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都察院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熱審,還監督百官。

作為明清監察制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察院
  • 外文名:the Court of Censors
  • 時間:明清時期
  • 前代御史台
  • 作用:監察、彈劾及建議
  • 設立洪武十五年(1382年)
  • 長官:左、右都御史
明朝時期,都察院官制,風憲之職,巡撫加銜,清朝時期,

明朝時期

都察院官制

明代初年,沿舊制,設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與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
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及浙江(10人)、江西(10人)、福建(7人)、四川(7人)、陝西(8人)、雲南(11人)、河南(10人)、廣西(7人)、廣東(7人)、山西(8人)、山東(10人)、湖廣(8人)、貴州(7人)等十三道監察御史(正七品)共110人。其它還設有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初設四人,後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六人,後革五人)等機構。都御史為台長,與六部平行,合稱七卿
南京都察院:設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僉都御史一人,司務、經歷、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獄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獄一人。隆慶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後不全設,恆以一人兼數道);凡刷卷、巡倉、巡江、巡城、屯田、印馬、巡視糧儲、監收糧斛、點閘軍士、管理京營、比驗軍器,皆敘而差之;清軍,則偕兵部、兵科;核後湖黃冊,則偕戶部、戶科;提督操江一人(以副僉都御史為之,領上、下江防之事)。南京都察院共有監察御史30人,兩京合計監察御史共140人。
國初,每道(十二道監察御史)鑄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內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文曰“繩愆糾繆”;洪武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偽。”乃更鑄監察御史印曰“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建文年間更太祖舊制;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八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罷交阯道,始定為十三道。正統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尋罷。隆慶中,以提督京營,增右都御史三人,尋亦罷。
永樂八年(公元1410年)以後,規定御史必從進士及監生中有學識並通達治體者選任,吏員出身不得為科道官。《明會要·職官五》引《三編》載:永樂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為序班。詔:“自今勿復用吏。”,申諭吏部,著為令。永樂以後,對御史和給事中的人選要求越來越嚴格。一般來說,年齡要在30~50歲之間,過與年輕者缺乏辦事經驗,年齡過大則沒有朝氣。宣德時定,新科進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時定進士必須歷任三年以上、弘治時定舉人出身的教官必須歷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眾才能出任科道官。
中部為明中後期北京阜財坊的三法司中部為明中後期北京阜財坊的三法司

風憲之職

明代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都御使與六部尚書並稱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明宣宗的敕諭要求,還得作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職責那樣: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勢必有“搏擊”之嫌,失大臣之體,極易為朝廷招怨,一旦彈劾有誤,也無迴旋的餘地。因此,“搏擊”之事應讓那些地位不高、資歷不深、年紀較輕、顧忌較少的官員去乾。用明太祖的話,是應該建立一種“以小制大,以下制上,大小相制,上下相維”的監察體制。基於前代經驗,鑒於現實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察系統。
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在明代被稱為科官,十三道監察御史則被稱為道官,雖然二者系統不同,但地位職責卻相近,故合稱為“科道官”,也成為“台垣”,御史為台。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交叉防線,又由於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固又統稱為“言官”。
都御史,職責專屬糾察、彈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是天子耳目風紀的部門。所有大臣奸邪、小人結黨、作威福亂政的,便彈劾他。所有百官卑劣貪鄙敗壞官紀的,便彈劾他。所有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現成章法、企圖進用的,便彈劾他。遇上朝覲、考察,同吏部主管確認賢能與否、官員升降。大案件重囚犯在外朝會審,與刑部、大理寺公平判決。此官奉敕內地,安撫外地,各自專奉敕命行事。
十三道監察御史,職責專屬察糾內外百司的官邪,有的明章露面彈劾,有的密封奏章彈劾。在內清查兩京獄訟案件的審理有無拖延枉曲,巡視京都軍營,監都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後改科員)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軍隊,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視鹽政(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視漕運,巡視關稅,(宣德四年設立鈔關御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催運,監督烙馬印,屯田。軍隊出征則監軍記錄功勞,各自按照專門事務監察。而巡按則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服大臣、府州縣官等方面的考察,舉報彈劾尤其重要,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可立刻決斷。巡行所到之處,必先審問甄別罪犯,調看訟獄案卷,有事實出入的依理辨明。各祭祀壇場,審視它的牆壁屋宇及祭器。體恤孤寡老人,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良之人,翦除豪強敗類,正風俗,振綱紀。凡是朝會要糾正禮儀,祭祀時監督儀程。大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都要直言不諱。有重大事件,聚集在朝廷參與謀劃。六部至關重要,然而各有專屬政務,而都察院總理憲憲綱紀,只要有所見聞便可糾察。各御史糾察彈劾,必須明確寫明事實證據,開寫年月,不得用空話隨意詆毀,挑剔細枝末節。外出巡按後回朝復命,都御史複查其稱職與否然後上奏。凡御史犯罪,罪加三等,如有贓物從重論處。

巡撫加銜

外差加銜(巡撫系統),除了在京主持院務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使、僉都御史,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統,即巡撫系統。舉凡地方政務、軍務、財務,以及與此有關的一些特殊事務如鹽政茶政馬政等等,均由這個系統掌管。
巡撫之名,產生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成祖派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論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情完畢復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稱巡撫,或稱鎮守,後因為鎮守侍郎與巡撫御史不相隸屬,公文往來多有妨礙,定為都御史。
雖然在事實上巡撫已經成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地方化、制度化),但在編制上仍屬督察院都御史們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的官員,有總督提督巡撫、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以及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乃至監管兵部尚書或侍郎(巡撫兼軍務的官員加提督,有總理地方軍務加贊理或參贊,所管轄多、責任重大的官員加總督。其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都因特別情況設立。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官員,都兼都御史,以便行事。)以都察院都御使、副都御使身份督撫地方(明似無以都察院右職專為督撫兼銜之制),即是為了使官名整齊劃一,也是為了強調督撫和都察院在編制上的隸屬關係。無論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個等級。(此外,也有因官員流品問題,科道言官為清流,其流品高於一般地方官,給外派大員加都察院御史銜亦有顯示尊榮之說)
以下為《明史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中所載明代各地督撫
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洪武元年置漕運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牘,從九品,屬官監運,正九品,都綱,省注。十四年罷。)永樂間,設漕運總兵官,以平江伯陳瑄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斷,始命副都御史王竑總督,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設巡撫總漕各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分設。十六年又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都御史。四十年歸併,改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有警,間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至是以邊患益甚,始置總督,開府密雲,轄順天保定、遼東三巡撫,兼理糧餉。萬曆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處。十一年復舊。天啟元年,置遼東經略。(經略之名,起於萬曆二十年宋應昌暨後楊鎬。至天啟元年,又以內閣孫承宗督師經略山海關,稱樞輔。)崇禎四年併入總督。十一年又增設總督於保定。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統元年,始遣僉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設巡撫,遣尚書石璞總理軍務。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正德八年設總制。嘉靖初,兼轄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設總督宣大、山西等處銜。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駐宣府。四十三年,移駐懷來。隆慶四年,移駐陽和
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火篩入寇,議遣重臣總督陝西、甘肅、延綏、寧夏軍務,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後,或設或罷。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初稱提督軍務。七年改為總制。十九年避制字,改為總督,開府固原,防秋駐花馬池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二年,遣給事中雷填巡撫廣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廣巡撫廣東。景泰三年,苗寇起,以兩廣宜協濟應援,乃設總督。成化元年,兼巡撫事,駐梧州。正德十四年,改總督為總制,尋改提督。嘉靖四十五年,另設廣東巡撫,改提督為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隆慶三年,又設廣西巡撫,除兼職。四年,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廣東。萬曆三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督四川、陝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一員。正德五年設,尋罷。嘉靖二十七年,以苗患,又設總督四川、湖廣、貴州、雲南等處軍務。四十二年罷。天啟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設四川、湖廣、雲南、貴州、廣西五省總督。四年,兼巡撫貴州。
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軍務一員。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四十一年革。
總督陝西、山西、河南、湖廣、四川五省軍務一員。崇禎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年後,俱以內閣督師
總督鳳陽地方兼制河南、湖廣軍務一員。崇禎十四年設。
總督保定地方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總督河南、湖廣軍務兼巡撫河南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總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廣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總理南直隸、河南、山東、湖廣、四川軍務一員。崇禎八年設,以盧象升為之,與總督或分或並。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後間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後,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設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河道。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革。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一員。宣德五年,初命侍郎總督糧儲兼巡撫。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軍務,駐蘇州。萬曆中,移駐句容,已復駐蘇州。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事。以後或巡視或督鹺,有事則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罷。三十一年復設。
巡撫福建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嘉靖二十六年,既設浙江巡撫兼轄福、興、漳、泉等處,三十五年,以、浙道遠,又設提督軍務兼巡福、興、漳、泉、福寧海道都御史。後改巡撫福建,統轄全省。
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兼整飭薊州等處邊備一員。成化二年,始專設都御史贊理軍務,巡撫順天永平二府,尋兼撫河間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輔地廣,從居庸關中分,設二巡撫,其東為巡撫順天、永平二府,駐遵化。崇禎二年,又於永平分設巡撫兼提督山海軍務,其舊者止轄順天。
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成化八年,分居庸關以西,另設巡撫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紫荊、倒馬、龍泉等關,駐真定。萬曆七年,兼管河道。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謙巡撫山西、河南。正統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來巡撫湖廣、河南。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萬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關軍務一員。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撫河南、山西。正統十三年,始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雁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始設巡撫。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寧,駐山海關,後又駐寧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復並為一。成化十年,復分設。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並。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贊軍務。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以右僉都御史郭智鎮撫寧夏,參贊軍務。天順元年罷。二年復設,去參贊。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命右都御史陳鎰、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撫。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鎮撫,後停遣。正統十四年,始設巡撫。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正統三年,命都御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兼贊理軍務。萬曆八年,改為提督軍務。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始設巡撫。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嘉靖四十五年,復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三年復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十年,設鎮撫。天順元年罷。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成化八年罷。十一年復設。正德二年又罷。五年又復設。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製。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天啟元年設。崇禎二年罷。三年復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十六年,又增設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曆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天啟二年後,或置或罷。崇禎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御史安撫,因奏設官撫治之。萬曆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正統四年,以王翱為之。

清朝時期

清初仿明制,於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設立都察院。皇太極下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侵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①順治初年又規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時條上,百官有奸貪污績,亦得據實糾彈。”②可見,清代的都察院其職能與歷朝的御史衙門差不多。都察院初設承政1人,左右參政各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御史,參政為左副都御史。三年規定左副都御史滿、漢各2人。五年則定左都御史滿、漢各1人。右都御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御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都不設專員。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員,《清史稿·職官志二》說:“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參維綱紀。
清代都察院為從一品衙門,設官與明代相仿。但始專以右職為總督巡撫的兼銜。乾隆十年(1745)革僉都御史。下設有經歷廳、都事廳、值月處、督催所,負責辦理文移、翻譯等行政事務。其屬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礎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點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滿漢分任。御史之下有筆帖式經承等員。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鹽、巡漕等名目,以後陸續裁革。光緒三十二年(1906),又增設遼瀋、甘肅、新疆3道,析江南道為江蘇、安徽2道,析湖廣道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還設有宗史御史處,掌察宗人府事務;稽查內務府事務;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掌稽查京師地方,厘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領有五城兵馬司,掌巡輯盜賊,平治道路,檢囚徒火禁。雍正元年(1723)六月亦併入都察院。
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具體擔負的工作是:參預九卿一起議奏摺;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註銷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都察院的內部機構設有直接為堂官辦事的九房一庫。各房庫共設經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戶房3人,禮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閣庫1人,分理堂官交辦的各有關事務及管理一伙食、保管檔案等事。其下辦理行政事務的機構有:
經歷廳:原名司務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司務1人,改稱經歷後,定經歷滿、漢各1人(正六品)。承辦科道差事、五城註銷,並管轄吏役等事。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030所載,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議準吏、戶、刑部一些具體事項歸經歷管理。
都事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都事2人,漢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滿、漢都事各1人(正六品),負責承辦繕本及滿官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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