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撤銷

行政行為撤銷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發現其違法或不當,由有權機關於以撤銷,使相應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撤銷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為而言的。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例如出現主體不合法,或內容不合法,或程式不合當行政行為不適當或不甚合理的時候,由行政機關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適當為由撤銷。即使行政相對人超過複議或者訴訟期,也不影響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被撒銷之後,自始即沒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為了照顧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沒有過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自被撒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為因行政主體的過錯被撤銷,對於由此給相對人帶來的一切損失,行政機關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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