成名,登了黃甲。觀政三月,選了儀征縣知縣,領了官憑,即日赴任。”
《明憲宗實錄》成化五年九月戊戌:“巡撫陝西左副都御史馬文升奏:致治莫先安民,安民在擇守令。今之守令,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往往得人,由監生除授者多不稱職。……乞敕吏部,自今於聽選舉人不分年月遠近及監生中年未老而資質英俊者,通行考選學問,老成文移頗通堪任正官者,並觀政進士相兼除授知州、知縣……下廷議。從之。”
從以上史料看,觀政進士外放者,有授知縣、知州和府一級推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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